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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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最为主要的问题。本文从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出发,通过规范分析和法理解释,对涉及被告举证责任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围绕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界定、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期限以及被告收集补充证据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旨在明确对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负的举证责任,并且对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在展开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键词:行政诉讼 被告 举证责任 目录内容摘要1引言1一、关于我国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界定1二、关于我国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问题3(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3(二)关
2、于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的判断规则4三、关于我国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5(一)提供规范性文件是否受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5(二)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期限问题6(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从何时起算6四、关于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补充证据的问题7(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的条件7(二)关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补充证据的问题8五、被告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效力问题9结语10参考文献11引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最为主要的问题。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程序的启动器或者动力源,也是诉讼完结之后胜败评判的准绳。 宋随军: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
3、17页。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实体法的原则,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也决定了在诉讼中必须负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成为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因此,有学者对我国行政诉讼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也有学者认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33年版,第145页。
4、笔者赞同后种观点,将在下文中详细叙述。一、关于我国被告负举证责任的界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我国,更具体讲,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起诉的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即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并不是随意制定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决定和行
5、政行为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符合法定的程序、有事实根据。“先取证,后裁决”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根据事实,对照法律做出裁决。因此,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础。其次,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比原告更具有举证优势。行政机关的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来源于在行政程序,而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在事实认定方面,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有能力取得相关的证据。在法律适用方面,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有充分的了解,原告
6、作为普通公民,不可能熟悉掌握行政法律规范。再次,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立法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平衡。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力量是非常悬殊的,为了遏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所以需要给被告行政机关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样才能调整行政管理过程中他们之间的不平等的法律关系。 张弘:行政法治的证据要求,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337页。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一般被视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但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特殊体现还是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在学界存在争议。姜明安教授认为,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
7、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 刘晓丹:证据法学,南海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在诉讼理论上,被告作出某个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视为其对认定的事实的一种主张。所谓主张,往往体现为一种主观意志,而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体现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倾向,可以说就没有所谓的主张。从理想的行为模型角度讲,具体行政行为既然已经作出,可以推定其有所主张。因此笔者同意,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的观点。因为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审查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但是, 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是原告行为的违法都是被告的主张所引起的
8、,为此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行为违法或不合法。如不能证明,法院就推定原告行为合法,原告无须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举证。行政诉讼法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的。第一,是公平与正义的要求。现代行政法治和行政程序之间具有内在的切合关系,行政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离不开富有理性的程序引导。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助于程序的公平正义。 宋随军:行政诉讼证据案例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页。第二,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效率。诉讼经济原则就是要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花费来达就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来的资源花费用于这一系统的其他领域,合理的举证方式的配置可以实现以更少的诉讼资源获取同样的
9、诉讼目标,规定被告承担照顾要举证责任,可以使举证资源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的配置,不至于使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过重,导致诉讼中的不公。 耿宝建:行政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载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54页。二、关于我国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和行政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
10、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属于广义上的书证的一种,行政诉讼法规范性文件独立出来,其目的是为了突出它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此,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两个方面的内容。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
11、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48页。也有学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不适用证据规则。从行政诉讼理论上讲,规范性文件不是证据,但是,在诉讼中要求被诉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又是必要的。行政诉讼法第43条中的“有关材料”,包括了规范性文件。若干解释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立法理由如下:其一,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将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分开表述的,并未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加以规定。其二,从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上看,它不具有证据的属性,通常作为依据、标准来加以适用,
12、对于规范性文件有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 张兴祥:论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规范性文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其三,倘若行政机关在提交答辩状时仅提供一部分规范性依据,而在诉讼过程中又进一步提供了规范性依据,法院对后来的规范性依据不予接纳,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因为被告在法庭中有权提供所有有利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依据”,具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要求被告提供全部的规范性文件。(二)关于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的判断规则在起草行政证据规定的过程中,有
13、的学者提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主要证据即可。其主要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因此,没有必要要求被告提供全部证据。 蔡小雪: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理由是:第一,从理论上来讲,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已经收集到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既然行政机关已经收集到这些证据,就应当提供给法院,由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行政诉讼法第43条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应当理解为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即行政机
14、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主要证据不足”,其审查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倘若行政机关经过筛选向法院提供了主要证据,而法院却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是主要证据,要求其补充证据,这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将会导致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负担上的混乱。 甘文: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设想,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0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行政证据规定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在第1条中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说的“全部证据”,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
15、所有的证据。为了消除这种争议,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1款已经确立了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全部证据的制度。被告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外,笔者认为,立法还应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事项,以使行政机关的举证活动有法可依,从而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此类事项因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主管和管辖范围;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法律依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及其考虑的
16、相关因素。 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三、关于我国被告举证期限的问题公正的实现需要效率,任何纠纷都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解决。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证据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供答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一)提供规范性文件是否受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较为明确的规定了被告的举证期限为10日,即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全部证据材料。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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