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6.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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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 月 23 日 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本人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要明确注明出处。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2008年 6月 5 日目 录摘要Abstract前 言1一 、民事保全制度概述2(一)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2(二)民事保全制度的功能3二 、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
2、状5(一)民事保全的种类5(二)民事保全的对象和措施5三 、我国现行民事保全制度的缺陷分析7(一)民事保全程序启动的职权色彩浓厚7(二)保全对象过于狭窄、单一7(三)民事保全中的担保审查标准不统一、不规范8(四)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机制不健全91.错误保全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91.缺乏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撤销机制9四、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若干思考及建议11(一)民事保全程序的发动主体须单一化11(二)在制度上明确建立行为保全11(三)明确民事保全担保审查的相关规定12(四)进一步完善民事保全程序保障131. 明确错误保全情况下责任承担主体,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32.规范财产保全措施接触程序
3、14结 语15参考文献16致 谢17摘 要民事保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无论从民事诉讼的整体架构上还是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上看,都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其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合理,不规范,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使得民事保全制度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本文从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相关特征入手,阐述了民事保全制度的价值功能,分析了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现有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诸如保全种类比较单一,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行为保全做出系统的规定,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化、实践中难以操作,
4、民事保全的担保审查工作不够全面,审查标准不统一,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等。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具体建议。关键词:民事保全 财产保全 行为保全 救济 完善On 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s civil security systemsAbstractAs an irreplaceable institution, the Civil Security System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not only in the whole structure of civil actions but also i
5、n the purpos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 It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protecting the litigants legal right and keeping the justice on legal. However, some current security system are excessively principle unreasonable and not standard, so it is very hard to expose its value. Based on the conception of
6、civil security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some relative characteristics, this essay is trying to expound its functions, analysi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int out some deficiencies, such as the kind of security is too unitary; there is no system for behavior security andthe legal institution is too
7、 simple and principled that it is hard to carry out. And the guarantee and examining of civil security is not perfect. Also, the standard is unified and the security system is not complete. At last, this essay gives some concret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Civil Secur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Key Wo
8、rds: civil security; financial security ;behavior security ;relief ;perfect.前 言从世界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现状来看,各国都对民事保全制度予以充分的肯定和重视。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只是名称、体例和内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为2007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保全部分内容未作任何改动。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保全制度,是1991年修定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设立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他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
9、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因此民事保全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不容忽视。由于受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及影响,民事保全制度不但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在实践中运作效果也很不理想。因此本文在针对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弊端的分析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程序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相关建议,希冀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一、民事保全制度概述(一)民事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特征近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设立了民事保全制度,但在使用名称,保全对象和保全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民事保全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
10、权人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本案判决之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争议标的物或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命令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一定行为的制度。1 王福华.民事诉讼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21.1其中针对有关财产的保全处分称为“假扣押”,而针对债务人行为或者争议法律关系暂时状态的保全处分则称为“假处分”,例如德国就使用假扣押和假处分的名称。而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保全程序相近似的制度被称为临时性救济命令或方法。在我国,民事保全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保全制度,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后者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涉及到有关民事保全法
11、律规范的总称。而我国立法及诉讼实践中则习惯称之为财产保全。因此我国的民事保全制度主要就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2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新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86.2尽管各国的保全制度在名称、对象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预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进行处分的一种措施。因此有着共同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紧急性。民事保全制度是一种应急措施,以迅速性为其首要特征。作为应急性的临时救
12、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保全裁定程序与判决程序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保全事项具有紧急性,即处于紧急状态,若不从速执行,则无法确保将来判决的顺利和充分执行。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并付诸执行,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有可能使争议的财产被转移、处分或毁损、灭失,从而使将来在判决生效后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附属性。民事保全程序的设立不是为了解决某一个或某一类案件,而是为了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和有效完成,是由法院或当事人根据诉讼进行情况决定采取的辅助性或临时性程序。所以民事保全程序对于本案诉
