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意义上的客体及其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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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意义上的客体及其保护摘要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单独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客体,适应了国际社会著作权立法保护建筑作品的趋势,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相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差异。建筑作品著作权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还处于前沿探索、尚待完善的领域,与之相关的理论与法律实践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关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仅指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个规定与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文中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建筑
2、模型和建筑物。本文后续问题的探讨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关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对于建筑作品独创性认定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在作品中具有适量的创造性;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就是独立完成。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该建筑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没有模仿和抄袭他人作品,就应当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笔者在此着重分析了对于建筑作品复制这样一种行为,笔者认为只有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才是对于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而从立体到平面以及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不够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样一种侵权行为。对建筑作品进行著作权
3、保护,在国际公约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保护模式,我国虽然在修改著作权法中将建筑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对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中相关特殊性问题并没有进行充分考虑,本文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对建筑作品进行保护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 建筑作品客体 独创性 法律保护The object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and ways of legal protection ABSTRACTFrom copyright law of China amended in 2001,architecture works listed individu
4、ally in copyright law. This measure adapts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pyright,but compared wit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other countrys legislation,the regulation of architecture works in our nations copyright law is too simple and short of operatability. In our country,the study of architectu
5、re works copyright is in the primary stage and worth further study and discussion.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in China copyright law is building and structure with aesthetics in China copyright law. Such rules are different from Berne Convention and other countries law .I think
6、that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include rendu, shop drawing,building model and building though anises. Follows questions is discussed on this basis.From two different viewpoints for originality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one is that the standers of originality have two parts: In
7、dependent create activity and lowest level creation. Another is only independent. I agree that if the works is made by author independently, and the creation activity is away from existing works of architecture, and the essential is not resemble, we can admit that the works of architecture have orig
8、inality, and should be protected under the copyright law.About the infringement act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the reproduction of architectural works is mainly discussed here. I believe that only the reproduction in Plane to stereo can be the infringement act, while the reproduction in stereo to pla
9、ne and stereo to stereo cannot be the infringement act in the copyright lawFor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there are mature pattern in the other country and area, our legislation of copyright law still have more work to do.Key words: the object of architectural works origina
10、lity legal protection引言1(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二)现有文献综述21.国外建筑作品著作权相关资料22我国现行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23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书籍资料24有关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35网络资源3一、建筑作品的法律界定4(一)建筑作品的法律定义4(一)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定义4(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定义6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建筑作品的定义6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不足7二、建筑作品的特征与取得著作权的要件8(一)建筑作品的独创性8(二)建筑作品的审美意义与实用性91. 艺术性92. 实用性10三、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救济方式11(一)侵权行
11、为的种类111.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112. 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123. 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13(二)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131. 通过合同法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132. 通过行政法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143. 通过刑事法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14结语14参考文献15引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用明确的条款将建筑作品作为自己保护的“作品”,在上个世纪就开始了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筑作品的产生源于建筑艺术的产生,当建筑设计师所付予建筑以独特的艺术美感时,建筑己不再成为只具有单纯的居住功能的载体,它已经成为建筑设计师一定美学构
12、思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可能被他人复制并借此营利,所以应当由其创作者享有版权并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1997版第115页。我国直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才明确将建筑作品单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与伯尔尼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一定差异,相比其他各国如美国专门立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相对简单,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对解决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带来困难。建筑作品相关著作权问题十分复杂。同一般的著作权客体的载体不同,建筑作品的载体不仅包括建筑图纸和建筑模型,还包括实实在在的建筑物。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仅涉及建筑作品作者应该享
13、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会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人居环境和社会景观。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围绕建筑作品的保护,结合国际公约规定,参照其它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对从建筑作品的概念的界定入手,重点讨论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救济方法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对建筑作品相关著作权问题能够有一个比较系统、深入地探讨,更希望本人浅薄的探讨能够有益于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妥善解决。(二)现有文献综述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一个较新的课题,自从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建筑作品单独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之一,相关课题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迄今为止,相关文献甚少。1.国外建筑
