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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1、合伙人会议12、全体律师会议23、规章制度制订程序3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1、收结案管理办法4-5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63、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7-84、利益冲突审查制度95、法律援助管理制度10-116、投诉查处制度127、过错责任赔偿制度138、档案管理制度14-189、发展基金提取制度1910、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20-2111、保密制度 22第三部分 学习制度1、政治学习制度232、业务学习制度243、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交流管理制度25-27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薪酬发放方案28-292、合作办案分配方案303、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和保管制度
2、31第五部分 人事制度1、合伙人引进、退伙和除名制度322、二级合伙人引进制度333、聘用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344、员工招聘、录用、辞职管理制度355、行政、财务人员管理制度366、作息、考勤制度377、奖惩制度381. 第六部分 办公制度1、公章、公函和介绍信管理制度392、办公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03、图书、重要报刊管理制度414、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25、名片管理制度43第七部分 新增制度1、 成本预留制度442、 关于2007年文化建设活动规划45-463、 关于律师开展宣传活动的奖惩制度474、 文化建设纲要485、 关于兼职律师的管理制度49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1、合伙人会议一
3、、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是本所决策机构。二、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推举产生、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2、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3、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4、决定合伙人退伙、除名;5、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和合并;6、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7、其他须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定期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到会才能举行,合伙人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书面会签方式举行。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除合
4、伙人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会议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合伙人有一票表决权。当合伙人的人数为偶数,且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事务所主任可增加一票的表决权。合伙人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生效,但合伙人另有一致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应载明合伙人的不同意见。2、全体律师会议一、全体律师会议是事务所的议事机构,由全体律师组成。二、全体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形成并向合伙人会议提议与律师有关的各项制度;2、评选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三、全体律师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年终举行。临时会议由合伙人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师提议召开。四、全体律师会议由事
5、务所主任主持。五、全体律师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律师过半数表决通过决议。六、全体律师会议必须有事务所全体律师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无效。3、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为规范事务所的管理,充分体现事务所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一、动议规章制度制订的动议,由事务所主任、分管合伙人或全体律师会议提出制订意见和基本内容(草案)。二、讨论和通过合伙人会议决定需要制订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修订相应内容,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字后生效。三、颁布实施由事务所主任签署颁布。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1、收结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统一收案和结案,根据律师法和合伙律师
6、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所实行统一收案,由分管合伙人把关,具体做法如下:1、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时,先领取并填写合同和案件收结案表,报分管合伙人审批后交行政内勤,由行政内勤进行利益冲突检索,符合收案条件的,在委托合同上加盖公章,待委托方在合同上盖章后,将委托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交行政内勤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已盖本所公章的空白合同时,承办律师应报分管合伙人或主任签批,并由行政内勤登记和承办律师签字后方可借用,但承办律师应在一周内或出差回来后二天内归还空白合同或交回委托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2、对来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而未指定律师的客户,由分管合伙人负责接待、
7、商谈,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承办律师,确定收费额,办理相应的收案手续。3、财务出纳应经常性检查律师费的进帐情况,及时将已汇付进帐的律师费情况反馈给承办律师,对应收而未收费的案件,应督促承办律师及时收费。需要出具事务所公函的诉讼案件,行政内勤应在核实律师费已进帐后开具事务所公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具事务所公函的,承办律师应书面承诺保证按委托合同约定标准在一个月内收进律师费。4、承办律师协商收费,对下列案件有权自行减少收费:(1)顾问单位的案件,可以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80%收费;(2)当事人特别要求一、二审及执行阶段一条龙服务的案件可减收,实行合并收费,收费总额不得低于一审标准收费额,但在合同中应予
