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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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3-07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地保护山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山东省域内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著名商标
2、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评选或采用其它变相方式认定、评选著名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与集中认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二章 认 定 第七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二)申请认定的商标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 (三)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四)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
3、务优良; (五)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指定商品在市场上有较广的辐射面和较高的占有率; (七)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管理、保护措施;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
4、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回理由。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颁发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
5、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延;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续延。每次续延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使用“山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应标明认定的年份。著名商标的证书及标志式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择优推荐参加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可视为国家有关法律中所指的“知名商品”。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办理商标扩大注册、保护等事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优先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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