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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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备受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面向社会公布,在这部物权法草案“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它明确地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基本制度”,“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要想实现物权法的这些目的,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马克思主义产权为指导思想,同时有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产权理论的某些观点。 一、物权的意义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的概念,物权一词(Jusinre)甚至他物权(Iurainreali
2、ena),在罗马法中并未出现,而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明确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但这部法典所提“物权”的含义,仍与近代意义上的“物权”含义有很大的区别:首先,这部法典中所提的“财产”并未明确是一种客观的有形物;其次,作为法典中物权构成的一个部分,对人物权在第307条和第859条中,仍被看成某人须向他人履行承担义务,因此,“奥地利民法典并未抽象出的物权概念,物权的客体仍包括有形物和债权等无形物,并未超出罗马法的理
3、论框架”。在法国民法中,“物权仅是一种权利,有关权利的执有人在使用这些权利时直接作用于物质的物”,因此,法国民法典仍未形成独特统一的“物权”概念。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物权才具有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以完整建立”。但由于除了奥地利民法典外,各国民法典都没有对物权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中外学者对物权的定义一直存在着分歧,比较常见的通常有如下三种观点: 1对物关系说。这种观点为近代德国学者德恩伯格(Dernburg)、耶林(Jhering)等人所倡导,他们从人与物的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即物权是“对物支配之财产权”,或“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之财产权”,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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