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豪、论“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及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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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 业 论 文 题 目:论“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及解决学生姓名:郭俊豪 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张宝红 副教授 论“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摘要: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销售俗称“小产权”房的集体土地产权商品房的现象。而且,目前全国的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已经开始出现规模化的迹象。然而,依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小产权”房属于违法的商品房项目,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亦做出合同无效的裁决。这就造成了“小产权”房买卖面临法律困境。文章尝试从法学角度理清其中的各种关系,期望从中探讨得到各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能够找到一个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关键词:“小
2、产权”房;土地制度;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改革目 录引言 (1)一、“小产权”房的概述 (1) (一)“小产权”房一词的来源 (1) (二)“小产权”房的社会背景 (1) (三)“小产权”房建设和买卖的现实情况 (2) (四)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 (3)二、“小产权”房矛盾现象的分析 (3) (一)“小产权”房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 (3) (二)“小产权”房矛盾的深层缘由 (4) 三、“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困境分析 (5) (一)“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纠纷 (6) (二)“小产权”房买卖的质量纠纷 (6) (三)“小产权”房买卖的产权纠纷 (6) (四)“小产权”房买卖的管理纠纷 (7)四、
3、“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方式探究 (7) (一)探究“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方向 (7) (二)提出“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构想 (8)五、结语 (12)致谢 (13)参考文献 (14)论“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及解决学生姓名:郭俊豪指导老师:张保红 副教授引言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社会时代,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的共同作用下,社会生产力被极大地解放;在民主和法治的社会环境中,法律意识空前地植根于国民的思想当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普通民众与企业的斗智斗勇,农村与城市的摩擦与共存,正是法制的市场经济之大小气象,不无呈现出社会的革新大潮,以及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此为宏
4、观的视角。微观角度看,择其一有代表性的,当数“小产权”房这一社会现象,最能诠释法制社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小产权”房社会现象,既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也是普通民众与房地产企业的斗智斗勇,更是农村与城市的摩擦与共存,究其根本正是经济与法让民众、企业、政府紧密地联系起来,用行动演绎着如此现象。此篇文章,正是对这一现象的探究,期待为“小产权”房现象找到未来的方向。一、小产权房的概述(一)“小产权”房一词的来源“小产权”房一词,源自于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相关法规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限制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和城市中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无限制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的对比,
5、而得名,意思是产权不完整的商品房。这一用词既非学术上的专用术语,也非法律法规中的词语,而只是民间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称谓和对此类房屋的定性。该类商品房的出现是我国两种土地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也是计划经济转变成市场经济中,所形成的世界上各种经济制度中的一种独特的现象,即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属于违法而中央政府不认可的商品房,也是因为特定的土地制度之下的同是商品房却被人为区分为完整产权和不完整产权房屋的现象,凡此总总,产生了“小产权”房一词。(二)“小产权”房的社会背景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房价日益高涨,我国主要的大城市房价均已达到了万元的水平,而二线和三线城市的房价均价也在五千元水平,而且都呈
