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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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小产权房愈演愈烈,许多在农地上开发,因此耕地被非法占用,且正在急剧减少。小产权房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坚持土地利用
2、总体规划和耕地管制制度,严格、合理地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防止非法开发小产权房占用农地的现象继续蔓延。在补办手续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后,适时将小产权房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此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词:小产权房;限制;耕地保护;法治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一、“小产权房”现象的出现及其发展(一)小产权房的特征最近几年,小产权房是一个热门话题,几成街谈巷议。从现有的资料看,较早的小产权房开发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1994年,北京市的香堂村的第一批小产权房开始出售,现在已形成一定规模,销售状况一直不错。它主要集中在某些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处,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区。有的小区占地面
3、积上千亩,规模庞大,甚至集别墅、公寓、住宅、购物中心、古文化街、五星级酒店为一体。“小产权”房与合法的产权房相区别。它有如下特征:其一,购买者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书。“小产权”(有称“乡产权”者),是相对于合法产权而言的。商品房的合法所有者应持有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小产权”房并不配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有的消费者能得到由乡镇一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但该项证书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其二,价格低廉。“比经济房还经济”是小产权房住宅得以畅销的重要原因,它们的价格可以比同地点的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低一半以上。但是根据售楼人员的说法,这些房产是不能得到银行按揭的,这也是限制小区楼盘的
4、开间不能太大,单位价格不能太高,一次性付款的资金量不能太大的原因。否则购房人会发生支付困难。因此,虽然“小产权”房并未得到法律的承认,许多消费者也愿意铤而走险,购买这些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其三,在主观上销售者和购买者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小产权房可能在将来被合法化。换言之,他们对小产权房的销售和购买均没有足够的信心认为这种交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由于“有利可图”,还是愿意冒险。其四,社会对它存有不同的看法。这首先表现在政府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态度。国务院先是严令各地禁止小产权,之后,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又强调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可以考虑让其补齐手续转为合法,但没过多久,国土
5、资源部又说该报道失实,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不存在。另外这还表现在理论界对小产权房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或认为开发、存在是正当的,应将其合法化,或认为应禁止其销售(详见后述)。其五,“小产权房”事关重大。小产权问题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还表现在小产权房背后所存在的经济利益。农民愿意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开发商也冒着违法利用农用地的风险开发小产权房的原因,也许就是小产权房背后所具有的更深层次的利益的驱动:村集体拿土地来作房产开发,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出让金,农民能得到好处,获得分红,开发商自然也能获得高额利润。对农民而言,除了土地和房屋的保障之外,缺少其他保障,又没有城市生存技能,所以愿意让他人
6、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小产权房。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如果村里不开发小产权房,土地一旦被地方政府征用,那么土地的大部分利润将被地方政府拿走”。小产权房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小产权”房的问题是由于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够合理,不足以在国家土地总体规划、土地管制和农民的基本利益之间找到平衡引起的,这些问题的解决还要靠立法的完善来实现。因此,法学家们也针对小产权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同时,在近年来的一些立法活动中,学者们也在考虑如何弥补因“小产权”的出现而显现出来的法律漏洞。比如在刚实施不久的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曾经对“长期不允许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入
7、一级市场自由流转,受损害最大的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农民的利益”这个问题进行过研讨。“小产权”问题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尤其严格。国务院规定18亿亩耕地红线要保到2020年。这种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惊动了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表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剧增,如果再任其蔓延,其结果就是冲击土地供应的闸门,冲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危急农村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从2007年8月份全国开始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对全国违法违规利用农业用地的情况进行清查,可见,农业用地的急剧减少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二)“小
8、产权房”的迅猛发展“小产权”房的报道始于北京所出现的现象,但“小产权”房的存在并不局限于北京,它遍布我国的大江南北。从北京的太玉园到郑州的帝湖花园,到南京的“凤翔花园”,这些都是规模庞大且高档的小产权住宅区。南京市栖霞区国土局一位负责人称:“起初是村委会给农民盖集中区、中心村和农民公寓时,把多余出来的房子私下买掉。但他们很快发现,除了建设费用外,小产权房没有其他任何成本,利润丰厚,一些村镇,街道开始成片开发,在城市周边由点到面像滚雪球般变大。现在,小产权房也由最初满足拆迁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逐步异化为中高档房甚至别墅,成为少数人用来攫取暴利的工具。”小产权房的房屋由于没有完善的销售手
9、续,因此全国范围内的数量很难统计,但一些机构、专家的抽样调查却显示,小产权房屋的数量惊人,北京大概占20左右,深圳这样的城市占的比重就更高,有的可能高达40近50。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农用地非法人市现象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据估算,每年新增建设用地95以上属于农村集体农用地。1997年2006年,全国村庄年均新增面积9l万亩,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15。而且,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问题,违法批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已由地(市)级政府向县、乡(镇)政府甚至基层村组织蔓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形式就是“以租代征”,即规避土地规划计划的控制,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