8、以约定。5、律师承办案件应有偿服务和合理收费,除顾问合同约定或以前的代理合同约定免费外,原则上不承办免费案件。确因特殊情况需承办免费案件时,应填写免费申请报告,并报分管合伙人和主任审批同意。6、退费应符合下列情形:(1)承办律师要求辞去委托,无其他律师替代,且委托人同意;(2)委托合同规定的退费情形。退费时,承办律师应填写退费申请报告,由分管合伙人审核后报主任审批,承办律师应妥善处理好案件材料的交接手续。三、本所实行统一结案,由分管合伙人把关,具体做法如下:1、承办律师在收到裁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可结案的法律文件30天内,写好办案小结,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好案卷后交行政内勤装订。2、行
9、政人员应将装订后的案卷报分管合伙人结案审批。由分管合伙人签署同意结案意见后交回行政内勤进行结案登记、归档和保管,行政内勤应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财务出纳。不符合结案条件的,将案卷退回承办律师。3、所有案件年末清查归档一次,当年未结案件顺延至下一年度。四、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2、重大、敏感、群体案件请示报告和集体讨论制度一、请示报告对象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并视具体情形可报告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和省人大、省政法委等相关部门。二、报告范围1、本所律师承办省内外、国内外重大、敏感及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2、本所律师承办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3、本所律师参加的重要社会性活动;4、本所律师在
10、执业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5、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遭投诉行为;6、本所律师承办诉讼一方人数众多(3人以上)的群体性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7、其它须报告的重大事项。三、集体讨论本所律师个人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报经主管合伙人,必要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及律师集体讨论商定案情。四、报告时间在上述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十天内请示上报。五、报告人员由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律师报分管合伙人初审后,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先电话汇报,事后书面补报。六、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3、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为规范事务所管理,减少事务
11、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风险,特作如下规定。一、本所每位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管是否加盖事务所公章,均应遵守审核登记制度。二、律师正式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到行政内勤处办理登记手续,如实填写法律意见书登记表。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必须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的法律意见书,行政内勤一律不得加盖公章,律师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具。三、在分管合伙人审核前,承办律师必须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背景材料及出具该法律意见书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如实向分管合伙人详细陈述,以便分管合伙人决定是否审核同意;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需要作修改的,应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并在法律意见书登
12、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第几稿。四、法律意见书原则上均应按事务所制定的格式制作。对一些目前法律无规定或有较大争议的事项,必须十分谨慎,且在法律意见书的尾部必须标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内容。五、对一些可能需要几易其稿的法律意见书,在给当事人草稿时,必须注明“草稿”字样,而且原则上不应将“草稿”留给当事人;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对草稿进行修改。六、承办律师应将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当事人的修改稿原始件妥善保管,装订归档。承办律师收到上述材料时,应即时要求当事人在每份材料(复印件)上签字备查。七、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事务所将追究承办律师相应责任。凡经分管合伙人审
13、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产生的法律风险,事务所经调查后视具体情形、分清责任予以追究。八、承办律师在填写委托合同时,应注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仅对加盖本所公章的法律文书负责,对未盖有本所公章的任何文件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方充分明白并对此约定给予确认。”等内容。九、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施行。4、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由分管合伙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行政内勤具体开展利益冲突检索工作。二、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承办律师应当将主要证据、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
14、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况告知分管合伙人,经分管合伙人审查和行政内勤检索后未发现利益冲突情形的,方可盖章签订委托合同。三、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四、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是:“已经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或者“取得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五、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隐瞒执业利益冲突问题的事实情况、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本所可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并视其情况进行记过、除名等处理。六、业务活动中,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
