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Q 701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二次修订版1月1日执行)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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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Q 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 (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7 前 言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
2、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
3、目、 俞中建 梅水麟 李 鸣 吴峰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尚 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董尚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葛翔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 孙小伟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赵鹏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 李 松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丁家宝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郭鹏伟 翟 让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宋耀国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杨清泉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 杨春平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凌忠社郑州铁路局特检所 雷庆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7 目 录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 附件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6) 附件B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
4、内容、要求和方法(不适用于叉车)(8) 附件C 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2) 附件D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2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下简称自检)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第三条 本规则适
5、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本规则的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
6、月。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保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1TSG Q7015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7、第十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对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业维保、修理单位的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第十一条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二)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三)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四)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
8、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五)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六)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七)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八)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九)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十)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十一)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第十二条 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
9、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 (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至少两名具
10、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5年以上、处于严重腐蚀环境(如海边、潮湿地区等)或者强风区域、使用频率高的大型起重机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检验手段,必要时根据大型起重机械实际安全状况和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进行安全评估。第十五条 现场检验时,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
11、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第十六条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注2:检
12、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第十八条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3TSG Q7015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13、。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其填写的条件如下:(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检验报告中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
14、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际测量或者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验或者首检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张贴在规定位置。第二十五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将以下检验资料汇总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一)检验记
15、录;(二)检验报告;(三)检验意见书;(四)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首检资料长期保存。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的15日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对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4月 1 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
16、002 121号)同时作废。5TSG Q7015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件A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注A-1: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1)固定式,指无运行机构,固定使用的;(2)单轨小车式,指主梁固定,具有运行机构,以单轨下翼缘作为运行轨道的;(3)双梁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双轨型电动小车架组成,该葫芦小车沿双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的;(4)单主梁角形小车式,指主梁固定,由一台固定式电动葫芦和一角形电动小车架组成的,该小车沿安装在单主梁桥架上两条轨道运行。 注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
17、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 注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7TSG Q7015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B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注B-1:对
18、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B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
19、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注B-2:以下各个检验司机室检查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2)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B4 金属结构检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塑性变形;(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52008 件、损坏等缺陷;(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
20、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B5 轨道检查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B6 主要零部件检查B6.1 总的要求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对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B6.2 吊具(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2)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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