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doc
《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 研 究 姓 名: 田 妮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06 指导教师: 曾玉珊 职称: 副教授 2009年5月1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1一、商标反向混淆概述1(一)商标反向混淆问题的产生11在国外产生的渊源22在国内问题的提出2(二)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21在先商标使用人22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权利 23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义务3(三)在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31在后商标使用人32. 在后商标使用人的
2、权利33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义务4(四)现行法律对在先和在后商标使用人权益保护概况4(五)在后商标使用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与不足4二、商标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价值4(一)保护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价值4(二)禁止在先商标使用人侵权行为的正当性5三、商标反向混淆种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6(一)商标反向混淆种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依据6(二)商标反向混淆种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途径7(三)商标反向混淆种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内容71商标反向混淆的定义72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83商标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84商标反向混淆中
3、在先商标使用人侵权行为禁止的内容8五、结语8致谢8参考文献9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研究法学专业学生 田妮指导教师 曾玉珊摘要:立法者设计了商标混淆理论,将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但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却没有对“反向混淆”这一概念明确规定。确立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使法院综合考量在先商标所有人、被诉侵权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能做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裁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更为完善。论文从商标反向混淆问题概述、商标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研究价值、法律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从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权利范围入手,找出在现实司法过程中存在的
4、侵权行为,以更好保护合法权利。关键词:反向混淆;侵权;在先商标使用人;在后商标使用;权益保护Reverse confusion in the use of trademark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tud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Tian NiTutor Zeng Yu-shanAbstract:Designed to confuse legislators trademarks theory, the possibility of confusion as to de
5、termine criteria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However, in the current Trademark Law does not reverse confusion, the concept of clearly defined.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legitimate use of the trademark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s conducive to a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court earlier tr
6、ade mark owners, and consumers being sued for infringement of the interests of both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to make the decision so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rademark Law more complete. Papers from the trademark to confuse the issue of reverse an overview of reverse confusion in the tradem
7、ark use of the trademark in 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esearch value,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on three areas. In the latter use of the trademark from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irst use of the trademark rights of people to start to identify the judicial proc
8、ess in the real abuses that exist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Key words: Reverse Confusion; Infringement; First Person to Use a Rademark; In The Use of Trademarks;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引言: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形式,反向混淆是指商标的在后使用人的影响及名声达到足以使在先使用人相形见绌时,对某一商标的在后使用人的使用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在先使
9、用者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者。与传统商标侵权即正向混淆相比,反向混淆在事实构成、损害后果乃至社会影响等方面都迥然有别。研究这一课题具有深远意义,从理论上讲,将进一步明确商标反向混淆中商标在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在先商标使用人对这一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从实践上讲,有利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使保障商标法律基本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障被侵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一、商标反向混淆问题概述(一)商标反向混淆问题的产生1在国外产生的渊源在美国, 有关禁止反向混淆标志性的案件可追溯到1977 年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终审的“Big O”诉“Goodyear( 固特异)
10、 ”一案。1 Big O 是一家轮胎销售商, 主要在美国西部从事生产经营, 1973 年Big O 开始准备使用“BIGFOOT”作为其商标销售轮胎, 并在1974 年春销售了第一批这样的轮胎。Goodyear( 固特异) 是一个与原告相比要大的多的轮胎生产、销售商。Goodyear( 固特异) 也准备使用相同的“BIGFOOT” 商标在1974 年秋季销售轮胎, 同年八月Goodyear ( 固特异) 得知了Big O 已经在先使用了“BIGFOOT”。在与Big O 的谈判破裂后, Goodyear ( 固特异) 决定按原计划使用“BIGFOOT”商标销售轮胎。Big O 向科罗拉多联邦地
11、区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院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依据, 判定被告侵权。本案中Goodyear( 固特异) 的行为无疑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有违公平竞争之理念, 而公平竞争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促进的公共政策的环境下考虑。这些公共政策包括:“ 防止公众在其购买的商品的来源和性质方面被误导, 保护企业向公众标明其身和产品的权利”换句话说, 如果法律不禁止反向混淆,大公司就可肆意使用、甚至抢夺小公司的商标,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也就无从谈起。从此以后, 反向混淆的理论渐渐在美国法院系统和专利商标局广为接受。13082在国内问题的提出2003 年12 月, 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
12、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 核准使用商品为啤酒、水( 饮料) 、可乐等。随后, 原告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但在2005 年夏天, 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同名的“蓝色风暴”主题宣传促销活动。2005 年11 月17日,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 在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购买了600ml 百事可乐两瓶、355ml 罐装百事可乐26 罐。其中600ml 百事可乐瓶贴正面中央标有由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 该图形约占正面三分之一) , 在图形商标的上方印有“百事可乐”文字商标标识, 在“百事可乐”商标标识的两侧上方标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
