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博:证据保全主体竞合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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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保全主体竞合论试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增设胡思博 * 胡思博,(1983 - ),男,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的修改标志着我国证据保全制度正趋于完善。证据保全主体的多元化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性途径,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是确保证据效力的主要证据保全方式,两者在一定层面上有交叉点与相汇处,但也各具特色,为当事人带来了选择上的困惑。证据的公证保全和法院保全各有优势且效力相当,申请人根据自身案情的
2、需要进行合理选择方为合理获取保护的良策。 关键词 公证证据保全 法院证据保全 自由选择权证据保全者,即诉讼尚未系属于法院以前,或诉讼系属于法院而未达到证据调查程度以前,暂不调查应证事实之重要与否,而为将来系属之诉讼或已系属之诉讼上所行之证据调查也。 【日】松冈义正著、张知本译:民事证据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页。 公证法第11条第9项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保全证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们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们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设立统一健全的诉
3、前证据保全制度,只是先后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分散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使得诉前证据保全仅局限于某些类型的案件。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等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规定。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该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
4、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可见,本次修法将“证据保全”置于“证据”一章而非“保全”一章,采取了维持证据制度完整性而舍弃保全制度(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完整性的立法体例。同时,鉴于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因此在公证证明的对象中取消了“法律行为”一项,将对公证活动的适用范围的表达进一步科学化,理顺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
5、关系。该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此举标志着法院证据保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证据保全并存的格局进一步确立。一、公证证据保全的特色我国公证机构作为证据保全主体之一,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承担了诉前证据保全的主要任务,此为对外国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证据保全在案件还没有向法院提出时,应由国家公证处按照,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国家公证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伴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证机构的证据保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竞争,但公证证据保全有着其特有的优势,其无法被取
6、代,并且有着继续发展和拓展的广阔空间。 首先,公证证据保全的诉讼性与非讼性相结合,能积极预防纠纷并减少诉讼,以弱化法院在诉讼前的职能作用来减轻其工作负荷,促成纠纷的诉讼外解决。证据保全这一称法不准确,应该称之为证据材料保全,因为事实上保全的不是证据而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上升到证据还要在诉讼中经过当事人的辩论、质证、法官认证的阶段和环节。 田平安:民事诉讼证据初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在诉讼开始以前进行的证据保全程序中所保全的证据,有时会存在利害关系人在事后不一定会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因此在该种程序下所实施的证据保全的行为,若将其行为的属性界定为诉讼行为的话则很难与实际相符合
7、。 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20页。 公证证据保全并非完全意义上诉讼行为,其具有非讼性,是不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提起条件的,不以诉讼举证为目的,保全的成功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提起诉讼,其只是为今后可能产生的诉讼创造了事先保障,因此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或然性心理。因此,当事人在公证证据保全活动中获取的证据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除诉讼外,还可用于诸多的非诉活动,如和解、调解、仲裁等。其次,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选择较为灵活,地域的限制较之法院管辖而言更少,各地当事人均可及时向多个相关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中国公证协会关于
8、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四条规定,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而法院证据保全的管辖地较为单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再次,公证证据保全手续简便,公证机构对取证措施的实施较为快速,当事人保全申请时间不受严格限制,可随时进行,在时限要求上宽于法院保全。从对待保全事实客观性的获取上看,公证活动距离待保全事实的发生时间最近,有的公证活动的开展甚至就是在事件发生之时,因此其接近和还原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更大,更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对于稳定性差、破坏性强的证据,有
9、时当事人不一定能有充足时间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也不一定能立即指派技术专家进行保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限制于举证期间内,而且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对于诉中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101条规定,对于诉前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四,从个人成本考虑,公证保全较之法院保全而言成本更小且不以提供担保为必然要件,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10、。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对于诉中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101条规定,对于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五,公证证据保全的效力持久有效。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效力维持时限较短,当事人诉前证据保全完成后若不及时不提起诉讼,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1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六,公证机构的中立地位和公信力使得其作出的证据保全更易为双方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和采纳。公证人的法律角色是永远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的第三
11、人。 江晓亮:有奖活动中公证员的价值和责任,载中国公证2004年第10期。 公证员居中办理业务,其介入证据保全后更少受到其他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容易保持保全活动独立、客观。第七,公证机构的有责性使其内部已建立错证追究制度,其因公证证据的准确性不够给权利人造成了诉讼风险后会承担相应的赔偿。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比较公证机赔偿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法院证据保全虽赋予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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