6、现出只涨不跌的态势,房价涨速与人们收入的增速越来越不成比例。当城市房价超过了大多数人的购买能力时,就产生了一大批购房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又具有一定消费潜力的购房者,这一类消费者终将成为一笔市场资源。正是看中这一资源,“小产权”房应运而生。“小产权”房因为开发成本低廉,既没有土地出让金也没有相关的行政环节的手续费,更没有沉重的税费,所以其销售价格通常只有城市商品房的一半甚至是三分之一。因此,“小产权”房成为消费力不足的一大批购房者的选择,目前情况是扮演着社会保障房、养老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等各种角色。“小产权”房现今已经遍布我国各大中小城市,据媒体新闻报道,北京、上海、郑州、重庆
7、、海口、深圳和广州,是“小产权”房最集中的最具规模的一些城市。这些城市中,“小产权”房每年的新建面积占城市商品房新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最大的甚至达到了百分之五十。不仅如此,“小产权”房的空置率明显低于城市商品房,销售情况良好,销售后能够快速形成成熟的居住圈;“小产权”房更出现了“升级换代”的现象,已由过往的一小块地一小栋房,逐渐转变为成片规划的、整齐划一、绿化完善、物业管理齐备且小区化的“小产权”房社区;同时,也出现了满足奢侈消费需求的“小产权”别墅和庄园。(三) “小产权”房建设和买卖的现实情况“小产权”房的建设,多数是村集体组织和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或者是地方的乡镇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
8、合作,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建筑商品房和附属设施。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为了后续的尽快销售,建筑周期十分短,建筑效率很高,但是,由于缺乏国家强制性的安全检查,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甚至是设计上的缺陷。关于房屋建设的安全规范如消防、抗震、防蛀、防潮、防冻等,“小产权”房暂无国家强制性检测,只有依靠销售方的单方保证或者地方政府的销售合同以及一些律师意见。“小产权”房的买卖情况呈现出建销两旺的局面。由于价格优势,使得广大购房者甘愿承担违法的风险而购买,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更加促进了“小产权”房的销售。又由于近年来,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兴起,为“小产权”房的销售担任促销员的角色,其推广和宣传无
9、疑让更多的购房者了解到了这一房源,并成功转移了购房者的消费能力;房地产中介还降低了购房者的交易成本,因为房地产中介集中的展示“小产权”房且行业完备的交易手续,使得购房者无论挑选和交易“小产权”房都便捷高效。(四)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关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主要有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两部分。其中,法律部分只有关于“小产权”房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
10、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以及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部分有:2004年I1月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2008
11、年1月11日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008年10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就农村小产权房问题表示: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二、“小产权”房矛盾现象的分析(一)“小产权”房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小产权”房矛盾现象,是一方面法律和政
12、府的禁止与不认同,另一方面却是建销两旺、规模日增,并且两方面都各自加大了力度,互不妥协。该现象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市场经济刚建立的时候,城市商品房刚刚出现在市场不久以后,农村就有宅基地房屋私自卖给集体以外的购房者的例子,只是当时这是零星事件并没有引起多大的注意。直到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才标志着政府逐步关注“小产权”房问题,此后,国务院陆续出台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以及禁止建售“小产权”房的文件。“小产权”房矛盾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经济利益。无论购房者、房地产企业、其它投资人,还是地方的乡镇政府、村集体组织都可以在建售小产权房的过程中获得较大的
13、利益。从购房者角度说,与其购买昂贵的城市商品房不如花更少的资金购买廉价的“小产权”房,特别是靠近城市的已经与城市连成一片的“小产权”小区,加之如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的松懈和政策方向依然不明确,使得购房者更加愿意冒风险购入“小产权”房。从房企以及土地供应方角度看,当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绕开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和不菲的税金之后,利润巨大而且销售情况良好的综合条件下,自然会激起“小产权”房的接连开发与销售;又由于国家长期以来几乎不对“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行为做出处罚,使得不少房地产企业在经营“小产权”房项目时逐步壮大,以至于后来“小产权”房出现多元化项目如“小产权”别墅以及庄园和商业用房等。(二)“小产
