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厂二期2×1000MW扩建工程阀控式密闭蓄电池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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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合同编号:GHND(II)-SB-D008卖方合同编号:浙江国华宁海电厂二期21000MW扩建工程阀控式密闭蓄电池买卖合同买 方: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卖 方: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2月目 录合同条款21定义42合同标的53供货范围64合同价格65付款76交货和运输87包装与标记108技术服务和联络129设备监理与检验14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1611保证与索赔1912保险2113税费2114分包与外购22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216不可抗力2417合同争议的解决2418专利权2419合同生效2620其它26附 件29附件1 技术规范30附件2 供货范围
2、30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30附件4 交货进度30附件5 质量保证和控制、设备监理和性能验收试验30附件6 价格表31附件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34附件8 分包与外购34附件9 大(部)件情况34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34附件11 运行维护手册编写说明34附件12 附图34合同条款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双方: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买卖方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1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
3、的受让方。1.2 “卖方”是指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9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设备监理、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
4、规定。1.8 “设备监理”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设备监理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设备监理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 “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设备交货之日起36个
5、月,以先到为准。1.1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4 “电厂”是指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1.15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理、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6 “现场”是指浙江国华宁海发电厂工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7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3年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1.18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及质量保证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1.19 “
6、试运行”是指整机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20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2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3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4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
7、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外在质量(裂纹、变形、漏焊)和性能质量标准要求。1.25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26 “设备监理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设备监理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设备监理的人员。1.27 “技术合作方”(如有):指符合买方提出的资质要求,在合同执行中作为卖方的技术支持,联合设计、制造、供货、调试、服务等并承诺承担其相应责任的国外合作方。2合同标的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平等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所订阀控式密闭蓄电池设备将用于浙江国华宁海电厂二期21000MW扩建工程。2.
8、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名称:阀控式密闭蓄电池设备规格(型号):详见技术协议数量:详见技术协议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2.2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合同附件1。2.3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2.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2.5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2.6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2.7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该满足国家现行法规的安全、健康、环保、消防和劳动卫生要求,不应采购超标或淘汰产品。对环保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卖方还应提供该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和质保期等资质证明。3供货
9、范围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2。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本合同或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4合同价格4.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97.578万元(大写:玖拾柒万伍仟柒佰捌拾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
10、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等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工作的费用。4.1.1 合同设备价格为93.35 万元(大写:玖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设备出厂费、国外技术合作方(如有)的技术合作费用(如有)、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所有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4.1.2 合同设备的现场技术服务费为 3.42 万元。买方参加国外培训、验收、联络会议的费用,按合同规定的人/日数单价据实结算。4.1.3 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为 0.808 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运杂费为不变价。运杂费还包括:合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
11、的保险费、过路费及在中途车站或码头转运时发生的杂费。由于卖方原因延迟现场急需部件交货时,卖方应采用汽运或空运而发生的费用。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5付款5.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汇票。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3.1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套合同设备(部组件)的最后一批交货,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该套设备价格的90%。 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全部设备的“收货证明” (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 全部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 全部设备的质量检
12、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 金额为该套设备价格的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5.3.2 剩余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该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 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正本一份,复印件两份)。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5.4.1 买方参加国外培训、验收、联络会议的费用(如有)支付:每次国外培训、验收、联络会议完成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买方费用金额(按合同规定的或买方同意的人/日数单价计
13、算)的书面文件及卖方开具的该金额的发票后,经审核无误,买方支付该金额的款项。5.4.2 现场其他技术服务费(含国外技术人员现场服务费(如有)的支付: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现场技术服务费10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现场技术服务费的100。5.5 运杂费等的支付每台套运杂费在该台套设备交货完毕后由卖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该台套的运杂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运输发票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运杂费。5.6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14、5.7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5.7.1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5.7.2 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5.7.3 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
15、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5.8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5.8.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卖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5.8.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5.8.3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6交货和运输6.1. 本合同设备的交
16、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6.2. 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铁运、汽运交货地点:汽运(含急件):浙江省宁海县强蛟镇宁海发电厂设备代保管库(车面)如卖方合同设备在运输中须中转时,卖方负责办理中转手续,并承担各种费用。卖方应满足合同规定的交货进度,对于因卖方原因造成运输方式的调整,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6.3. 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
17、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6.6款中的各项内容分两次通知买方。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公路运输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 合同号;(2) 机组号;(3) 货物备妥发运日;(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
18、价格;(5) 货物总毛重;(6) 货物总体积;(7) 总包装件数;(8)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 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 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 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
19、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交到现场,并且通知买方。6.9. 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设备监理、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套数。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EMS)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
20、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6.13. 因买方
21、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买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6.14. 大件运输装载方式:卖方运输装载方式应报买方认可。6.15. 收货单位:国华宁海电厂设备代保管库 联系电话:0574-65169353;联系传真:0574-65169352。6.16. 技术资料交付按附件3执行 7包装与标记7.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
22、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目的站码头;(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
23、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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