15、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七、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5、法律援助管理制度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同时须适用本规定。二、本规定所指法律援助案件,包括浙江省(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及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对浙江省(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案件,本所无条件接受并由分管合伙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本所自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限于确因经济困难,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本所分管合伙人同意后,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每名律师每年承办的法律援助案
16、件,原则上不少于一起。被指派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接受所里的安排,不得推诿。四、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管理,本所分管合伙人具体负责、监督此类案件的办理。五、担任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与其它自接案件一视同仁,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应加强责任心,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忠于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六、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程序必须严格按照事务所制定的各类案件操作规程进行,所有案件都必须撰写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按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规定取得差旅补助费。律师办理由事务所统一安排的非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事务所给予
17、适当补贴,补贴幅度视案件难易程度、影响面、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补贴幅度在3000元以下由分管合伙人决定,3000元以上的报主任审批。八、本所每年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考评。对于尽心尽责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本所除精神奖励外,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于敷衍了事,应付法律援助案件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或受到办案单位或法律援助中心批评的律师,本所给予相应的处罚。九、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凡本制度与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十、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6、投诉查处制度 本所依据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一、 本所成立投诉
18、处理小组,由本所主任、分管业务合伙人和分管行政人事合伙人组成。二、接待投诉范围:1、代理工作不尽职。1.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1.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1.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1.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1.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接待投诉处理程序 1、专人接待:本所行政人员或律师接到当事人投诉后,如果当事人有误解的应耐心解释,当事人不接受当事律师或接待人员
19、解释的,应立即向分管合伙人汇报。 2、认真调查:主管合伙人或行政主管应对当事人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查阅案卷,听取当事律师意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了解事实明确责任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回复当事人或提交投诉处理小组进行讨论。 3、及时处理:对受理当事人投诉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四、经投诉小组调查核实后,确属被投诉律师违规、违纪的,事务所将依据律师行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如属于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按照本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向相关的主管部门请示报告。7、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保障律师服
20、务质量,明确律师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1、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2、因过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因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的;4、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二、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依据先前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由律师事务所出面通过协调或司法程序确定。三、上述赔偿金额由事务所先予赔偿,再由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追偿,并按律师惩戒规则提请惩戒。事务所可视律师的过错情况以及可能对本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要求责任律师赔偿其他间接损失。四、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律师的过失提出赔偿要
