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对权利滥用行为的规制.doc
《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对权利滥用行为的规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对权利滥用行为的规制.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管理学资料精华 二二三年三月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对权利滥用行为的规制拱北海关 邱敬雄 黄旭荣【内容提要】 本文列举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权利人权利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探讨了权利滥用行为存在的原因以及规制权利滥用行为的法理基础,并从完善执法程序、丰富海关政务公开的内涵、增加对权利滥用行为的罚责条款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规制实践中权利滥用行为的具体对策及设想。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不正当的商业目的而滥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所赋予相关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作为恶意打击竞争对手、谋求市场垄断和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企图使知识产权海关保
2、护措施偏离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权利滥用,是相对于权利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是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积极寻求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与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这两者之间的协调一致,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为例,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TRIPs协议,成为实现TRIPs协议总目标的一个必要措施,并在第8.2条规定了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是TRIPs协议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关于规制
3、权利人权利滥用行为的制度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立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分析探讨了实践中权利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存在原因以及规制权利滥用行为的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中权利滥用行为的具体对策及设想。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权利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滥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较之于发明专利权更容易取得,同时也存在权利基础相对不稳固的特点。一些别有用心的权利人在取得某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并向海关申请保护备案后,便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对相关企业、个人特别是商业竞争对手进出口的同类货物
4、以涉嫌侵权为由请求海关予以扣留。尽管相关企业、个人可以通过提请宣告其专利无效的方式来排除障碍,但由于相关程序耗时过长,恶意的权利人完全可以利用“时间差”达到阻止竞争对手正常进出口、增加出口成本及索要高额赔偿的目的。如拱北海关近期依权利人申请扣留的某公司涉嫌侵犯一外观设计专利权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有些权利人在国内抢注商标,申请海关备案,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阻止使用相同品牌、同一种类的产品进出口,以保证自身市场占有率,获取高额利润,迫使竞争对手要么付出高昂的“入场费”,要么自行退出市场。上述行为背离了法律设定商标权的基本宗旨,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三)有些权利人因担心被授权企业超过授权使用范围及授权期限使用其注册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所以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备案时,有意不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管理系统中较为关键的“许可协议信息”;或者不按照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更新备案系统中“许可协议信息”内容,导致海关掌握的授权许可信息不完整、滞后。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许可协议信息是海关判断收发货人是否具有侵权嫌疑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在备案系统中查不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授权许可记录,而且收发货人也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是合法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海关即可启动主动保护程序,中止放行货物,
6、并联系权利人予以确权。正是由于个别权利人怠于在备案系统中及时维护授权许可信息,导致一些实际有合法授权的货物被延缓通关。当前广东关区很多出口货物都是经香港中转出口的,由于国际市场瞬息万变,数小时甚至几十个小时的通关延迟都可能导致合法进出口企业承担逾期交货、支付违约金、信誉下降、客户订单转移等不利后果。而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已被权利人取消授权,但由于原有的授权许可信息仍在备案系统保留,个别企业借机蒙混过关的情事也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海关打击侵权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四)有的权利人的国内联系人由于和权利人沟通配合不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涉嫌侵权货物进行确权,但又不及早告知海关,只是在第3个工作日结束
7、前才向海关声明放弃保护或者干脆不予回复。如2009年拱北海关多次联系某品牌权利人确权,该权利人在3个工作日内均不予回复。权利人的上述做法虽然从形式上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却延误了合法进出口货物的正常通关,损害了合法进出口企业的利益。再者,屡屡放弃海关保护,也浪费了海关有限的执法资源。(五)有些权利人在海关联系确权后因种种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侵权,便采取迂回战术,“宁做错,不放过”,先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待海关扣留货物、案件进入调查程序后,权利人如发现申请扣货有误,又往往以内部工作差错为由向海关申请放行货物。如近期拱北海关联系某品牌权利人确权,该权利人就先后两次出现过这种情
8、况。权利人的这种权利滥用行为,不仅容易使海关执法工作陷入被动,造成海关执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影响了口岸正常的通关效率和国家的整体外贸利益。对于上述情形,虽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权利人应当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条在实践中究竟有多强的可操作性,此种赔偿能否真正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还是一个问题。 (六)总署2007年第16号公告及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应当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根据这一规定,权利人对侵权货物的处置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回购权。但在实践中,有些权利人怠于配合海关处置侵权货物,对于那些能够消除侵权特征可以
9、依法拍卖的出口货物,在海关向其征求处置意见时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敷衍,迟迟不作明确答复,严重影响了海关的执法效率。再者,即便有的权利人给海关回复意见,也往往不考虑侵权货物是否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予以拍卖,一概要求海关予以销毁。其实,实践中有的侵权货物完全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予以拍卖,权利人这种“一刀切”的不合理要求,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拱北海关近期处置一批在外包装盒上使用某知名品牌标识的吸尘器电机,该品牌权利人即是如此。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实践中权利滥用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广泛而又缺乏相应的规制权利滥用的配套措施是导
10、致权利滥用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和适用环节都超过了TRIPs 协议的最低要求。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假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商品,还包括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与其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和世博会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且在货物的进出口环节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如美国、日本、欧盟和我国香港的海关一般都不会对出口货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一些国外权利人利用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在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并以此作为重要屏障,限制我国生产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再加之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更多的是强调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和保护,而缺乏对权利滥用行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海关 保护 执法 实践 权利 滥用 行为 规制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1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