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大法理复习题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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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填空、选择: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法学研究的对象应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3、法学生产的 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角的法学家阶层。4、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化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6、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可以比作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8、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
2、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9、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10、法的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11、法的价值的特性:一是它的客观性,一是它的主体性。12、法的工具性价值:(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4)保护价值;(5)认识性价值。13、法本身特殊价值有:(1)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有使社会生活稳定,在稳定中发展价值;(3)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1
3、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3)15、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16、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17、强制和说服教育相结合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实现的方法。18、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其涉及的全局、整体问题,还是局部问题,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分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部门原则;(2)依其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3)依其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
4、。19、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首先,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其次,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20、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主要有:(1)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2)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3)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4)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5)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21、基本
5、的法律调整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22、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23、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24、民主一词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25、治理国家有两种;(1)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2)另一种就是专横非法、为所欲为的方法。26、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条件和途径:(1)灌输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2)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27、要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法的创制是
6、国家的专有活动。(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4)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段。28、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29、制定法律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30、划分法的部门标准和原则: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31、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括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和基本法律部门,如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刑法、诉讼法。32、宪法性规范的形式渊源:(1)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3)民族区域自
7、治法;(4)特别行政区法;(5)国籍法;(6)国旗法;国徽法;(7)保护公民权利法(8)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33、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篡。34、法的适用范围:(1)当法律关系的各方出现争执需要解决时;(2)当发生违法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时,(3)当某种法律关系或事实的产生和存在必须有专门机关监督或确认时,(4)按法律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机关向具体主体分配某种资源或提供某种福利时。35、法的适用特征:(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8、。36、法的适用的种类:(1)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的职能的联系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2)以法的适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37、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2)行政执法中法的适用具有主动性。(3)行政执法中的适用是被动的,如登记、许可行为等。+(1)依法行政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9、仲裁的特点:(1)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它独立存在,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各仲裁机构相互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是当事人选择处理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可以选择仲裁员组成裁庭。(3)仲裁庭审理案件
9、不公开进行。(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40、法律规范效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41、在我国通常有三种情况:(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间;(3)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它法律的生效施行。42、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时间:(1)新的法律公布实施后,原有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2)新的法律公布生效时,明文规定原有的同类法律废止。(3)有的法律因已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去效力。(4)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期限,期限届满自行终止效力。(5)由有关机关颁发专门的决议、宣布废除某些法律,从宣布废除之日起,该法即停止生效。43、上述法律规范终止生效的几种情况:可以
10、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44、法律解释的分类: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45、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46、立法解释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解释。(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二、填空1 法学体系 ,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2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动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 一次性调整 。3由
11、自发的 个别性调整 发展到自觉的 规范性调整 。4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习惯 。5法的调整性职能是反映社会生活的 正常状态 、建立合法关系、合法秩序的职能的话,那么法的保证性职能就是反映社会生活的异常状态。6 法律移植 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7 人民群众 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8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 专门法律原则 。9 法制原则 。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10 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1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国
12、共产党的 政策 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12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意志行为 。13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是按 “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 的原则进行调整。14法的适用这个 机动性要素 ,也可以使用法的活动为核心。15法律的公布,是法的制定的最后一个阶段。16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因素。17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18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三、单选2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3 国家的最终形成 标志着法的形成。4有的学者把
13、法律需要的价值叫做“法律价值”以区别于“法的价值”。5自由和责任在社会意识中的反映就是 权利和义务 。6 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7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还不一定有法治。8法律意识涉及的对象是 法律现象 。9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原则性规范。10业务性规范,它的任务是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法律规范的生效、失效等等。11.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要素。四、多选1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5)比较法总论。2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却绝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
14、和满足的程度。6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穷人在住房等一系列福利措施;(3)打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加强法规的自由裁量权。7社会主义不仅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还直接调整和保护着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2)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3)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8我国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有:(1)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2)当国内法与国
15、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3)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并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相衔接。10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动机性要素。这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11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12法的创制的基本形成可以分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的认可两大类。13违法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14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1)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15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以
16、把责任分为:(1)财产责任;(2)非财产责任。16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二、名词:1、法学体系,指导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2、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3、法的定义:必须充分提示法的本质属性;必须涵盖一发法的现象;必须肯定明确,而且简明扼要。4、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
17、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5、法的价值:首先了角“价值”这个一般的概念。价值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一种性能。6、法制的概念: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7、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8、法系的概念: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9、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10、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
18、基础上产生的;(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11、一国两制的概念: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12、法律调整的概念: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13、法律调整的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14、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5、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
19、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16、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17、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18、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19、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0、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21、法学中“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
20、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2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23、法的实现的概念: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24、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25、行政执法中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 中,贯彻和执行法律的活动。26、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
21、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27、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2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的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9、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30、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法律、法规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31、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对有关的法律所进行的解释。3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22、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33、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权利者和义务的承担者。34、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35、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面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36、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为的行为。37、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8、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
23、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39、合法行为的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40、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41、法律监督: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42、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所进行的监督。43、社会监督: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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