21、求的,由分管合伙人负责调查落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事务所主任审批。赔偿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案件,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五、如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和金额按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六、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8、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的作用,根据我国档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一、案卷档案管理(一)律师承办案件结案后,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整理卷宗,做到法律文书齐全、字迹清楚,交行政内勤装订后,报分管合伙人审核结案,在收结案登记表上注明归档时间。(二)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和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其中刑事卷宗
22、还须分阶段排列;(三)上述案卷范围包括所有登记立案的案件,包括无收费案件,无收费案件的归档需报主管合伙人审批,填写无收费情况说明,收回一式两份合同及公函。1、刑事卷A侦查阶段:(1)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表;(2) 律师办案进度表;(3)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4) 授权委托书;(5)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函、申请书;(6) 会见专用证明(介绍信);(7) 会见笔录等;(8) 取保候审申请书等;(9) 办案小结。B审查起诉阶段:(1)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表;(2) 律师办案进度表;(3) 委托辩护合同;(4) 委托律师书;(5) 律师事务所公函;(6) 起诉意见书;(7) 阅卷摘录、材
23、料等;(8) 会见专用证明(介绍信);(9) 会见笔录;(10) 调查取证专用证明;(11) 取保候审申请书等;(12) 证据材料;(13) 辩护意见等;(14) 办案小结。C审判阶段:(1)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表;(2) 律师办案进度表;(3) 委托辩护合同;(4) 委托辩护律师书;(5) 律师事务所公函;(6) 起诉状(上诉状、抗诉申请书);(7)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请书;(8) 阅卷摘录;(9) 取保候审申请书;(10) 会见专用证明(介绍信);(11)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12) 调查取证专用证明;(13) 有关证据材料;(14)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15) 出庭通知书;
24、(16) 庭审笔录;(17) 辩护词或代理词;(18) 判决书;(19) 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20) 上诉状、抗诉申请书;(21) 办案小结;(22) 收费凭证。2、民事卷(含经济、涉外)(1)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表;(2) 律师办案进度表;(3) 委托代理合同;(4) 授权委托书;(5) 律师事务所公函;(6) 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7) 阅卷摘录;(8)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9) 有关证据材料;(10) 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11) 集体讨论记录;(12) 出庭通知书;(13) 庭审笔录;(14) 代理词;(15) 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16) 上诉状、
25、抗诉申请书;(17) 办案小结;(18) 收费凭证。3、行政卷(1) 律师事务所收案表;(2) 律师办案进度表;(3) 委托代理协议;(4) 授权委托书;(5) 律师事务所公函;(6) 起诉状、上诉状、申诉状、答辩状;(7) 阅卷摘录;(8) 会见笔录;(9) 有关证据材料;(10) 集体讨论记录;(11) 出庭通知书;(12) 庭审笔录;(13) 代理意见、代理词;(14) 裁定书、判决书;(15) 上诉书、抗诉申请书;(16) 办案小结;(17) 收费凭证。4、法律顾问卷:(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2) 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 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
26、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4) 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5) 工作小结;(6) 收费凭证。5、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表;(2) 律师办案进度表;(3) 委托代理合同;(4) 授权委托书;(5) 与委托人谈话笔录;(6) 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7) 有关证据材料;(8)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草拟的法律文件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9) 集体讨论记录;(10) 工作小结;(11) 收费凭证。不符合上列规定者,行政内勤有权拒收,承办律师不得借故不按期归档。(三)档案由行政内勤统一管理,律师个人不得保存。借阅已归档的案
27、卷要办理登记,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四)为了便于查找案卷,要实行案卷分类、编号。二、文档管理(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凡业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报表、照片、剪报等档案。(二)立卷归档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三、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资源价值。四、本所设立单独档案室,由指定人员管理并负责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六、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9、提取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条,制度本制度一、 本
28、所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建立职业风险和发展基金。二、 执业风险基金金额按照本所当年创收金额的0.5%计提;三、 事业发展基金按照当年利润的10%计提。四、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10、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为提高本所办案质量,加强和当事人沟通,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制度本制度,打造精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制定本制度一、 本所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要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二、 合伙人应定期组织案件抽查,对本所律师归档的案件进行抽查和质量评议。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经办律师沟通并对抽查结果在全所公布。三、 抽查评议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议结果
