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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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音乐作品 著作权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与实践。为此,曾有学者将此问题称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想”。而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
2、表性的一个部分,其法律保护问题更显突出,尤为值得关注。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一、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一)典型案例介绍1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著名的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先生在深入大西北民间音乐的宝库几十年中,历尽千辛万苦,搜集、整理和改编了大批优秀的民歌,但当其通过协议向台商“一次性卖断”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却遭到了中国西部很多少数民族同胞和音乐界人士的猛烈抨击,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
3、作品”的论断。最终少数民族同胞和国家版权局无法为民间音乐进行法律保护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王洛宾先生也没有办法对自己辛苦搜集、整理和改编的作品进行转让。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缺位已构成艺术作品流通的严重障碍,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主张乌苏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赫哲族传统民歌编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颂原创,应该定性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声明及赔偿损失。依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是:乌苏里
4、船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作品手法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对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时应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应该说,与“西部民歌风波”案相比,该案在解决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不仅承认改编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且尝试着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一些必要的救济。3其他相关案例湖南的刘鸿志对电视连续剧水浒主题曲好汉歌产生质疑而进行诉讼,认为好汉歌抄袭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补缸,后来好汉歌被判为原创作品;在英国,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民歌案也是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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