14、权”房矛盾的深层缘由“小产权”房的直接矛盾是违法追逐经济利益,然后,其中的深层次缘由却是文章开篇提到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普通民众与房地产企业的斗智斗勇,农村与城市的摩擦与共存。具体而言,正是由于当前我国的土地政策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平等地与城市土地有同等获利能力,限制了农民手中土地资源的转化为实际的收益,造成变相的城市剥削了农村的利益的结果,而综合造成的。我国宪法中规定,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地位平等且可以正常流转。但是,实际中农村的集体土地只能通过政府的征收,然后经过“招、拍、挂”程序出让,才可以进入二级土地流通市场流通,低廉的农用地只有通过这一程序才能转变为高价值的商业用地,而转化
15、过程中农民获利的形式也仅仅是按农产品价值得到补偿,补偿数额远远低于土地应有的商业价值。虽然国家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从长远角度定位,保护农用地和农业安全,继而保持国家的稳定可以持续发展以及粮食安全,也是保护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减缓广大农村地区的文化环境受到的冲击,逐步完成城市化的过程。但是,毕竟现在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社会并存的时代,人们为了获得最好的生存条件、发展条件,必定会利用好手中的一切资源。农民是我国最大的一个群体,占国民的多数,由于建国以来国家一直重点支持城市的发展,教育、医疗、公共康乐设施和各种服务均优先设置在城市,导致农村的发展一直滞后于城市甚至出现差距越来越大的现象,最终
16、使得农民的实际利益和竞争力一直受损的局面。因此,农民遇到了手中的土地资源可以大幅获利的机会时,自然会“物尽其用”,从所谓的短期着眼,获得利润改善生活改善居住条件,然而进一步说,农民也有下一代,下一代的发展需要比上一代更多的资源才能获得足够的竞争力,不然多数农民始终也摆脱不了低回报的务农命运或者是一代接一代的农民工身份,于是才有了农民争相卖地进入城市,参与城市的竞争。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法制化社会下人们的必然行动,即在合法或者法律空白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另外,单纯从法律角度看:一方面我国的宪法有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国有土地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另一方面我国土地管
17、理法以及国务院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私自流转用于非农业用途,只能经由政府的征收和出让程序才能完成流转,这无疑是又一深层次的矛盾。因为,按照我国的立法法规定,我国的宪法是根本大法,也就是最高规格的法,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而来,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发生抵触的下位法无效,所以,社会上一直有关于土地管理法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的讨论以及土地管理法效力的确定的问题,凡此总总,最终导致了“小产权”房在法律关系矛盾之中得以生存,并且持续发展。三、“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困境分析“小产权”房买卖的法律困境,是指该类房屋的买卖存在瑕疵,不能保证完成交易后双方利益得到保障和持续,处于官方不认可的民间私自协
18、定的状态。其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房屋销售合同的无效,第二是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且房屋质量参差;第三是房屋产权不能转移;第四是房屋的管理困难以及维权困难。(一) “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纠纷 “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纠纷,是“小产权”房买卖最直接的法律困境,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合同标的无法履行,以及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合同无效,导致该类房屋的销售合同一律不能成立。这一情况令“小产权”房交易当中,无论销售或者购买方如何约定等价有偿或者其他任何细节,一旦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至使交易关系不能成立。其中的风险就在于,购房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销售方侵犯购房者的利益,如占
19、用公共用地或者停止房屋维修,成为业主的购房者是难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销售方赔偿自身的利益。(二)“小产权”房买卖的质量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的质量纠纷,是由于该类房屋的质量没有统一标准而造成的。“小产权”房的开发与销售的是私自的商业行为,它与城市商品房的开发销售过程截然不同。此类项目既不通过国家强制的质量检测,也没有通用的行业标准,全部的质量标准全在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前文提到,该类房屋的建设由于急需为后续的销售争取时间,往往会在建筑过程中盲目追求速度忽略了正常的房屋建筑规律,实际中,新闻报道里常有关于“小产权”房的质量不及格的消息,例如,房屋的防潮防霉工程质量参差、供暖设置质量低劣等,而这只
20、是一般大众可以看见的不足,至于房屋抗震水平防蛀能力等关乎生命安全的条件是否完备,购房者无法得知。由此而引起的质量纠纷,是“小产权”房买卖的出现最多的纠纷,也是其中特别明显的买卖困境。(三)“小产权”房买卖的产权纠纷“小产权”房买卖的产权纠纷,是该类房屋买卖最根本的法律困境。“小产权”房,名字的由来就已经突出了其产权的特点,即产权的不完整,相对于城市商品房,“小产权”房是不能取得房产证的,只能是个别地方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律师证明。没有房产权的商品房,意味着所有权始终不能发生转移,即交易始终不能在法律意义上完成。无产权的房屋,购房者无法利用房屋进行抵押或者购买保险,至使购房者无法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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