29、为不合格的案件,评议人员应同时做出是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认定,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对被评议为优秀的案卷,应给予一定物资奖励或优先提供培训机会。四、 事务所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当事人意见,收到当事人意见之后对涉及经办律师可能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行为,应立即向主管合伙人汇报。对当事人意见应逐项回复,回复期限不超出三个工作日。对需要调查才能回复的,应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事情进展,并在调查完毕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反馈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处理。对当事人反馈意见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到当事人意见反馈的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问题反馈给主管合伙人
30、,不得以“不归我管” “你改天再打电话”等方式回复当事人。五、 加强律师办案指导对执业年限在三年以下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指派合伙人或资深律师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案件讨论指导,每周五的全所业务学习时间可以抽部分时间作为案件讨论时间。六、 主动争取当事人意见每年应针对重点客户,征求对律师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本规定及时回复和处理,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征求意见的全覆盖。七、 逐步完善事务所各项制度根据英普所发展实际和当事人意见反馈,对本所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修改、完善,规范事务所管理,减少执业风险,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11、保密制度为保守当事人秘密,维护
31、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合伙人会议制定本制度。一、 保密范围未公开开庭前获知或拥有的当事人的案件资料或有关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得对外公开的其他资料或信息二、 保密措施1、 经办律师在案件开庭前应妥善保管案件资料,并采取文件柜加锁等物理保护措施,其他律师或人员未经当事律师许可不得借阅、翻阅案件资料;2、 重要案件资料或证据原件应保存在保险箱内,或由当事人保管,不得存放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文件柜或办公室中;3、 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案件,应在案件登记时登记为保密;案件审理结束后,如当事人仍然要求对案件材料保密或经办律师认为需要保密的,归档时应注明保密字样,对标有保密字样的案件未经合伙人同意不得
32、借阅。第三部分 学习制度1、政治学习制度为提高全所员工的政治素质,规范事务所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全所员工必须自觉坚持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执业水平。二、全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政治学习,事务所主任或党支部负责人主持,全所人员参加。三、政治学习应指定专人作好学习记录。四、本制度如需修改可由主持人向合伙人会议提出建议,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合伙人会议也可迳行修改本制度。五、本制度于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业务学习制度为提高本所律师的业务素质,提高本所的法律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业务学习,特指本所内部组织的,主要由本所律师和助理参加的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活动,包括新
33、法律法规的学习、业务交流和案例讨论等。二、业务学习由分管合伙人主持。三、业务学习,全所律师和律师助理均应参加,并进行考勤。确无法参加者,须向主持人请假。四、参加业务学习的情况计入律师和助理的考评内容。五、业务学习每周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五的中午十二点半开始,在本所会议室进行。时间地点如临时改变,由主持人提前通知。六、每次学习的常规内容包括新法律法规和重要案例的提示,重要法律信息介绍;主持人可指定律师或助理进行资料的搜集;其他内容由主持人决定。七、有疑难案例需要在业务学习中讨论的律师,需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电子或纸质)向主持人提出,同时应附案情简介和需要讨论的问题。八、事务所可不定期聘请所外
34、人员来所进行交流和举办讲座。九、主持人如遇临时不能履行职责,可委托其他律师代理。十、本制度如需修改可由主持人向合伙人会议提出建议,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合伙人会议也可迳行修改本制度。十一、本制度于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3、律师参加业务培训、 职业道德教育制度为不断提高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法律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保证事务所律师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指业务培训、职业教育是指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历教育、进修及各类专业会议(含休养内容的会议)等,以下简称为培训。二、培训对象根据主管部门规定、事务所发展需要和律师个人发展方向安排人员。
35、执业律师及其他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法律服务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三、执业律师每年必须参加由本所或律协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2、专门法律事务培训3、新颁布法律法规培训4、律师执业技能培训5、外国或跨国法律事务培训6、职业风险防范培训7、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业务培训内容四、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1、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2、法律实务操作程序和技能培训3、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业务培训内容 五、行政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1、律师服务实务操作程序培训2、专业技能培训3、办公自动化培训4、行政秘书工作培训
36、培训分为所内培训和所外培训两种。其中所内培训包括全所培训和部门培训;所外培训包括:1、全国、省、市律协举办的定期或不定期专业培训、网上远程教育;2、外部公司,中介机构等举办的研讨会;3、学者专家专题演讲或座谈会;4、大专院校科目选修;5、派赴国外学习或考察访问;6、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机构的参观访问。六、事务所鼓励全体人员参加社会各种在职业学历教育或职业培训,并为参加人员提供相应的学习和考试假期。七:所内培训1、本所结合业务实践,每周安排一次学习研讨会议,对有关立法现状况、司法实践、律师心得进行学习交流。2、事务所结合日常工作,每季度安排一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座谈会;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举办
