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目前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法制现状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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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目前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法制现状及建议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我国现目前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法制现状及建议(一) 我国法律在设立中公司方面的现状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在设立中公司的规定方面是非常欠缺的。在民事主体法律方面,民法通则作为规定我国民事主体的主要的也是现如今最基本的法律,它所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且在公民一章中还规定了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在法人一章中还规定了联营。并且在它对自己的调整对象的规定上看,民法通则实际上确立的仍然是主体二元制。只是在随后的合同法系列以及统一合同法中才将其他组织列为第三民事主体,但是对何为其他组织,法律未做规定。
2、在公司法方面,公司法也未对设立中公司最任何实质性的规定,只是在它的法律责任篇中的第211条对此有所涉及“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就是对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下,设立人所承担的责任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也做了类似规定: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反倒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还能模糊的看见它的身影。有学
3、者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中的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且还列举了八种具体的类型和一个兜底条款,这一条是对设立中公司的规定。经过对设立中公司和其他组织(德国民法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的分析比较我们已经知道了非法人组织与设立中公司的巨大差异。所以说该条解释仍然不是对设立中公司在法律适用上的规定。(二) 我国司法解释对设立中公司进行规范的尝试以上是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的大略梳理,可以由此了解到设立中公司还未进入到法律视野中,但是对于设立中公司的司法探索却是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4、最高法院分别于2003年制订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2006年制订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二个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意见稿都含有因设立中公司的设立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的裁判规则。但因分歧始终很大而未能形成最终的司法解释。在一些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很多规定,比如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征求意见稿(一)的第4条规定: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的公司等名义与他人签定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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