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与商标关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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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与商标关系研究李祖明(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8)-随着地理标志渐渐走入大众视野,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及协调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大到我国地理标志三个保护体系之辩李祖明,法学博士,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保护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Email: zmli88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有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体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小到“金华火腿”之争 指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与“金华”商标注册人的纠纷。、“沁州黄小米”之诉 指“沁
2、州黄小米”注册为地理标志后遭遇的通用名称的纠纷。、“迎驾贡酒”之疑 指在“迎驾贡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过程中,“迎驾贡酒”商标持有人在深入理解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后,对“迎驾贡酒”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怀疑、迟疑等。,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始终困扰着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理论研究者,并已成为影响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一、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共同之处 1、 商标与地理标志都属于商业标识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属于商业标识,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比较容易界定和理解,按照一个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获得了注册的商标就是注册商标。参照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规定,未注册商标是按照商标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组成的未取得注册的商业标识。 见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年)第二条一:任何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所构成的商标均应适用本条约。 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唯一区别就在于一个已经注册,一个未注册。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 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1. 另,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地理标志的界定与此意思相同,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
4、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也有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与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之别 需要注册的是,地理标志是一种事实存在,只不过有的国家只保护注册的地理标志,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不予保护。在斯里兰卡等少数国家,承认未注册的地理标志的存在并给予法律保护。虽然地理标志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内涵更为丰富,但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文化及地理标志产业与消费者、与市场沟通的载体和桥梁还是用文字、图形、字母组成的地理标志的标识 虽然各国法律并未对地理标志标识构成要素进行限制,但实践中地理标志标识几乎都是由文字、图形、字母组成。,在这一点上,地理标志与商标相同,都属于指
5、示、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提供者的商业标识。2、 注册商标和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都具有排他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就是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 笔者在本文中对一般注册商标保护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的规定在字面上有所差异,主要的差异在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中规范的是“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而笔者理解的是该款规范的是“他人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事实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将商标法五十二条(一)解释为规范“他人使用
6、商业标识的行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阻止他人在商业标识中对该驰名商标进行使用。同样,地理标志在得到认可获得法律保护后也可排斥他人在商业标识中对该地理标志的使用。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地理标志需要注册方可保护;也有少数国家认为地理标志是一种事实存在,其获得法律保护不一定需要注册。 3、 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权利属性上都是私权作为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的私权属性当不存在争议。地理标志因为其利益关系人众多,从几千人到几万人甚至几百万人不等,因此有观点认为地理标志属于公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已经将地理标志纳入TRIPS保护体系,TRIPS开篇即明确知识产权属于私权,
7、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理应不存在争论。正是因为二者都属于私权,所以在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权利救济乃至权利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地理标志标识的构成要素(几乎都是文字、图案、字母)与商标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规定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重叠,以及二者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提供者的功能的相同,将地理标志理解为商标的一类也未尝不可,正因为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通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只是基于地理标志更复杂的内涵,相对于一般商标而言,地理标志更是一种特殊的商标。这种不同的内涵也就决定了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的差异。二、 地理
8、标志与一般商标的差异1、 内涵不同与一般商标相比,地理标志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地理标志与一般商标在内涵上存在很多不同。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后地理标志除外)可以在使用或申请时设计,商标的内涵也因为注册人、使用人的商标设计的理念不同、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不同、商标维护的手段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我国现在每年160多万件的商标申请,商标千差万别,商标的内涵也各不相同。而事实上的地理标志所标识的产品大都具有悠久历史传统,是特定地域土地资源的沉淀和升华,地理标志产品就是体载着该地域土地精华的特色产品,是当地人民经过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摸索而寻找到的与当地的土地等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最佳结合点
9、。这种适地适种的和谐统一,切实地体现并实践着现代农业科技所强调的特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每个合格的地理标志不仅指向特定的特色产品,而且还代表着生产出特色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生态建设、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2、 主体不同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即,商标注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实上,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也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主体应当能够代表整个地理标志产业的利益,如产业协会或类似的主体,而不应当由某一个自然人、企业(即使是产业的龙头企业)
10、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未对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进行特殊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见,我国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体系中,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库尔勒香梨”的注册人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香梨协会”,“砀山酥梨”的注册人是“安徽省砀山酥
11、梨协会”,“莱阳梨”的注册人是“莱阳市果树技术指导站”,“门头沟京白梨”的注册人是“北京市门头沟区科技开发实验基地”,“呈贡宝珠梨”的注册人是“呈贡县茶桑果站”,“阳信鸭梨”的注册人是“山东阳信鸭梨研究所”。 李祖明,地理标志经营与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P3、 构成要件不同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比较简单:由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组成,标识具有识别性即可。而地理标志的构成要件相当复杂,各国规定也不相同,甚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地理标志的界定(定义即是对构成要件等内涵的界定)还有不周密的地方。去异求同,人们比较认可地理标志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李祖明,中国大陆地理标志构成
12、要件研究,智慧财产权,(1)地理标志的标识具有识别性,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特色;(3)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具有明确的产地范围;(4)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的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有因果关系。4、标识的构成不同前文提及在构成要素上,几乎所有的地理标志标识都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构成,而文字、图形、字母在所有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一部分。但在标识的具体构成上,地理标志,特别是中国的地理标志一般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说并不排斥在地理标志的标识上使用通用名称,比如“烟台苹果”中带有“苹果”、“马家沟芹菜”中带有“芹菜”、“五常大米”中带有“大米”等等
13、。而一般商标中不会大量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5、商品产地范围不同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没有产地范围限制,在中国获得注册的商标,其标识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产生于中国的任何一个地方。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则只能产自于特定的自然区域,在其他区域生产的同类商品,即使品质相当,甚至品质更优,也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因此,在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过程中,就要求明确划定地理标志的产地范围。6、保护期限不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但可以无限次续展。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并延续发展到今天的客观存在,若非重大自然变故,地理标志产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条件和传统文化还会长时间地发展下去,其自然存在也较之一般商标标识的商
14、品及制造商品的企业有着更长的寿命。因此,一些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家,并未明确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限。而在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中,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形式存在并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地理标志,自然也只有十年的有效期,然后可以无限次续展。7、权利人的正当使用范围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不同获得法律保护后,商标注册人也只能在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及注册标记。商标专用权可以阻止的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使用范围:一般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是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然在维护过程中还有一个是否引起混淆的认定。也就是说,侵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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