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谈“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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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山寨”现象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作者: 指导教师:内容摘要 “山寨”这一名词,近几年可谓是热词。现今时代,可以说“山寨”产品,“山寨”文化已经之间充斥着我们每一个的日常生活。也几乎成了侵权的代名词。那么“山寨”现象是否真的侵权呢?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上,分析“山寨”现象的行为分类及性质,进而寻找一种适合于我国国情,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方法。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增强国际竞争力。关键词“山寨”现象 知识产权 侵权一、引言 “山寨”现象是我国生产力近年来不断发展和进步而产生的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虽然近年来我国在贯彻知识产权,
2、以及相关的保护等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一些新式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及漏洞。那么,“山寨”现象是否真的如官方尤其是国外所说的就是“侵权”吗?据笔者通过网络了解,大部分民众对“山寨产品”“山寨文化”却持有如下正反观点:“作为国家和市场来说,肯定是不能有”山寨”产品了,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作为我们消费者个人来说,我们还是希望有更多更好更实用的“山寨”产品的,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自身利益。”笔者通过分析“山寨”现象的行为分类及性质,探讨“山寨”现象与企业经济利益的关系,结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从而认为,对于“山寨”企业不能一棍子打死,
3、而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正确引导,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的发展途径,以此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二、“山寨”现象(1)“山寨”现象概述“山寨”现象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而产生的一种侵权现象。例如仿造名牌手机的“山寨”手机、仿效他人文艺作品的“山寨”小说、模仿知名建筑的“山寨”建筑。甚至模仿明星做的广告的“山寨”明星等,这些“山寨”现象越来越吸引人们的目光。“山寨”手机是否侵犯了合法厂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又是否仿品牌手机的在先标识,而涉嫌不正当竞争,进而侵犯商标权。“山寨”明星所做
4、的广告,是否侵犯了名人的商业化形象等而违反法律。部分“山寨”文艺及山寨建筑,是否侵犯了著作权等呢?对于现代意义的“山寨文化现象”必须正确地理解它的发展背景和出现的时代意义。不能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只看反面,不去认识它的正面;不能凭主观和感受对待它,而不从客观和发展角度去分析它。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的培育市场的国家,合理规范、正面引导“山寨文化”,倡导借鉴、学习和改良意识和行为,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财富,也会为科技进步打下扎实的科技基础。“山寨文化”的出现和流行,实际上就是带有一种思维的革命和意识的进步。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于条件相对落后的个体、群体和组织对其他个体、群体和组织中的主流产品、主流意
5、识、主流现象的学习模仿、借鉴和改良,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和先进性。具有很强的创新意识和智慧。我们不能将社会存在的造假行为、盗版行为等侵权行为强加到“山寨文化”的范畴。“山寨文化”中的复制并非是完全意义上带有盗版、造假等侵权行为的复制。“山寨文化”的复制是一个模仿、借鉴、学习和改良的过程,无论从产品名称、产品内容或者技术的内涵和范畴以及表现出的式样都已经焕然一新,尽管会有相似性,但像并非是也。已经并非是原来意义上的产品了。“相似”并非“就是”,这也是任何国家都无法从法律上对“山寨现象”进行法律制裁的原因。(2)“山寨”化的产生及利弊“山寨”产品具有马马虎虎的质量、以假乱真的外观、大众消费的价
6、格、超强的模仿复制能力以及超快的更新换代速度等特点。“山寨”产品与以往的假冒伪劣商品不同,其质量和外观并不像想象中的让人接受不了,相反的,大部分生产“山寨”产品的厂家,其产品质量基本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要。不仅如此,外观方面,“山寨”厂家往往定位于市场上当下最为流行的品牌样式,进而进行仿制和复制,以便展开销路,吸引更多消费者。就拿手机及平板电脑产品来说,“山寨”厂家生产出来的实物,单从外观上,就足以以假乱真。同时,由于市场场被山寨的大多属于电子产品,其生产方式多为简单的元件组装,并不需要太多精密复杂的生产线,因此只需少量劳力就可以迅速投入生产,这种小作坊生产方式,使得各种山寨产品并不需要大量
7、的资金投入和科技研发,就可以大量生产。种种的这些,决定了山寨产品在价格上具有其他产品无法比较的绝对优势。同样的,也正是由于山寨厂家只能仿制与复制现有的专利产品,其生产本身缺乏应有的自我创新及独立开发的能力,为了保证能够持续获利,他们只能不断跟风,不断模仿,从而陷入山寨化的怪圈,导致其产品的跟新换代速度极不稳定,完全没有正规厂商生产产品的稳定周期和规律性。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不能只看现象,不看本质;只看反面,不去认识它的正面;不能凭主观和感受对待它,而不从客观和发展角度去分析它。同样,任何新新事物,其产生都有必然性与偶然性。山寨现象是我国高端科学技术能力缺乏创新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低端制造制造品产
8、能过剩的一个缩影。长期以来,在粗放型经济的发展模式下,看着数量忽视质量的发展目标,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尽管总量遥遥领先,但其实质的核心技术与竞争力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突出表现在高附加值的高新科学技术产业上,在这些领域中,很难看到中国企业的影子。由于缺乏核心竞争力,许多国内企业只能望洋兴叹,眼睁睁的看着大批国外产品抢占中国市场。在巨额利益的引导下,许多中小企业在当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的前提下,纷纷选择了较为简单、较为经济化的方法-“山寨”化。 “山寨”产品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及创新能力有限,一开始“山寨”企业单纯的模仿、复制、抄袭知名企业。因自身缺乏核心技术,自有的研发团队不够强大,其产品
