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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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分行及经授权可以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支行;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
2、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我行确认的、已与我行签订了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的经销商经销的指定品牌汽车。第五条 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为哈尔滨市居民或在哈尔滨市注册的法人,贷款不得异地发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我行指定
3、的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借款人同意我行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帐户;3、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其中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哈尔滨市有权机关颁发的营运许可证;(二)在我行开立
4、账户,并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的购车款;(三)信用良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借款人除以所购车辆向我行抵押担保外,还愿意提供我行认可的其它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五)持有与我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车协议或合同。需要履行购车审批手续的,应出具有权机构同意购车的证明;(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80,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以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
5、0%;(二)以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1、两年内新购普通商品住宅作为抵押的(以购房合同为准),可以直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总价值;2、以其他各类房产(包括新购两年的别墅、高档公寓、商业用房等)作抵押的,必须由我行认可或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估价证明,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价值按我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总价认定; 3、同一产权房已作其他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通知我行,且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70%;(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除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
6、4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九条 对于普通住宅房产抵押率超过50%、其它房产抵押率超过40%的贷款,在确定借款人可借贷款金额时,首先考虑抵押物本身价值,其次对借款人的收入来源、收入水平进行调查,借款人收入来源不稳定、收入水平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必须要求借款人出据相应资产证明其借款能力,借款人出具的收入或资产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对贷款的偿还能力的,应降低其借款额或拒绝其借款申请。第十条 根据贷款对象不同,贷款期限可分为3个档次,即1年以内(含1年),1-3年(含3年),3-5年(含5年)。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
7、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对经营用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利率调整后,我行应通知借款人。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审批及发放第十二条 我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总量控制、额度管理的原则,即对我行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必须事先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总的额度内,对单笔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单笔操作的累计余额不得超出授信额度。额度规模根据经销商的经
8、营规模和经济实力确定,一般不超过经销商年销售规模的30%。第十三条 个人金融部(或公司金融部)负责对汽车经销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汽车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哈尔滨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汽车经销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过最新年检,法人代码证合法有效;(二) 经营合法,具有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汽车经营许可证;(三) 在我行开立帐户,且有一定量的存款;(四) 信用良好,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五) 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六)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个人金融部(或公司金融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后,与汽车经销商确定拟提供汽车消费贷款
9、的汽车品牌,出具调查意见,报风险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行贷审会。第十五条 个人金融部根据贷审会的审批结果,决定是否与选定的汽车经销商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第十六条 在我行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后,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我行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3、 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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