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刑法上强奸罪之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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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文献号】1348【原文出处】现代法学【原刊地名】重庆【原刊期号】20073【原刊页号】158168【分 类 号】D414【分 类 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709【标 题】中英刑法上强奸罪之比较【英文标题】 A Comparative Study of Rape in China and the UK【作 者】杜江【作者简介】杜江,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杜江(1955),男,英籍华人,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伦敦大学法学博士。【内容提要】英国自上世纪中叶至本世纪初对强奸罪做过多次修改,当今英国强奸罪的概念与过去相比已有本质上
2、的区别。从纵向评析英国强奸罪概念的发展过程,横向比较中英两国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有助于深入探讨我国有关强奸罪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例如,强奸罪受害人是否仅限于女性,性行为指向是否仅限女性生殖器,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立法保障男性免受鸡奸等行为的侵害。【摘 要 题】比较法学【英文摘要】 Having changed dramatically since the middle of the last century, the essential meaning of rape in the UK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what it was. A review of
3、the history of the crime in the UK and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oncepts evolution in China and in the UK is conducive to studying the problems arising out of rape in China. To illustrate, are the female the only victim? Does sex intercourse merely imply an insertion into vagina? Is marital rape a
4、n offense? How can we make law to protect a man from buggery?【关 键 词】强奸罪/受害人/婚内强奸/鸡奸罪rape/victim/marital rape/buggery【正 文】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3015811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强奸罪(rape),作为最严重的一种性犯罪,在我国和英国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对其处罚都是非常严厉的。我国刑法上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1。英国由于已废除了包括谋杀、强奸等罪的死刑,所以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2。那么,中英两国刑法上强奸罪的概念是否相同,构成是
5、否有区别呢?本文将从介绍英国刑法上强奸罪概念在历史上的发展变化入手,通过对中英两国刑法上强奸罪概念和构成进行比较,探讨我国有关强奸罪法律所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走向。一、英国刑法上强奸罪概念的变革强奸罪在过去作为英国普通法中的一种犯罪,仅仅被简单地陈述为“男性强奸女性的犯罪行为”, 其定义及构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直到1976年,英国才首次将强奸罪以制定法的形式陈述在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中,强奸罪的概念才得以明确。近30年来,英国对性犯罪 的法律做过多次修改,其中有三次修改对强奸罪概念的影响至关重要。这三次修改的法律分别是:1993年性犯罪法、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和2003年性
6、犯罪法。根据英国刑法理论,强奸罪的基本要素(依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可以归纳为:行为人、受害人、性行为指向、性交行为、是否同意、非法性交和犯罪心态等。下面就这些要素来解析强奸罪概念在法律修改过程中的发展变化。(一)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根据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条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明知女性不同意或者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女性意志,非法与其性交的行为3。这里的“行为人”(或称直接实行犯),即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的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是10周岁以上,即10周岁以上的人,对其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4,但是,10周岁以上的人并不是对自己实施的普通法
7、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都负刑事责任,强奸罪就是一例。依据法律,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以上。也就是说,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男性对自己实施的强奸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普通法认为,不满14周岁的男性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因此推定,不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不过,如果帮助14周岁以上的男性实施强奸罪的,要负刑事责任,以强奸罪从犯论处5。强奸罪要素中的“受害人”是女性。强奸罪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一种犯罪,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之一。不同于其它犯罪,男女双方既可以是侵害人,也可以是受害人。不过,女性虽然不能成为实施强奸的行为人,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帮助男性实施强奸罪,即可够成
8、强奸罪的从犯或教唆犯。强奸罪的另一本质特征表现在“性交行为”(或称“性行为”)。这里需要先了解强奸罪的“性行为指向”。强奸罪的性行为指向是指行为人用其阴茎对受害人实施侵害的部位。根据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性行为指向是指女性的阴道。强奸罪的性交行为就是指男性明知女性不同意或者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女性意志,非法将阴茎插入女性阴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插入阴道后是否射精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传统观念认为,女性的阴道是女人最为隐私的部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阴道受到外来侵入,即被视为失去贞洁,失去贞洁的严重性不亚于丧失生命,所以,法律对女性给予了特殊保护,制定了强奸罪。“是否同意”性交行为,是构成