13、讼而言,具有附属性的特征。保全制度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属于手段和方法的特点,所以保全程序必须依赖于本案诉讼和判决才有意义。即使是诉前保全程序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本案诉讼,否则取得民事保全的裁定将被撤销,如果原告撤诉也必然引起保全程序的终止。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的变更或当事人的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程序。可见民事保全制度是附属于本案诉讼的。1 刘开甲.民事保全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4.5.1第三,暂时性。民事保全制度原则上不在于最后满足权利人的权利,保全裁定也并不是最后确定实体权利的归属。保全制度仅在于暂时保障财产或权利,权利的最后满足要等到本案判决执行时,所以保全裁
14、定具有暂时性。民事保全的裁定是在简单作出审理后作出的,只具有暂时的假定性效力,对本案作出的判决没有既判力,所采取的民事保全措施的裁定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被撤销。即使没有被撤销,也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一般时间持续到生效判决为止,而且有些情形下民事保全的措施还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在保全裁定中就设定了保全的有效时间,所以民事保全具有暂时性或者假定性。 (二)民事保全制度的功能民事保全作为各国民事诉讼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足见其存在的重要性,从其功能上也可看出存在的意义。其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第一,民事保全可以弥补事后救济的不足。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有很多种,比如私了、仲裁、庭外和解、诉讼等等。但是每
15、一种方法都会承担一定的成本,例如诉讼,人们在享受诉讼救济带来的公正性好处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其滞后性这一缺陷。相对于纠纷的发生而言,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所得到的救济永远是事后的。而实践中有些损失一旦造成,例如债务人隐匿、转移、出卖、损毁财物,或者债务人继续侵权,债权人就只能无奈的接受无力的事后救济,这显然违背公正和效率原则的,这种制度缺陷会使债权人面对损害而无能为力,会使法院无计可施,无法维持正义。现代社会的法律思想已经从传统的事后损害赔偿救济方法逐步转变为事先的预防损害和对当事人的保护。为了弥补事后救济的不足,立法者在实践基础上设计了民事保全程序。此程序与其它诉讼程序相互配合,在不同的阶
16、段为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性质的救济,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 王福华.民事诉讼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225.1民事保全制度体现了诉讼救济的灵活性。第二,民事保全具有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作用。通过这一司法程序,防止胜诉判决成“空头支票”,确保由法院判决确认的权利不至于落空,强化和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实体权利,解决执行难问题,从而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促进民事纠纷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诉讼除了直接具有解决个案争议的功能外,还间接地具有积极暗示、感召和倡导的作用,这一作用的发挥是以诉讼公正为基础的。2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
17、出版社, 1996.5.223.2正因为如此,法院一旦采取保全措施,尤其是在诉前阶段采取这样的措施,对义务人的心理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日本,民事保全程序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很重要的途径。许多民事纠纷在法院作出民事保全的裁定之后,或者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就因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而得以解决。二 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一)民事保全的种类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保全指的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二者同为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都是适用于给付之诉、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它们的差别主要表现在:1、提出才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财产保全通常是在法院受理诉讼之
18、后提出。不过,从起诉到法院受理案件还有七日的期间,在此期间内相关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或毁损。而且如果情势紧急,利害关系人甚至来不及提起其诉就必须申请财产保全。因而法律设置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诉讼之前提出。2、财产保全是否一定得凭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同。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法院虽然在通常情况下须依申请而实施保全,但在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实施保全;而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视情形裁量决定;而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提供担保是采取财产保全要件之一,不满足这一要件,法院不能裁定财产保全。4、裁
19、定的时间不同。对诉讼中的保全申请,法院可根据情况紧急与否确定作出裁定的时间,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否则,可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5、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定原因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而诉前保全则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裁定的法定理由。(二)民事保全的对象和措施 法院要决定采取民事保全措施时必须要先确定的是对什么事物、在什么范围内进行保全,也就是先确定保全措施所要针对的对象,这样才能确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对象是指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法院要采
20、取保全措施的对象,包括被申请人的财产和行为。鉴于保全是一种假定性的裁定,考虑到社会的稳定性和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权利,各国都不可能无限制扩大保全措施对象的范围,一般都作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才能成为保全措施的对象,而且只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或行为才能成为保全的对象。在我国,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并没有对“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保全对象限制上规定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基本生活的生活资料不能成为保全措施的对象。保全措施是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它必须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方法或手段,而且这些方法和手段都必须与相应
21、的保全措施的对象相对应,才可以起到保全的作用。由于民事实践当中,保全措施的对象复杂多样,所以保全措施也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在国外主要就分为财产保全措施和行为保全措施两大类。而我国因为只有财产保全,因此与其对应的也只有财产方面的措施。对财产进行保全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限制债务人处分甚至使用其财产,以待债权人胜诉后得以执行。保全的财产可以分为金钱和特定物。对于金钱一般是指银行里的存款,保全的措施就是冻结。冻结就是法院责令有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限制当事人提起存款的权利。对于一般的物,采取的是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查封的方法包括贴封条、公告、收缴产权证等,具体的方式要根据查封的财物的性质来决
22、定。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比如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物品等,为了避免损失,就要通过变卖的方式进行保全,变卖后再由法院保存价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三、 我国现行民事保全制度的缺陷分析(一)民事保全程序启动的职权色彩浓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二者的区别之一就是启动的主体。诉讼财产保全的启动有两种方式,即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我国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3、是超职权主义的一种典型表现。从国外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保全程序,都奉行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诉讼中财产保全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忽视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与法院超然于争诉之外担当第三者、裁判者的角色不符。1 王福华.民事诉讼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27.1就法院而言,其依职权自行启动民事保全程序有悖于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的负面影响颇大。因为现代民事诉讼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原则,其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平等抗辩。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保全程序,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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