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租赁合同F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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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租 赁 合 同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宝龙城市广场商铺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鉴于:1、 甲方投资建造了 宝龙城市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或“广场”),为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2、 如乙方为公司,则乙方系合法设立的企业,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其经营范围具体详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合同附件三)。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如乙
2、方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项下的服务,乙方保证为该品牌的所有权人,或已取得该品牌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并将相关授权文件提供给甲方。4、 甲方愿意出租、乙方愿意承租该广场内的部分商铺,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创造更多商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5、 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鉴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该广场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租赁总则第一条 租赁标的1.1 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 省 青岛 市
3、九水 路 227 号的 宝龙城市广场 MALL 区(期) / 号楼第 四 层的编号为 的商铺(共 间,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租赁场所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一。1.2 乙方承租的租赁场所面积按以下 项依图暂计为 平方米。A. 按建筑面积计B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租赁场所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的数据为准。如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未取得租赁场所产权证的,则甲乙双方均同意租赁场所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准。1.3 本合同约定的与面积有关的所有费用均按上述第1.2条确定的面积(简称“计租面积”)计算支付。在租赁场所的实测计租面积确定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2条
4、约定的暂计面积计算相关费用。自租赁场所的实测计租面积确定之日起,乙方应按照实测计租面积支付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与面积有关的费用;如实测计租面积少于上述暂计面积,且乙方此前存在多缴纳费用的情况,则该部分多缴纳的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后续应支付的相应费用的一部分;如实测计租面积多于上述暂计面积,且乙方此前存在少缴纳费用的情况,则自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该部分少缴纳的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2.1 乙方承诺承租租赁场所仅作为经营铺位 ,品牌 ,业态 之用途,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如乙方违反此条款
5、,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超出该范围的活动,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当年度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2.2 该广场由 青岛李沧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简称“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拥有对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布局、安排、使用、装饰、收益等一切权利。2.3 双方同意,该广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营业时间为每日的早上 9 : 00 至晚上 21 : 00 (以下简称“统一营业时间”),且经营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提前通知乙方后调整该统一营业时间。第三条 租赁期限3.1 甲乙双方约定
6、的租赁期限为 8 个租赁年度,租赁起始日按以下 C 项开始计算:A. 自本合同第3.5 条约定的最迟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场所实际开业日(二者以较早发生之日为准)开始计算。B. 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计算。C. 自乙方租赁场所实际开业日开始计算。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租赁月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一个月为一个租赁月度;“租赁季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三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3.2 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场所交付日为 2013 年 9 月 20 日(简称“约定交付日”)。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
7、前或延后的调整。交付时,租赁场所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如下第 B 项:A、 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述的交付条件B、 按照交付时租赁场所的现状交付3.3 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书面交付通知要求的约定交付日之前自行前往广场与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样本详见本合同附件5)。乙方应在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之日(简称“实际交付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3.3.1 约定交付日到来之日,若租赁场所仍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则第3.2条所述的约定交付日相应顺延。如租赁场所因乙方原因顺延的,甲方不因约定交付日的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如租
8、赁场所因甲方原因造成顺延的,顺延时间在90日或90日以内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顺延时间超过90日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乙方开始支付租金时从租金中逐笔抵减。乙方同意,若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条件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修的,则应视为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而甲方应在交付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3.3.2 如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而乙方未在约定交付日或约定交付日顺延后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
9、,或者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后拒绝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则约定交付日或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通知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3.3.3 若乙方于约定交付日或于约定交付日顺延后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通知交付的期限届满之 日仍未能实际办理租赁场所的验收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或者未能于实际交付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租赁场所,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的日租金2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逾期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3.3.4 甲乙双方特别同意,如乙方已实际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租赁场所的装修,或乙方
10、已实际接收租赁场所的,即应视为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条件。尽管如此,对于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批准的施工行为,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租赁场所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4 装修期为自实际交付日起至最迟开业日之前一日的期间,该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支付租金,但乙方均应当自行承担并支付装修期因使用租赁场所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燃气费、中央空调使用费(如有)、通讯费等。3.5 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为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如下第 C 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
11、称“最迟开业日”)。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除仍应支付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外,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日租金2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A、该广场 / 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暂定为 / 年 / 月 / 日,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调整统一开业日,如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另行书面通知统一开业日的,则以该书面通知为准;但甲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B、自实际交付日起 / 个自然日届满之次日 C、 2013 年 12 月 20 日第四条 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4.1 租赁期限内,租赁场所按计租面积计算的租金标准具体如下:租赁年度租
12、金标准(元/平方米/月)月租金额(元)年租金额(元)4.2 计 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4.2.1 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的计租面积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该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 18 元/月。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已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自乙方进场日起计。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尚未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自广场整体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中两者较早之日起计。乙方明白并同意,经营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当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该广场实际运作成本的变化重新测算调整上述综合物业服务费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经营管理公司书面通知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综合