9、的市场波动很大,生命周期也很短,无法进行自主创新与自主研发,很多“山寨”产品的企业大多自能采取代加工、集体贴牌生产的模式。一旦品牌产品升级换代,“山寨”厂家就无法提供配套的相关升级服务。由于通过模仿知名品牌的外观及功能,又有相对廉价的产品,切满足大部分的生活需求,符合这部分人群的购物心理,因此无偿的占有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的“山寨”企业也能占有部分市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其实,不可否认的是“山寨”产品的确侵犯了别人的在先知识产权。其依靠不规范的运作,保持低成本的生存,没有完善的售后机保障,更没有三包服务,对消费者而言也是不公正的。但“山寨”产品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山寨”现象不乏内在的创新
10、力度,在行业内,可以反抗垄断行业,给新品牌以崛起的机会,在管理上,可以提供产生创新平台,对社会有一定的稳定及协调作用。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起到一定示范及促进作用。(3)“山寨”产品的特点高仿性:早期“山寨”产品非常强调以仿制对象为标准,进行内外兼修的全面仿制。换句话说,早期“山寨”产品追求的是:除了品牌,“山寨”产品与仿制对象别无二致。这是“山寨”产品不同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根本所在。快速性:早期“山寨”产品非常强调进入市场的速度。它不是等到仿制对象已经将喜欢这款产品的消费者全都收割干净了,再跟进去拾麦穗。而是在仿制对象打开市场之后马上跟进,凭借品质上的高仿真和价格上的绝对低价进行市场抢收。平
11、民性:“早期”山寨产品瞄准的目标市场,与仿制对象的目标市场并不完全相同。它瞄准的是对仿制对象有购买欲望、却没有购买能力的人们。所以,早期“山寨”产品的消费人群具有极其强烈的平民化特征。草根性:在早期,生产和销售“山寨”产品的企业就象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一样,今年山寨这样一款手机,明年“山寨”那样一款手机。两款手机的目标顾客群体、产品价值个性很可能完全不同。所以这些企业只生产和销售山寨产品,从来不做品牌梦。用他们自己的话,就是永远保持草根的本色。 创新性:有一句话,叫做抄袭是一时,创新是一世。没有人永远领着你跑,既然模仿的成本如此低,速度如此快,你总有赶上自己老师的时候,“山寨”行为具有一定的创
12、新成分。三、判断“山寨”现象是否侵权的方法及分析在知识产权领域,“山寨”现象都是从哪些比较容易被模仿,可以被较快复制的对象入手,进行仿效的。如在专利权领域“山寨”行为主要集中在模仿外观专利权放面;在商标权、著作权领域,“山寨” 行为仿效他人商标、作品的现象较为普遍。“山寨”现象是我国高端科学技术能力缺乏创新的背景下产生的,是低端制造品能过剩的一个缩影。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及创新能力有限,“山寨”产品从模仿起家,其发展的模式与核心仍是模仿他人在先的知识产权成果。(1)判断“山寨”现象对专利权的侵犯所谓侵犯专利权是指:该行为违法专利法的规定,实施了受保护的他人的专利权的行为,并具有侵害的事实
13、,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受保护的范围。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原则和方法,不同于判定侵犯发明及实用新型的原则与方法。外观设计专利权仅仅强调的是对于产品的图案、形状、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一定美感的,并且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的设计,即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或工业样式。其侵权原则是适用全麻覆盖原则,并不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控的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在我过长期司法实践中,认定同类产品的方法,常以该产品的用途,功能等作为区分的标准,同时参考洛迦诺公约中有关商品的分类进行辨别。其次要辨别两者在外观上是否相似,想要准确判断山寨产品是否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相同、或者相似。则当以
14、一般人,即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看其“山寨”产品是否模仿、抄袭了原创作者的独创部分。(2)判断“山寨”现象对商标权的侵犯山寨侵犯商标权主要体现在对他人在先商标进行模仿,又包含某种层次的创新。判断山寨商标行为侵犯商标权体现在“山寨”行为人是否模仿他人一般注册商标,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如果模仿他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无论是用在相同商品上还是不同类的商品上,都构成侵权,而模仿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域名的“山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要看该类“山寨”行为的后果是否导致消费者的混淆。(3)判断“山寨”现象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是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
15、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判断标准和步骤:一是使用作品的情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二是使用作品是否属于法定许可,法定许可即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但使用时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并支付报酬;三是除前述情形外,使用他人作品前是否取得他人的许可,即使用前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或口头授权,并严格按照书面或口头授权条款规定使用,同时支付报酬。例如山寨软件“番茄花园”事件,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即微软许可,擅自修改软件,并在其软件上署名,又因其复制著作权人软件并向公众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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