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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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 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The Inherent Dual Contradiction of National Defense李振亚孟凡生(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01)摘要国防专利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国防科学技术、维护国防安全和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行国防专利制度存在私权与公权、保密与公开的先天性双重矛盾,限制专利制度功效的发挥,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国防技术军转民战略的实施。在现行制度下,可通过改进国防科研立项模式、加大国防专利补偿力度、建立有效的解密机制等配套措施,调和矛盾,实现
2、国防专利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国防专利专利制度国防科技军转民中图分类号G30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1965(2010)04-0189-04国防专利制度起源于专利制度的发源地英国,19世纪中叶,英国武器制造商阿姆斯特朗有关膛线炮和后膛炮的两项专利公开后,被法国和德国在武器系统上使用。这起事件引发了西方国家对“专利技术披露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深入思考,进而纷纷建立保密专利制度,即国防专利制度。 我国早在1979年起草专利法的过程中,就着重研究了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如何进行专利保护的问题。1990年第一部国防专利条例发布施行,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1999年11月开始重新制定国防专利
3、条例,2004年11月,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开始施行,另外,还有国防专利补偿办法等4个配套规章也同时颁布。 随着国家“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战略的提出,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国防专利制度作为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其作用更加本论文由毕业论文酷整理排版,转载请注明出处突出、使命更加重大。因此,完善国防专利制度体系,提高国防专利意识、加强国防专利的管理与应用显得非常有意义。 1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析1.1国内研究现状纵观国内文献,围绕国防专利制度的研究非常有限,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国防专利的功效、国防专利申请与利用、国防专利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甘利人等1-2早在1995年就指出国防专利制度对于国
4、防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发现了国防科技成果的应用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大量成果因长期被束之高阁而贬值,整个国防科技系统形成了一个以消耗型和不可补偿型为主的发展模式;王品华3通过对西安军工企业的实证调研,指出了国防专利申请量低、失效率大的问题,并从军工单位专利意识、国防专利法定实施方式、专利补偿等方面分析了原因与对策;蒋满元4曾提出现阶段我国国防专利制度存在国防专利利用效率不高、国防专利成果转化靠行政命令、国防专利制度与普通专利制度间衔接存在问题等,并提出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吕炳斌5从“权利归属”和“保密审查”两个方面介绍了国防专利的特点,并提出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借鉴国
5、防专利的做法;张慧等6李泽红等7分别从经济体制、专利意识、产权模式、获利主体、补偿方式等方面分析了国防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1.2国外研究现状由于受保密等因素的制约,关于国外国防专利制度方面的研究资料很难获得。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外涉及保密的国防技术都制定有严格、规范的保密审查体制,而且在成果使用等方面也有较多苛刻条件。但是,国外一些国家分级进行保密审查、定期进行解密降密、及时给予权利人合理的经济补偿等配套制度已比较成熟,并且英、美等西方国家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达的司法审查机制也有利于国防专利功效的发挥,国防领域技术专有权保护、国防专利侵权制裁等切切实实成为推动国防技术不断
6、创新的动力源泉。 1.3研究评析综上所述,国外已有相对成熟的国防专利制度,然而由于体制机制、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国内已有的研究多从国防专利制度的外部(经济体制、专利意识、产权归属、获利主体等)来阐述国防专利制度的价值与不足之处,而很少有学者着眼于国防专利制度内部,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研究其不足之处和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本文通过对国防专利制度内在制度设计的分析,运用经典的经济学原理与法理学理论,指出国防专利制度是在专利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到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允许正外部效应与溢出效应的非效率性、结合保密制度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下,其自身存在先天性的双重矛盾,而
7、且这些矛盾无法调和,最终导致制度的低效。 2国防专利制度双重矛盾的理论分析2.1国防专利自身的私权和公权的矛盾国防专利自身的第一重矛盾,就是极其明显的私权和公权的矛盾,国防专利仍然是专利的一种,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属性,即私权性。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起源来看,其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知识产权制度起源问题虽颇多争议,不过一般来看,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8。第二,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目前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
8、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与自然人这个主体分不开,具有强烈的人身权属性,当然是一种私权。例如,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根本不接受单位作为专利的设计人而申报专利。第三,知识产权是私权在国际条约当中得到承认和强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协议)在前言中就指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这一个原则,并不允许成员国对该协定的该条款作出保留,我国是TRIPS协议的成员国,该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9。第四,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私人权利,也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内容10。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趋势就是,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特性,注重个体权利的维护
9、。3 然而,由于国防科研投资绝大部分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再加上国防技术涉及的大多是国家安全,因此,把这些核心技术掌握在国家手里,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的根本性要求,也是国防专利制度无法回避的政治性要求,这使得国防专利具有很强的公权趋向。例如,在科技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中第11条明确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而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更是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
10、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另外,从我国国防专利条例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国防专利一旦获得授权,申请人的专利权即受到限制。首先是其独占使用权被剥夺,只有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实施,而且如何实施,由哪些主体来实施也基本与申请人无关;其次,国防专利的转让权也受到明确限定,根据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只有在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让。 2.2国防专利自身的公开性和保密性的矛盾国防专利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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