浅析我国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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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厦门市法制局 林承【摘要】客观分析新形势下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是规划“六五”普法的前提。本文在在论述普法内容、方式、主体以及考核体系等方面不足的基础上,对普法功能进行反思,最后提出集中宣传点、提供个性化普法服务、健全考核体系等对策。【关键词】普法 考核 对策从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开始,我国的全民普法工作已经走过五个五年规划,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伴随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推进,对普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普法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在“六五”普法规划即将开始之机,有必要认真审视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对策。一
2、、普法工作的现状 “当代中国普法活动规模之巨,形式之繁多,内容之广泛,持续时间之长久,在中外法制史上都堪称创举。” 张明新:对当代中国普法活动的反思,载法学2009年第10期;应该来说,通过25年的普法宣传和教育,社会效果比较明显:一是普法制度逐步建立,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个体和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制教育的通知等等,使得普法教育工作有章可循;二是领导干部法治意识逐步增强,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三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常识得到较大范围的普及,公民法治意识、维权意识较以前得到明显增强。法制宣传在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
3、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普法工作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不代表普法达到相匹配的最优的效果,实际情况与距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在新形势下普法工作存在普法方式落后、普法内容缺乏针对性、缺乏科学的普法考核体系等方面的问题。主要如下:(一)普法内容缺乏分门别类,群众兴趣不高。“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复杂而庞大,即使是法律工作者也未能弄清楚各项法律制度和条文的准确含义。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也没有必要要求公民应熟知各项法律规范
4、。目前多数机关在普法时都是临时抽调人员,根据自己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摘抄法律条文,然后在宣传日进行缺乏目的性的分发。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群体对法律需求存在多层次性。死板、晦涩的法律宣传册或宣传单一般情况下难以适合多数公民的需求。我们可以见到各种宣传日的现场,群众对宣传活动中的小礼品的兴趣高于对认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兴趣。由于普法工作未对受众的需求予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针对性,导致群众对普法的热情有所降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的实效。(二)普法方式比较单调,不够新颖。目前普法方式多采取摆摊咨询、知识竞赛、以会代训、开卷考试(甚至附送答案)等方式进行。普法活动多停留在请人照本宣科式地宣讲,内容比
5、较空洞乏味,缺乏趣味性和新颖性,难以调动群众学法积极性。个别单位在应付普法检查时,安排专人临时编写学法笔记、修改会议记录。日常法制业务考试时个别公务员不认真对待,也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普法检查和考试流于形式,影响了普法实效。(三)普法主体责任不清,重点不够突出。目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承担一定的普法任务。但这个规定基本都是松散式的机关内部文件。制度层面缺乏明确普法主体责任的规定,导致各个单位责任不清。由于缺乏责任意思和责任追究,各个单位对于普法工作轻重不一,对普法的内容也比较随意。个别单位认为普法工作最终变成可有可无、轻描淡写的一项工作。(四)普法工作缺乏有效的考核体
6、系。国家机关自身对普法工作缺乏强劲的动力,外部也没有太大的压力,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区别不大,不少单位将普法当为“副业”。归根结底在于普法任务缺乏硬性的规定和严格的考核体系,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是按照级别供给的,与普法任务多少基本无关。另外,也缺乏对普法实效的评价标准。各地区应结合当地的法治水平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稳步推进。二、对普法功能的反思现代法治与传统社会习惯无法完全一致,不同的社会阶层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普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普法的重心和方式有待调整。在“六五”普法期间,对公民和国家机关的普法指导思想应区别对待。“从理论上讲,法律的需求决定法律供给,当人们在经济生活中
7、对法律这种社会调整手段产生需要并积极谋求法律秩序对其利益的维护时,就必然要求法律供给发生。” 冯玉军:法律供给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普通公民没有那么多时间,也没有必要都学法。国家在普及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只需提供一个当公民需要得到法律服务时,能得到及时、准确的咨询和帮助。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所以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要普及。当公民没有法律需求和充裕的时间时,对公民的普法实效肯定不是太理想。对普通公民的普法方式不应局限于简单分发法律规范和小册子,而要将重心放在公民对法律信仰的培育上面。培育公民的守法理念比普及法律规范本身意义更为重大。 法制实践是最好的法制宣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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