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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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 请 设 立 旅 行 社技 术 报 告 书申 请 人 旅行社名称 英文名称 拟 设 地 申 报 时 间 甘 肃 省 旅 游 局 制 (页数过多吗,未完全打印)填 表 须 知 1、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按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份数填报技术报告。 2、填写本报告前,请认真阅读报告中的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按照其规定起草申请书、企业章程和其他申请材料,确定后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在相应的栏目内。 3、经检查有重要缺项或不符和填报要求的报告,接受申请的机关不予受理。 4、旅行社批准设立后,审批机关将本报告的一份留档备案,一份连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起交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各级旅游行政
2、管理部门各寄交一份。 申请人名称 设立方式 地 址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本报告一式三份 内 容 目 录1、申请材料-(3-10) 1-1 设立申请书-3 1-2 资信证明-5 1-3 质量保证金承诺书-6 1-4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71-5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8 1-6 旅行社章程-9 1-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2、检查审批意见-(11-15)2-1 关于对拟设立的旅行社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意见书-112-2 拟设地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预审意见书-122-3 审批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132-4 审批部门
3、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143、旅行社管理法规-(15-40)3-1 旅行社条例-15 3-2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43-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323-4 关于指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公告-39(注:“旅行社管理法规”不用打印。)1-1 申 请 书甘肃省旅游局:兹有_申请在省市(州) 县(区)地址:_设立一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行社中文名称为:_,英文名称及缩写为:_,该旅行社采取_方式设立,主要投资者及其投资额、出资方式为:1、2、3、4、5、总投资额为_万人民币(含质量保证金)。特此申请,请审批。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说明: 1、开始和结尾的申请人
4、应当一致,多方共同投资的,应当推举一方为申请人。2、旅行社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1)旅行社名称规范格式为“地名+字号+旅行社+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限制使用其他行业的称谓。(2)新条例施行后,由于旅行社具有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资格,因此名称中可以使用“国际”字样。(3)旅行社申请核准、登记和许可的名称中如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和在甘肃省范围内已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企业字号时,须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3、设立方式包括独立投资、合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4、有多位投资者的,最多只需填报前5
5、位。 1-2 资 信 证 明说明: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旅行社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附在此页。(一份为原件,其他三份为复印件)1-3 质量保证金承诺书甘肃省旅游局:本申请人郑重承诺:申请设立的旅行社获得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按旅行社条例等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办理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许可的甘肃省旅游局提交银行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在以上工作没有完成之前,不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否则,愿意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作出的处罚。申请人签
6、章:年 月 日 1-4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营业面积用房来源自有租赁租期地 址邮编提供单位证明和意见 单位盖章年 月 日营 业 设 施 设 备 情 况名 称单位数量价值(万元)备 注直线固定电话台传真机复印机其备联网条件的计算机注:经营场所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3:营业用房是指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银行、饭店、商店、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加油站、等 1-5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民族文化程度专业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的主要工作职称证书名称及
7、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任职资格证书号码颁发机关及时间从事旅游及相关工作经历起止年月工作单位职务1-6 旅行社章程要求:旅行社章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的设立、变动和破产的决策,投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范围、原则和方向,内部组织管理结构及原则,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分配方式等。其中,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只能写“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1-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1关于对拟设立旅行社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意见书甘肃省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受你局委托,我局已组织专人对 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了
8、现场检查,情况属实。 现场检查(签名): 县(市)、区旅游局印章年 月 日 2-2 拟设地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预审意见书 甘肃省旅游局:关于 拟在我市(州)设立 该旅行社设立后服从我局所依法进行的旅游行政管理,因此,我局同意不同意在我市(州)设立该旅行社。 市(州)旅游局印章年 月 日注:市、州旅游局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2-3审批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 :你们拟在 市(州)申请设立 的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 份收悉。经审核和现场检查,以上材料符合有关规定,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我局同意设立该旅行社,现将有关事项批准如下:一、旅行社名称: 二、英文名称及缩写: 三、经营范围:国内旅
9、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四、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甘肃省旅游局印章年 月 日 注:甘肃省旅游局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说明:本意见书与审批部门发出的批准文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起生效。2-4审批部门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 :你们拟在 市(州)申请设立 的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 份收悉。因 我局暂不批准设立该旅行社。现将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退回,你单位可在年 月 日之后再行申请。甘肃省旅游局印章年 月 日 说明:审批部门对申报旅行社不予批准的,填写本意见书并盖章后,将本报告留一份存档,其余退转申报部门,由其存档、退申请人和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以下文件供申请人学习,不用打印。3
10、-1 旅 行 社 条 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
11、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12、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13、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
14、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
15、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
16、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17、,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
18、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
19、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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