9、强奸罪的关键。只要缺少受害人的同意,即可构成强奸罪。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恐吓或欺骗等手段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同意”(consent)在特定场合下是可以改变的,这种改变将导致性交性质发生变化。如女性最初同意性交,但在性交过程中改变主意,不同意继续性交。这时男性若不停止,而是坚持性交,那么,他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在没有“同意”的状况下,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另外,“同意”必须是真实的。如果受害人不具有识别能力,如受害人认识错误,例如行为人假扮成受害人的丈夫,使受害人误以为行为人是她的丈夫而同意与其性交的;或者由于受到行为人恐吓、欺诈而同意性交的,均不能视为“同意”。相反,应
10、当认定为受害人未同意,行为人将以强奸罪论处。“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是强奸罪的又一本质特征。“非法性交”通常被认为是婚姻以外的性交行为。由此推定,具有合法身份的丈夫要求与妻子进行性交,在没有得到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即使对她采取强奸行为,也不构成强奸罪6。这一论点源于17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迈修黑尔(Matthew Hale)。黑尔认为,妇女在婚礼上的誓言已表明她自动承诺在婚姻期间内将无条件接受来自丈夫的性交要求7。根据这个论点,丈夫不可能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奸”(rape in marriage)不构成强奸罪。换句话说,丈夫在婚姻状
11、态中享有特殊的“豁免权”,但是,如果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则应按强奸罪从犯论处8。“犯罪心态”(mens rea),又称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两个内容:首先,行为人必须有性交的目的。如果没有性交目的,可以构成猥亵罪(sexual assault)或其它性犯罪,但不能构成强奸罪。其次,行为人必须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或不顾其是否同意而性交。所谓“不顾”,是指行为人不考虑受害人是否同意,不计后果,对自己做的事情持放任态度。由此可见,“犯罪心态”中的故意是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二)1993年性犯罪法1993年性犯罪法的主要特点是改变了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废除了不满14周岁的人不具有强奸行
12、为能力的推定。该法第1条明文规定,“本法废除不满14周岁男性没有性行为能力的推定。” 这是鉴于当今儿童身体发育早熟,性成熟期已远远超过以前的同龄人。显然,如果继续保留传统上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没有性交能力的说法已不合时宜。不难看出,1993年性犯罪法已扩大了行为人的年龄范围。但是,这种扩大是有限度的,不能低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不能低于10周岁。另外,尽管10周岁以上男性对其强奸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充分理由能够证明他的确对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缺乏认识,仍然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3473。除了修改行为人责任年龄以外,该法保留了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中对行为人、受害人、性行为指向、性交行
13、为、是否同意、非法性交和犯罪心态等的规定。(三)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该法在1993年性犯罪法的基础上,对强奸罪的规定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针对性行为指向、受害人和非法性交这三个要素。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第142条的规定,男性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构成强奸罪:1.违背他人意愿与之性交(无论阴道还是肛门);2.明知他人不同意或不顾他人是否同意与之性交9。换言之,强奸罪是指男性明知女性或另一男性不同意或不顾其是否同意,违背其意愿,与其阴道或肛门进行性交的行为。该法最大特点是打破了传统观念,从本质上改变了强奸罪的概念。首先,法律重新界定了性行为指向。根据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性行
14、为指向是受害人的阴道和肛门。十分明显,新的性行为指向改变了传统强奸罪性行为指向的内容,使性交行为不仅指两性生殖器的交合,同时也包括了行为人阴茎对受害人肛门插入的行为。依照新的性行为指向要素,行为人无论是将阴茎插入女性阴道,还是插入女性或男性肛门都构成强奸罪。事实上,此时的强奸罪已包括了传统上的强奸行为和鸡奸行为。其次,法律明确了强奸罪受害人包括女性和男性,改变了女性是强奸罪唯一受害人的规定。这种把受害人从女性扩大到了男性的规定,无疑有利于保护那些与女性享有同样权利的男性受害人。再次,该法删除了“非法性交”的规定。鉴于妻子与丈夫在婚姻状态中,并非将身体卖给丈夫,妻子仍享有法律赋予她的合法权利。她
15、既有接受丈夫性交要求的权利,同时也有拒绝丈夫性交要求的权利。为了切实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婚内强奸”被认定为犯罪。换言之,有“合法性交”身份的丈夫,被剥夺了“豁免权”,也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行为人,构成强奸罪主体。以上三个要素改变了原有强奸罪的特征,赋予了强奸罪新的概念。(四)2003年性犯罪法2003年性犯罪法第1条对强奸罪做了进一步修改。该法规定,强奸罪是指男性在他人不同意,且无理由确信其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阴茎插入其阴道、肛门或口腔的行为10。与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相比,现行法律的“插入行为”(penetration),除了含有以前的“性交行为”,也包括了“口交”行为,即行为人用
16、阴茎插入女性阴道,或插入女性或男性肛门以外,将阴茎插入受害人口腔的行为。此时法律已将性行为指向从受害人的阴道和肛门扩大到受害人的阴道、肛门和口腔。传统上,强奸罪中的性行为是指行为人阴茎插入受害人阴道所发生的性交行为,口交则是被认定为猥亵罪中的一种行为。2003年性犯罪法把口交认定为强奸行为,显然推翻了传统的说法。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使用生殖器,即阴茎,无论受害人被侵害的部位是阴道、肛门,还是口腔,都可以构成强奸行为。从传统观念来看,这似乎很难为人接受,因为口腔并不是人体的性器官。所谓强奸,原指对受害人生殖器的侵害。虽然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把强奸行为扩大到对受害人阴道或肛门的插入,但仍然没