14、作品著作权相关资料主要参阅了西班牙女教授德利娅.利普希克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吴汉东教授等人所著的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等书,美国(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文,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及其它部分材料,对国外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对建筑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在(白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明文将建筑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纳入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其著作权法中专项规定了建筑作品,而在如美国与保加利亚等国,还专门为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设立了单行法
15、律,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是国际社会立法的大势所趋。2我国现行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目前我国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甚少,主要是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与建筑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法律规定。3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书籍资料由于对建筑作品的关注度不够,目前尚无专门著述讨论建筑作品,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论述主要散见于法律教材类书籍中及学术论文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述有:郑成思先生的版权法,其中重点对建筑作品中建筑物为什么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对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区别进行论述;建筑作品及其著作权论该文较为全面的
16、论述了建筑作品的范围、性质与地位、并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中具体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全面论述;李明德与许超著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客体中对建筑作品专项分析,并在复制权中对与建筑作品相关的复制形式进行探讨;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中,对建筑作品设计图转变为建筑物是否是复制进行分析。4有关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大约有15篇左右,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腾淑珍的建筑作品法律特征之我见,其中不单重点论述了建筑作品应当具备的独创性,并从建筑作品的性质和创作完成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之处归纳出建筑作品独特的法律特征;孙玉传、迟福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除了探讨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人身权与财产权
17、外,还重点论述了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及侵权救济;覃应南、秦莺莺浅论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从法律的角度,对建筑作品、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是极少涉及谈论建筑作品概念的文章之一,文中同样对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分析。5网络资源除参阅纸质文献外,本文还参阅了部分互联网资源。主要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官方及学术网站如WPIO、国家版权局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等。一、建筑作品的法律界定(一)建筑作品的法律定义建筑作品也称为建筑艺术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它是通过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即具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
18、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建筑艺术与所处的历史时代、地理气候、民族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密切相关,同时也受材料结构、施工技术的制约。中国美术大辞典第247页转引自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建筑作品的定义表述不一,有的侧重从艺术的角度来描述建筑作品,例如,中国美术大辞典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为:“建筑作品也称为建筑艺术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它是通过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使建筑即具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建筑艺术与所处的历史时代、地理气候、民族文化传统和生
19、活习俗密切相关,同时也受材料结构、施工技术的制约。” 参见方可、万丹: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初探,载新建筑,1996,(01),弟56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对建筑作品的学术定义:“所谓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的意义或目的为理想化的表现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原理和装饰,给予空间的形成以艺术效果的作品。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引2002年版,第43页。有的则较多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定义建筑作品,例如,吴汉东教授将建筑作品的定义为:“是指通过一定的形状、色彩来表现某种个性与美感的建筑物。” 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汤宗舜教授将建筑
20、作品定义为:“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参见方可万丹: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初探,载新建筑,1996年1月第56页。(一) 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定义自从1908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中出现了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制度后,各国也陆续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加入了有关建筑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有的包含于其国内的著作权法中,也有国家单独立法来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但是,这些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对于建筑作品的概念诠释,在法律条文中却有着不同的表述,甚至在一个国际组织或者一个国家的先后立法中,对于建筑作品的表述也有差异。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二条
21、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996年文本第三条规定:“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用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规定。”而伯尔尼公约中关于建筑作品的相关规定正好规定在第2条中,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跟伯尔尼公约是一致的。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 美Robert P.Merges、Peter S.Menell、Mark A.Lemley、Thomas
22、 M.Jorde: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齐筠、张青、彭霞、尹雪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页。,其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为:“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体现的建筑物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方案或者设计图。作品包括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以及全面形式,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征。”保加利亚1983年建筑作品版权法第1条(2)款的规定:“受版权保护的建筑作品系指房屋、区域建设布局、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建筑的标准构件等等,只要这些客体上能反映出建筑艺术的价值。”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
23、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加拿大版权法于1988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版权法将建筑作品表述为“建筑物或者结构,或者建筑物或结构的模型”。 吴汉东曹新明王毅胡开忠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现的建筑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同时在该条中解释“建筑物”为:“包括任何固定结构,以及建筑物或固定结构的一部分”。英国版权法把包含建筑物和建筑模型的建筑作品归入了艺术作品一类,而建筑设计图则属于另一类艺术作品。意大利和日本的规定与英国有相类似之处,即把建筑作品和建筑设计图分开规制,建筑作品仅指“
24、建筑物”,而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将建筑设计图划入图形作品一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详情参见中外版权法规汇编编写组:中外版权法规汇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意大利和日本的规定与英国有相类似之处,即把建筑作品和建筑设计图分开规制,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而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将建筑设计图划入图形作品一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所有国家的立法中,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总的来说,采取了两种立法模式。一种立法模式是把“建筑作品”的重点放在“建筑”上,即与建筑有关的建筑实物、建筑图纸和建筑模型统称为“建筑作品”,将“建筑作品”单独作为一类列出,不同与其它一切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毕竟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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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作品 著作权 意义 客体 及其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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