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文案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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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文案5篇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再审申请书文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再审申请书文案1#1、请求撤销(20XX)鲁商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再审被申请人滨州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1、关于“代_”的身份。“代_”是再审被申请人_x公司的法人股东(滨州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
2、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的资金*,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2、关于“代_”资金账户。一审中,谢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资金*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资金*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
3、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关键证据“代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3、关于新证据。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又是滨州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滨州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二、借款人谢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1、借款人谢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
4、、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2、“代_”与借款人谢_、韩_以公证方式,在20XX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韩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20XX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20XX年11月13日至20XX年12月12日止。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3、20XX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韩_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韩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
5、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韩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滨州市_汽贸有限公司、滨州市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韩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谢_、韩_恶意串通的事实。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韩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
6、韩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韩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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