13、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在瓶贴一侧注有“喝本公司促销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本次促销活动受上海百事可乐活动条款和规则管辖等”文字, 瓶盖上印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 整个瓶贴以蓝色为基色, 该产品制造者为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同年11 月, 浙江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为怀疑原告的“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百事可乐标识, 查封扣押了该公司107 箱产品, 直到后来,原告提供了“蓝色风暴”商标注册证, 这107 箱产品才获解封。2005 年12 月, 原告以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 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在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并
14、索赔300 万元及其它合理开支。 2(二)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1在先商标使用人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该商标使用人。32152在先商标使用人的权利(1)在先使用权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但以原使用的商品为限。日本、台湾地区一般是通过赋予未注册商标人商标在先使用权来保护未注册商标人的利益
15、。这种保护模式是一种设权模式,通过法律事先规定权利取得的条件、权利的范围,使未注册商标人的利益成为权利的客体,进而确定权利内容,即未注册商标人只能在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4这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冲突,最大限度地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了商标注册原则的权威性。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性质是商标权。商标在先使用权来源于主体对商标的首先使用行为。5247(2)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商标专用权和商标在先使用权都是通过对商标的使用而行使权利。商标专用权来源于主体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申请及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批行为。国家出于对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商标权的确定性的考
16、虑,赋予了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仅享有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但这不能改变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商标权的性质。如同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但都属于物权一样。3在先商标使用人的义务(1)合法使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2)保证商品质量商标具有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商标法制定商标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规定。这规定不仅是商标法的立法指导原则,而且要变
17、成商标使用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商标所具有的保证商品质量的功能,要通过商标的使用来实现,商标使用人要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个规定不但明确了商标使用人所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明确了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商标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商标使用人应履行法定的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同时又规定应当通过商标管理来实施,将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商标的一项工作任务。规定的目的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在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1在后商标使用人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后,在该商标注
18、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无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该商标使用人。2在后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合理使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识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标法时规定了以下限制: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价格等;他人以正常方式对
19、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说明,只要上述情况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当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23条规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之名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之说明,附记一商品上,非作为商标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3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义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使用人,包括各种不同情况。有商标注册人自己将所注册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有经过依法实施的使用许可由被许可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有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分别将所共有的商标使用于商品上;有作为某一个集体的成员将该集体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有经过合法的手续
20、将某一组织所控制的证明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等。这些使用商标的情况虽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确的商标使用人,每一个商标使用人都应当在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对商品质量负责。且不得侵害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四)现行法律对在先和在后商标使用人权益保护概况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9 条第1 款、第31 条、第30 条、第33 条和第34 条的规定,在先权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权发生冲突的,自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一般的社会公众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发生冲突的,自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也可以提出异议。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商标法第9 条第
21、1款、第31条、第28条和第32条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商标局在审查该商标注册申请时,就可以以该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相冲突为由,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3商标法第41 条第2 款规定,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该在先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五)在后商标使用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 1我国商标法虽然对商标在先权的冲突和侵害的保护程序和方法作了异议、不予核准、驳回、撤销等规定,但何为在先权,包括什么种类、多大范围等却未明确。2制止反向混淆,确保所有企业,无论规模和实力,都对商标享有平等的在先权。尽管如此,在
22、大多数案例中,在后使用者也同样付出了大量投资,其中不乏善意者,亦即,既无搭便车的意图,又不知晓在先商标。3由于在后使用者在市场上影响较大, 广告强度高, 对于消费大众而言,系争标志的主要含义还是在后使用者的商标。根据财产权劳动理论,在后使用者对于该商标理应享有权利,禁止反向混淆无异于剥夺在后使用者的投资和因此而应当获得的权利。二、商标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价值(一)保护在后商标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价值1对于商标反向混淆的研究是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必要之举。在商业领域中,商标反映的就是一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断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6由于商标是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反向 混淆 在后 商标 使用人 合法权益 保护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91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