13、物业服务费。上述综合物业服务费包含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用及统一营业时间内的中央空调使用费(如有)。4.2.2 自实际交付日起,在租赁场所实际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统称为“公用事业费”),乙方应按公用事业单位的费用支付相关规定及甲方付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需经营管理公司代收代付的,则由经营管理公司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给相应的公用事业部门。4.2.3 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尚未对外开业,乙方应在进场日前按计租面积向经营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装修管理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 / 元/平方米),该装修管理费不包括乙方租
14、赁场所内墙面的拆除费用。如乙方进驻广场时,广场已对外开业经营,则乙方应在进场日前向经营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装修保证金和装修期内的综合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租赁场所装修完毕,且无任何违约行为后向甲方申请退还装修保证金,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三十日内将装修保证金退还乙方。乙方亦可向甲方申请用该装修保证金抵减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付的其他费用。4.2.4 广场的停车位(包括地面和地下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均由经营管理公司管理并依据核 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位使用费。4.2.5 其他费用:乙方另行要求经营管理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由乙方按照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或由乙方与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协商确定收
15、费标准。4.3 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4.3.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租赁起始日起 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乙方在第一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第一个租赁年度届满后之次日起 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乙方在第二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为人民币 元。4.3.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预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简称“预付租金”)。甲方收到该预付租金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待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6、凭此收据换取租赁房屋的正式发票。4.3.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按自然季度支付租金。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末月的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如乙方应付的租金为非完整自然月的,则按乙方实际使用天数按比例支付。日租金=当年度年租金额/360天。4.3.4 乙方支付的预付租金可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租金,直至全部抵减完毕。预付租金抵减完毕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补足应付租金(如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期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租赁房屋的合法发票。4.4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预付第一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综合物业服务费(
17、共计人民币 元,简称“预付管理费”),该预付管理费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综合物业服务费,直至全部抵减完毕;甲方收到该预付管理费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抵减此后综合物业服务费并全部抵减完时,乙方凭此收据换取正式管理费发票。4.5 乙方应按自然季度支付综合物业服务费。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5日或之前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经营管理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管理费发票或其他正式票据。租赁起始日当个自然季度的扣除预付管理费后的综合物业服务费差额由乙方于租赁起始日五日
18、前一次性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4.6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5日或之前向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上个自然月发生的需由管理公司代收代付的能源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经营管理公司收到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4.7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乙方逾期支付预付租金、预付管理费、装修管理费、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4.8 因签署和履行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乙方
19、应自行支付其在该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4.9 乙方不得因该广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通过租赁场所或有共用通道穿越租赁场所等原因向甲方、经营管理公司主张减免租金或综合物业服务费。4.10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收款账户: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收款账户: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5.1 为保证乙方严格充分地履行本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第二个租赁年度的 两 个月(至少两个月)的租金及 两 个月(至少两个月)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206245.2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如甲方在
20、该5日内未收到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选择接收乙方延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或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租赁场所另租他人。5.2 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合同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保证金的利息。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要求以履约保证金冲抵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本合同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申请在乙方完成如下所有事项后三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1)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五日内结清所有应付费用(此时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租赁场所。(2)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
21、或变更地址手续。5.3 任何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在提前解除合同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而不予退还。第二章 租赁条款第六条 租赁场所的交付及续租6.1 乙方已对租赁场所的设计规划状况及其建设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结构、朝向、内部构造、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认为适用于乙方经营所需。6.2 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希望续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需将该租赁场所继续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租赁场所享有优先承租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若甲方邀请乙方以及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乙方应在
22、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按甲方的要求报送新的租赁方案,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若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的租赁方案优于乙方报送的租赁方案,则乙方应在甲方将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的租赁方案送达乙方后10天内按甲方的要求回复确认意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天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租。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天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让潜在的租赁场所的租户在合理时间内参观租赁场所,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第七条 招牌和广告策划7.1 乙方租赁场所门口的门头店招位(简称“店招位”),以及该广场的户外、户内公用场所的所有广告位、告示位、
23、宣传位、招牌位、标志位、条幅位、灯箱等(以下简称“招牌位”),均由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策划、布置并收取相应费用(租赁有效期内,乙方租赁场所门口的门头店招位可供乙方免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同意不得擅自设立任何招牌和广告。同时,甲方或经营管理公司还将通过相关媒体推广该广场整体形象,乙方应承担适当的媒体推广费,具体由甲乙双方或乙方与经营管理公司另行协商。7.2 乙方如因经营需要,需在店招位及招牌位设置招牌或广告时,具体设置方案需书面报经营管理公司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招牌位的使用费及店招、招牌广告的制作、审批、安装、材料、维护、电费及使用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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