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抗诉新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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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抗诉新论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程序抗诉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在西方国家,程序抗诉的立法可以区分为附属立法、独立立法和混合立法三种模式。我国在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提出程序抗诉的法律规范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以致无法有效彰显程序公正的理念和实现抗诉制度的功能。为此,应当立足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从区分事实抗诉理由和程序抗诉理由、明确列举程序抗诉的绝对理由、确立为法律利益的非常抗诉等方面完善我国程序抗诉的立法。【关键词】刑事诉讼 程序抗诉 立法完善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最近对某省级检察院2006年至2010年办理的83起刑事抗诉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在这
2、83起抗诉案件中,市级检察院以事实和法律理由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案件79件,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或提请抗诉的只有4件,占4.8%。这四件的情形分别如下:其一,法院初审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质证而采纳被告人提出无罪的证据,检察机关以此为由提出抗诉后,省法院裁判发回重审;其二,初审法院超审限办案,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该违法事实无法纠正,不支持提出抗诉;其三,审判过程中承办案件法官的诱导性发问导致被告人翻供,而被告人提交罪轻的新证据未经开庭质证即被采信,市检察院以法院采信未质证的证据对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省法院驳回抗诉;其四,上诉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而采信被
3、告人提出的罪轻的新证据,省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法院二审审判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但并未影响实体裁判,因此撤回抗诉。但是,以检察建议方式对法院的程序违法提出纠正意见。基于以上数据和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以审判程序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非常少,而引起法院重审的情形更是少之又少,这种状况正常吗?有的审判程序违法,例如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即采信被告人提出的新证据;受理抗诉案件后,法院有时裁判发回重审,有时则裁定驳回抗诉,有时甚至由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那么,法院、检察院作出如此不同的裁判或者决定的依据是什么?审判程序违法是否只有影响到裁判结果即定罪量刑时,才能成为刑事抗诉的启动理由或者法院重审的依据?2012年
4、新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彰显了程序公正,如果审判程序违法只有影响到定罪量刑时才能成为刑事抗诉的启动理由,则是否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所倡导的理念不相协调?鉴于此,本文拟就审判程序违法情形下的刑事抗诉即程序抗诉的立法问题展开研究,对此问题建言献策。二、刑事诉讼中程序抗诉的概念界定与诉讼价值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抗诉是指检察机关以法院的审判程序为抗诉对象,以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程序违法为抗诉理由,依法定程序提出的抗诉。作为刑事抗诉的一种类型,程序抗诉在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其一,有助于彰显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依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定结果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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