37、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动员大会,有事务所主任主召集和主持;3、结合本所的业务专业,加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员,每年12次免费为所内执业律师提供各种专业学习培训机会;4、事务所鼓励律师进行学术探讨,撰写研究论文和经典案例,培养浓郁的学术研究气氛。对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事务所给予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5、事务所对在本所工作后获得法学(律)硕士学历、或在知识产权专业内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律师给予适当物质及精神奖励;6、事务所通过所刊和网站的建立,为本所律师提供业务学习和交流的便利;八、培训费用:1、 所内承担培训费用,包括场地租金、教材、设备、外请人员报酬等;2、 符合事务所专业需求,并由事务所决定委
38、派培训的,培训费用可由事务所全额承担,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会务费等;3、由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分担:未列入事务所培训计划,由律师个人决定参加的培训,律师可申请由事务所承担部分费用。事务所是否承担及承担金额,由事务所决定。4、除上述3项以外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律师个人全额自费。5、事务所承担的培训费用,一人次在五千元以下的或一次数人总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合伙人决定;超过以上限额之一的需由合伙人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九、事务所承担的培训费用,在发展基金中列支。 十、参加事务所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培训的律师,需在培训结束后为事务所服务满五年。如提前离职,则须按未服务时间的比例向事务所返还培训费
39、。十一、 培训教材和资料属于所内知识产权的,须建立专档予以保存。十二、 被指派参加外训的人员于受训后十五日内,编写培训报告,连同培训教材送事务所主管人核阅后存档;所内培训,应由培训主管人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归档。培训报告逾期未交者,一年内不得外派受训,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十三、 委派参加所外培训的人员因故不能完成培训,应出具报告详述具体理由,经本所主管合伙人签核,方可退训。未经核准擅自退训人员,其培训补助费用由个人承担。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十四、本制度于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薪酬制度一、合伙律师创收提取办法1、合伙律师收费到所帐户后,该合伙律师依
40、据分管业务合伙人签字的收结案表,按当月到帐创收的80%作为提取创收额结算;余下的20%作为结案创收额,在结案归档后,凭分管业务合伙人签字的归档收结案表结算。2、财务部门在每月底根据合伙律师当月的创收、应承担的公共开支、发展基金、税金和个人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其它应承担的个人费用,制作收支结算表,由合伙律师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存档一份,合伙律师存档一份。3、如果合伙律师在扣除上述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累计满3个月收支为负数的,由该合伙律师根据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支结算表所载明的金额,向财务部门结清。二、聘用律师创收提取办法1、聘用律师收费到所帐户后,该聘用律师依据分管业务合伙人签字的收结案表,按当
41、月到帐创收的80%作为提取创收额结算;余下的20%作为结案创收额,在结案归档后,凭分管业务合伙人签字的归档收结案表结算。2、财务部门在每月底根据聘用律师当月的创收、应承担的发展基金、税金和个人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其它应承担的个人费用,制作收支结算表,由聘用律师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存档一份,聘用律师存档一份。3、如果聘用律师在扣除上述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累计满3个月收支为负数的,由该聘用律师根据本人签字确认的收支结算表所载明的金额,向财务部门结清。三、每月收费到帐和归档结案的财务结算截止日为当月25日。超过25日发生的数额,计入下一月份。四、事务所承担的与律师个人有关的费用:1、社会保险费;
42、2、执业证年检费;3、执业风险保险费;4、除第四项第一条以外的办公费用;5、律师个人聘用助理的社会保险金;6、律师个人聘请的助理办公费用;7、事务所的其他福利待遇。四、律师个人应承担的费用:1、律师使用独立的办公室,需支付规定费用;2、律师个人创收上年不满30万元,且知识产权案件未达到15万元的,其聘用的律师助理的所有费用由律师个人承担五、律师最低创收要求:1、聘用专职律师执业满二年及以上,本所要求年最低创收为10万元,低于该数额的本所有权与其解除合同。进所当年的考核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满一年之日,次年起按日历年考核。2、聘用律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执业造成未完成最低创收金额,且人品优秀的,经
43、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对该律师未能正常执业期间停止考核。六、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2、合作办案分配方案一、本所律师创收划分案源创收和承办创收二部分,案源创收与承办创收分配比例由合作的案源律师与承办律师协商确认。二、案源创收由合作的案源律师之间协商确认分配比例,承办创收由合办的承办律师之间协商确认分配比例。三、合作或合办律师协商的分配比例须在收结案表上载明并签字确认。四、财务部门应按收结案表的分配比例进行结算。五、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六、本制度于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3、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和保管制度一、事务所采购办公用品时,单件物品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合伙人审批后,交行政人员办理;单件物品价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主管合伙人和事务所主任会签审批;单件物品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由合伙人会议审批。二、所有办公用品购置后必须进行造册登记,个人领用办公用品应由行政人员负责登记。三、办公设备应由专人分工保管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凡需要修补、更换的应及时进行修补、更换。四、凡损坏办公设备的,根据相应责任予以酌情赔偿。五、凡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办公设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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