17、有超出对性侵害的范围。2003年性犯罪法把口交列为强奸行为,这种对强奸罪外延的扩大是否有悖于强奸罪的基本概念呢?笔者对这种外延的扩大是持一定保留态度的,不过英国这样规定自有它的道理。2003年性犯罪法把口交列为强奸行为,更多地是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来考虑。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的性犯罪涉及到被告人强迫受害人用口交方式使其性欲得到满足。事实上,这种以口交方式对受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亚于传统强奸或鸡奸行为所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当然,孤立地看待“口腔”,无可置疑,它不是性器官。但是,当它被行为人作为阴道或肛门的替代物,用阴茎插入时,其属性就发生了变化。这时的“口腔”已不是单纯的
18、“口腔”,而是成了行为人发泄性欲的器官。从立法角度来讲,立法者有权力把某种行为犯罪化,把某种概念新概念化。显然,英国在立法上更侧重于打击行为人对受害人身体插入的危害行为,更多考虑的是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2003年性犯罪法重新界定了强奸罪中的强奸行为。应该说,把口交列为强奸罪新的认定行为,已远远超前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这也是该法最大的突出点。2003年性犯罪法另一个特点表现在“犯罪心态”内容的变化。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要求犯罪心态具有性交的目的,且明知受害人“不同意或者不顾其是否同意”。2003年性犯罪法删除了“不顾其是否同意”,增加了“且无理由确信其同意”的规定。另外,用“插
19、入目的”取代了以往的单纯“性交目的”。这个取代说明了凡具有对受害人的阴道、肛门或口腔性侵害目的的,均符合强奸罪犯罪心态要素。通过对以上四部法律的比较,可以看出,几乎每一部新的法律都比前一部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其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以性行为指向为例,在1994年以前,性行为指向仅指女性的阴道;1994年改为女性阴道和肛门;2003年再次改为女性阴道、女性或男性肛门和口腔。可以说,现在的强奸罪不仅包括了传统上的强奸行为和鸡奸行为,也包括了原属猥亵罪的口交行为。下表是对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与2003年性犯罪法强奸罪四个要素的比较。如上表所示,2003年性犯罪法中强奸罪要素的内容
20、与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要素的内容大相径庭。有的要素是内容增加了,如“受害人”要素,从女性增加到女性和男性;有的则是相反,如“非法性交”要素由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改变为婚内强奸构成犯罪。这些要素内容的改变,说明了今天的强奸罪概念已远远不同于30年前的1976年性犯罪(修正)法中的强奸罪概念。尽管2003年性犯罪法仍然延用强奸罪这个罪名,但它已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其概念也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二、我国与英国刑法上强奸罪之比较我国与英国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强奸罪,虽然有相同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尤其在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上有很大差异。除此之外,两国对强奸罪的立法和相关立法技术问题也相差甚远。例如,我国1
2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为强奸罪。时隔18年后,经过修订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6条第1款仍然保持了原强奸罪条款的规定1。刑法学界通常把强奸罪解读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2 近年来,尽管刑法又经过多次修正,但强奸罪的法律条文并没有改动,强奸罪的概念也没有发生变化。换言之,我国在近30年里没有对强奸罪概念进行过任何修改。与我国不同的是,英国在过去30年里对强奸罪做过多次修改,如上文所述,强奸罪的概念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又如,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对
22、强奸罪的行文十分简洁,只用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16个字陈述强奸罪。该条文虽然言简意赅,但外延过大,需要学理说明和司法解释跟进。相比之下,英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男性在他人不同意,且无理由确信其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阴茎插入其阴道、肛门或口腔的行为”虽然文字没有我国刑法条文那样简洁,但却详尽明确,有利于理解和掌握,也可避免学界无益之争。下面将针对两国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进行八点比较。(一)强奸罪的客体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主张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253,或者是指犯罪主体
23、的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3。很显然,无论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关系”还是“社会利益”,都是在“社会主义”前提下,这充分反映出我国犯罪客体的特征,突显出社会主义刑法的特色。传统上,犯罪客体常被列为众要件之首以示其重要性。刑法学界通常认为,我国强奸罪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或称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是指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253。这一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妇女的人格、名誉和尊严。不同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英国犯罪构成只有两要件,即犯罪客观方面(actus reus)和犯罪主观方面(mens rea),不存在犯罪客体,所以也就没有
24、强奸罪的客体要件。(二)强奸罪的受害人强奸罪受害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一般都将其置于犯罪客体要件中加以论述。与此不同,英国刑法则是把“受害人”放在犯罪客观方面要件里进行研究。根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为强奸罪的规定,可以看出,强奸罪的受害人特指女性。英国刑法在1994年以前对强奸罪受害人的规定是与我国相同的,即强奸罪受害人仅限为女性。但自从1994年刑事司法与治安法颁布以后,女性作为强奸罪唯一受害人的传统规定已不复存在。现在英国刑法上强奸罪的受害人除了女性以外,也包括男性。(三)强奸罪的性行为指向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性行为指向,只是在法条中用了“强奸妇女”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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