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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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研究 姓 名: 韦怡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05 指导教师: 曾玉珊 职称: 副教授 2009年 5 月15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概述1(一)利益平衡原则的源起1(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2(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21法哲学考察 32法经济学考察 3(四)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3二、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运行模式4(一)动态模式41鼓励知识创造和限制对知识、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42
2、知识产品生产、传播与利用之间的平衡4(二)静态模式51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52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53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5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在实践中的运用5(一)利益平衡原则与著作权法6(二)利益平衡原则与商标法6(三)利益平衡原则与专利法6四、法律全球化下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发展6(一)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原则的总体框架7(二)国内层面上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7(三)国外层面上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8结语9致谢9参考文献9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研究法学专业学生 韦怡 指导教师 曾玉珊摘要: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3、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的内在精神和外部机制, 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是其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更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被称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帝王条款”。文章通过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构造、地位、价值目标等基本问题的阐述,以及目前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其立法宗旨,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公共利益Research o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EI Yi Tu
4、tor ZENG Yu-shan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the owners exclusive rightderived from his creative mental labor. As the inherent sprite and external mechanism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terest balance has a dual objection of both protecting th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aintaini
5、ng public interest.Itis thevaluegoal and theoretical cornerston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e corn in constructing value, and thus considered the King Provis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fundament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principle of interest
6、balance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cluding its structure, status and value objection, and present pragma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in order to form a sound mechanism, based on which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can be realizes.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terest balance of t
7、he intellect property; Public interest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背后,都影射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路。解决知识产权制度中所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这对实现知识产权利益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法律全球化的深入,我国法学界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对不断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不断深入的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通过以法律的权威来协调知识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建立知识产权
8、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知识创新,促进知识传播与利用,本文拟对此展开探讨。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概述(一)利益平衡原则的源起利益平衡理念的提出与运用,溯源至古希腊时代即已存在。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解决个别案件,因而需要用平衡的方法解决这种困难。113-14继而他将利益平衡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而对法律进行的矫正与协调。归至17世纪,众多西方法学家对利益平衡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德国学者赫克称利益平衡是作为其利益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法国的爱尔维修、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耶林、美国的庞德
9、等法学家在法律的利益平衡目标上,都提出了富有启发意义的论述,其都最终倾向:法律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牺牲。212 上世纪60年代之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德国自由法学及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前提上首次提出了“利益衡量论”:利益衡量论旨在恢复法解释对社会现实的对应性。在将利益衡量的方法运用于司法审判时,存在的一个前提是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 3 总而言之,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一直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各个利益主体一方面在自身的利益体系中都存在一定的各自的利益份额,另一方面,在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
10、互补关系,并且,这种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仍然构架在这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这种平衡对建立与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相适应的利益制度和利益体制,以及协调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解决利益冲突最直接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范畴,利益平衡亦可称之为利益均衡或者利益衡量,其作为一种分析和解释法学理论的方法,是法律制定与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重要保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直接反映。没有利益的冲突,就没有利益的平衡,也没有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利益平衡原则通过有关制度,必然反映到利益主体的现实生活中,使其按照一
11、定的利益目标来适用。(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的权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没有亘古不变的法则,没有绝对的优势利益,只有相对的和动态的优势利益,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对各种利益进行配置,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利益平衡本身也就成为了知识产权法永恒的主题和终极追求。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的基本内涵,一是以私权保护作为利益平衡的前提,以利益平衡作为私权保护的制约机制,在立法上进行权利
12、义务的合理配置;二是以利益平衡原则贯穿整个知识产权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4在知识产权中,存在一系列需要保障的平衡关系。它不仅是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需求这一矛盾的解决和平衡,而且涉及到权利义务在总体上的平衡既有不同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也包括同一主体自身的权利义务平衡,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的一种总的概括。此外,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还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结构、体系、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与目标等方面。实现与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正如国外学者安图伊奈特威克咖所指出,“传统上,知识产权保护平衡了两类集团的利益:公众获得新的、创造性