10、批程序,规避土地使用有关税费,将农用地直接进行非农业建设。二、“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从以上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小产权房”问题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小产权房”现象的关键之一,是这种现象与现行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问题。从目前揭示的情况看, 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关系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冲突:第一,“小产权房”的开发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冲突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定,土地被分为各种不同的用途,其中农用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用途更改受到严格控制。如要将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须经过
11、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小产权房”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自行开发,未经过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手续,因此,它与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矛盾的。如果小产权房继续存在和发展,则国家的土地立法就难以得到实施,其目的也就难以实现。第二,“小产权房”的销售合同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根据现行房产交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刍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
12、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易的有关法律规范,房屋产权取得须符合如下要件方能成立:要件之一是须有合法的买卖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合同应当为书面形式,并且合同当事人必须有处分标的的权利,另外标的必须合法存在,否则合同无法律效力。而小产权房的销售并不完全符合以上几个要件,虽然从现有的资料看,消费者与开发商都签有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该合同的标的小产权房的存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由于开发商没有取得开发房产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开发商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有违有关土地法律法规,从而不具有处分小产权房的权利,合同的当
13、事人不具有合同标的的处分权,因此该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登记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不动产的交易须进行登记方能有效保证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利益。城市房地产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于“小产权房”未能满足上述法律条文的要求,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不能依房地产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的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有的消费者虽能取得“房产证”,但此种证书的颁发机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级别。如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太玉园的小产权房虽“有张家湾镇人民政府监
14、制字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十条显示,购房者对房屋享有永久所有权,依法享有出租、转让、买卖、赠与、继承的权利。”和“有张湾镇人民政府发放的一张房屋所有权证,其中载明了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分析由其受理”,相关的解释是“因为是农民的地,使用权没有什么70年一说,是永久的。”但乡镇一级政府根据有关法规不具备颁发产权证书的资格。因此,“小产权房”的登记及产权证书的颁发与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也是相抵触的。正是由于“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使“小产权房”的未来充满了悬念。三、“小产权”房的未来走向这个问题与社会对财产自由权利和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的认识联系在一起。具体而言,它与政府和理论界的
15、学术思想相关联。综合分析和归纳,对小产权房问题的争论可作如下分类:第一类为“小产权房”非法论。这以国土资源部的最新态度为代表。这一态度见于有关“国土资源部澄清符合规划小产权房不存在”的报道。该报道称:“就媒体符合规划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的报道一事,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报道失实。这位负责人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一部分房地产商的支持。如任志强认为建设部应禁止小产权房,而不是仅仅做出“风险提示”。“建设部虽无权管理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但有权管理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市场销售行为。不管小产权的建设是否合法,其对社会销售行为是违法的。建设部有
16、权依法禁止小产权房的对社会公开的销售行为和没收其所得。”第二类为“小产权房”正当说。这类观点认为虽然“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相违背,但问题不在“小产权房”而在于现行法律不合理,也可理解为现行法律与更高层次的“法”(自然法)相违背。这以北京知名学者秋风为代表。他认为:“农民确实违反了现有的部分法律、政策,但是,他们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中也是有一定依据的,因为现有的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这自然会被农民理解为自己有处分之权。更重要的是,农民们的活动虽然违法,却没有违反法律之上的法律、一切法律的标准自然法。他们的活动之所以被贴上违法的标签,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不正确的事情,而是因为法律本身不合理。也就
17、是说,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保障私人财产权的自然法,违背了人们对于土地权利归属的常识,也违背了中国社会行之数千年的关于土地权利的习惯法。”“任何明理的人都清楚:小产权房虽违法但正当。”以上两种观点可谓针锋相对,所不同的是,以政府为代表的“非法论”虽未详述法律背后的法理,但也暗示了现行法律无可挑剔,是合理的,有立法上的道德依据,因此应该得到坚定不移的实施。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现行法律不具备更高层次的法理基础,因而应该加以修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类观点未言明的法理或许并不为多数人认同,因而才出现了前后不同的意见,即在有了“国土部称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可考虑转为合法化”之后,又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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