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保全的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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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民事证据保全的文献综述 姓 名: 王常庆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52 班 学 号: 2265204 指导教师: 孙永军 职称: 讲 师 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民事证据保全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王常庆指导老师 孙永军摘要: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将来难以取得或碍难使用的证据,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保全的一种程序。民事证据保全在于息讼止争,或是对案件事实予以明晰,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我国,根据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保全以及实践操作,学界将民事证据保全分为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
2、。两者的开启时间、受理主体相异,但是保全的范围、程序和条件等大同小异。本文从学界的关于证据保全的含义、意义以及细分的公证保全和诉讼保全的相关区别予以文献评述。 关键词:民事证据保全;诉讼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Civil protection system review of evidence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Chang-qing Tutor Sun Yong-jun Abstract: Civil Evidence preservation ,which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in the future or to use,b
3、y the parties or by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urt to the preservation is a process. The purpose of preservation of Civil Evidence is only an income of First Instance, or to be clear on the facts of the cas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parties.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legalization and
4、civil law under the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and practice of operation, the academia will be divided into civil evidence preservation of civil protection authorities of evidence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and litigation. Both the open time,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dmissibility, but the scope
5、 of protection, procedures and conditions more or less the same. This article from the academia on the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of the meaning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breakdown of civil protec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the litigation related to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literature reviews.Key words: Civ
6、il Evidence preservation; preservation of the Evidence; notarized evidence preservation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民事诉讼的缘起在于一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合法的权利不明晰或者是对于相关的证据不能取得而造成的民事私权纷争。因此,为了减少讼源和便于当事人、法官明晰案件事实,实现法官公正审判、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我们应该重视证据保全的这一“事前(讼前)的准备工作”,在相关的法律上予以规定,分清公证保全和诉讼保全,
7、强化公证保全和法院的审判权。一、 证据保全的概念及其意义(一)证据保全含义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奚玮认为:证据保全,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受诉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1毕玉谦认为:证据保全是在起诉以前或者在起诉以后,还没有调查证据以前而预先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使证据经由公信力的调查记载,而避免因情势变迁、物理上的变化,或者其他意外原因而发生灭失或者有碍使用的隐患发生,即在于事前防范,以免日
8、后对究竟是否起诉或起诉后能否获得和解,或者虽起诉但事先疏漏而未能将有关证据加以保全以便向法庭提出。2(二)证据保全的分类:在我国,依据采取证据保全的主体不同和诉讼开启与否,而将其分为公证保全和诉讼保全。公证保全,马原认为:公证机关在非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的证据保全,采用公证形式加以固定、确认,这是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证据被公证保全并不一定涉及到诉讼,但是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公证保全的证据时,则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证据以外,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真实性,视其为定案的依据。总之,公证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时两种性质不同,但有一定联系的制度。3诉讼保全,学者们认为是
9、专指民事诉讼法第74条所确定的含义,即在诉讼开启后,在特定条件下由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或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对证据保全的程序。(三)证据保全的意义“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毕玉谦认为保全证据的意义有:1.可使得裁判在事实认定上获得正确的结果。毕玉谦认为,基于民事诉讼多因私权纷争而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此种正确的结果则要求当事人能及时请求证据保全。当事人间常常因为未能继续持有适当证据,而使其合理的请求无法获得胜诉的判决,通常由于此种原因所致,使得法院的民事裁判无法完全符合真
10、实公平的原则。倘若当事人能及时请求证据保全,便可有助于司法判决获得较为真实可靠的裁判结果。 2.疏减讼源的需要。因为民事诉讼的发生,并非完全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的结果,而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未能保全其证据,他方趁机否认其权利所致。2 在此基础上,喻怀峰认为证据保全还有开示之意义。即通过证据材料保全,收集没能掌握的证据方法,从中了解新的事实,起到了将对方所掌握的信息向举证人开示的作用。5二、 民事证据保全的实施(一)证据保全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据此,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的主
11、体可以细分为: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1.申请主体关于民事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喻怀峰做了一个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依此理解,申请主体应为当事人。根据其他单行法,当事人可有其他以下几种:(1)根据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申请主体是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常理解是指因著作权而享受利益之人,包括著作权人之继承人等。根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申请启动证据材料保全程序的主体包括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章“海事证据保全”中第62条、第65条、66条
12、用了“海事请求人”一词,第63条、64条用了“当事人”一词,根据第67条第一款“请求人是海事请求当事人”的规定,在海事诉讼中,申请启动证据材料保全的主体为当事人。52.受理主体依据诉讼开启与否,学界将受理的主体分为诉前主体和诉讼主体。在诉讼开始后,学界一致认为受理主体只能为人民法院。因为法院有调查取证质证的权利,同时,自进入诉讼程序后,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证据保全,更能够产生公信力。而在诉讼开始前的受理主体的确定上,学界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由公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法院进行。原因在于,公证法第11条已将证据保全作为公证机构的一
13、项基本业务,而民事诉讼法第74条也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所进行的证据保全是在诉前还是诉讼开启后,所以,可以由这二者实施诉前的证据保全。另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证据保全应该由公证机构进行,法院所进行的诉前证据保全是违法的。张金兰认为人民法院在诉前采取证据保全的做法,混淆了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混淆了诉讼与非诉讼的关系,错误理解了民事诉讼立法主旨,其行为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程序公正。6笔者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是不可行的。第一,“因为公正保全证据是由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证明,具有法律所确认的效力。”第二,“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公证机构行使的
14、是证明权,”第三,“民事证据的公正保全属于非诉讼范畴,通过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对于息讼止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7第四,从诉讼法里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原则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两层举证含义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来讲,“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行为,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
15、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4当事人有义务根据证据的现实状态去要求保全。最后,由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据保全,一方面是依公证法扩大了公证机构的受案范围,强化了公证机构的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则是减少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的收集证据的范围,但是强化了法院的审判能力。这与人民法院审判初衷是一致的。(二)保全条件证据保全的条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1.实质要件:(1)证据有可能灭失,如证人身患疾病有死亡可能的。鉴定勘验之物将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灭失、变迁之隐患。(2)证据材料以后难以取得,如证人即将出国等。(3)作为保全的对象,一定还要满足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特征除上述条件外,毕玉谦还认为,只要经双方当事
16、人同意,也可以申请保全。虽然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很难取得对方的同意,对于此种情形,基于及时解决纠纷和稳定生产秩序、生活秩序的需要,理论上应对此种证据保全的申请给予必要的救济。而喻怀峰认为,基于“当事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当事人比谁都有资格判断哪些行为对自己有利,哪些不利”,而设定条件的证据保全程序,只会增加将来的诉讼风险,因此,他认为“设定条件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观点不成立。因为保全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证据材料的保全应由申请人给保全机关相应的保全费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合理的保全费用应记入诉讼费用由败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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