13、思想与发明的利益,以及作者、发明者通过有限的垄断权形式提供激励或从其思想与发明中获得的收益。”5118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应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双方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这样才可能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度量衡和公平秤。(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在知识产权几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一直是其不变的主题,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6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必要性,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具有个人创造属性和社会公有属性:一方面,需要防止将知识产品的个人占有绝对化,以免损害知识产品中的公共利益,扭曲知识产品生
14、产的本质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成本,而使用上具有非对抗性。即也要防止忽视个人创造性而片面强调知识产品的公共属性,影响知识创造的积极性和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7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中的关键性原则和机制,其必要性具体分析如下:1法哲学考察从法哲学的角度说,法的价值是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在财富分享中需要利益平衡,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平等正义价值。对于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必要性这一问题,应从国家、社会公众和个人作为一个结合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是片面突出强调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而是寻求它们的平衡点,通过它们的互动影响以达到促进整体发展的目的。在
15、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的配置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即反映了利益平衡思想。虽然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中,其表现和程度不一,但这种机制一直存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很多权利代表了在创造者的私人利益和在一般的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更加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是权利冲突及其背后反映的利益冲突的调整器,它作为解决冲突性利益的方法,在解决这两种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经济学考察波斯纳强调说“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 831对效率的追求关键在于正确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为解决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冲突性利益提供原则与标准,公正、权威地分配
16、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价和利益衡量,从而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知识产权法中,平衡其利益不是强调两种利益间的完全对等,而是要求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对其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都应给予充分考虑,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互不损害对方利益为价值目标。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必要性,还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即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具有个人创造属性和社会公有属性,此为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中的关键性内容。要解决知识产权中的失衡问题,一方面,需要防止将知识产品
17、的个人占有绝对化,以免损害知识产品中的公共利益,扭曲知识产品生产的本质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成本,而使用上具有非对抗性。6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分析,也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就此看来,考察全部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基本的立法宗旨还是具体的原则和规则,都体现了围绕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解决思路和模式,旨在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一个系统运作过程,这是因为该平衡机制覆盖了比较广泛的内容,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四)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价值目标法律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
18、,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牺牲。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其目标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两个方面,这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为手段的,在总体上它肩负起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和均衡的重任,这里的公平和效率,更多的是由相互制约的利益之间平衡加以实现的。冯晓青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然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19、9因而,公平作为一种分配方式,该方式的正当性能使知识产权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通过这种分配实现利益平衡状态。10具体说来,一方面,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需要有合理而适当的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收回知识创造的成本并获得必要的利益,从而达到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扩散和传播的目的;另一方面,如冯晓青教授所言“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主要目标当然是合理确定知识信息的首创者或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信息的私人占有与公众的信息利用权之间的协调,即平衡个人私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9它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
20、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要同时实现保护私人权利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需要调整好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被及时地、广泛地传播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所以,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功能即是要协调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方面利益冲突,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之处于系统优化状态,这也是利益平衡制度创设原因之所在。笔者以为,在知识产权法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和统一正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对主要矛盾,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整体上与本质上的一致性,是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中
21、存在的客观基础。由于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在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时可能与公共利益目标相违背,这样就表现为一种利益冲突和对抗。也正是因为有这种冲突才需要平衡,而存在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也才可能平衡。从解决这个层面而言,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其在实践过程中不仅能够保障知识产权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还能就构造知识产权框架提供原则和标准,使各方当事人能公正、权威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平衡堪称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它贯彻于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的全过程。知识产权法能否有效贯彻利益
22、平衡原则,即能否维持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与知识传播和利用之间的平衡,维持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将决定着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二、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的运行模式(一)动态模式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实施中,知识产权法应充分考虑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从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从而做到既充分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又保障公众对知识产品的获得与利用。1.鼓励知识创造和限制对知识、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法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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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利益 平衡 原则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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