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段车辆、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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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茶卡公路段车辆、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段机械设备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具体养护生产需求,养护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必须由生产办、机械材料办共同审定,通过租赁管理办法解决。第三条 机械设备来源的三种方式:(一)从社会上设备租赁市场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二)分包工程的施工队伍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三)新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鉴定定期检验证明、机型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
2、及地区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才能上岗;其他机械人员也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六条 执行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不得将租赁的机械再次进行转租。第二章 租赁原则第八条 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选择所需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所有租赁机械设备使用时,实行统一管理、人随机走和独立核算。第九条 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的设备,内部调剂余缺,在本单位内部无法解决时可考虑向社会上租用。第十条 外部租用的设备应实行招租,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
3、优确定供方,招租时应由机械材料部门组织进行。第十一条 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比较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率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第十二条 养护生产用的机械设备不得对外租赁,更不能租赁给社会企业和个人使用,如不遵守此条而发生机械事故而造成人员伤亡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租赁计划第十三条 在开工前一个月,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机械部门申报机械设备需用总体计划(包括机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进退场时间等),由段生产部门审定后组织落实机械设备来源。第十四条 根据养护生产实际情况,依据总体计划编制季度、月度租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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