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再审申请书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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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再审申请书5篇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的二年之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有关再审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关再审申请书1#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职业 详细住址 邮寄地址被申请人:格式同上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具体
2、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有关再审申请书2#再审申请人:_市_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工业园。联系电话:_-_x。邮寄_省_x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龚_,董事长。再审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_省_x镇_大道。联系电话:_-_x。邮寄_省_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法定代表人:李_,董事长。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_市_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_
3、市_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_省_县人民法院于_x年6月2日作出的(_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x年12月22日作出的(_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x年8月30日作出的(_x)鄂_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撤销_省_县人民法院(_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_市中级人民法院(_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_市中级人民法院(_x)鄂_中监一民
4、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_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_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_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
5、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_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
6、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_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_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
7、述法律的规定。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_x】第173号政府
8、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_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_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
9、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_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
10、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_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
11、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省_市_有限公司20_年X月_日#有关再审申请书3#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贵港市江南工业园;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再审
12、理由:申请人于20_年9月28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_)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_年11月4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_年11月9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20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20_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
13、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20_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20_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
14、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bn zh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
15、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
16、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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