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导资料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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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和打击保险业非法集资,合规管理部2015-5-22,2,为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于2015年5月集中开展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案发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涉案金额达历年峰值,大要案件高发,本次宣传月是要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的风险宣传,针对寿险领域案件多发的情况,重点宣传“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增强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意识和保险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意识。,3,一、什
2、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非法集资案例解析三、参考资料目录,4,非法集资的定义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
3、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类犯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什么是非法集资?,什么是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定义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1.承诺高额回报。涉案人往往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进行集资。2.假借保险名义仍是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假借办理“团体年金保险”名义
4、,或者以投资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进行集资。3.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凸显。这类案件并不是由保险从业人员主导的,一旦案发,发行第三方理财产品的机构和主犯,往往人去楼空。4.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公司印章为工具。涉案人往往出具假保单或者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真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骗取资金。5.利用职务便利诱骗。涉案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以保险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的身份取得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 1.“两查”:查产品;查单证 2.“两配合”: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
5、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九条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非法金融机构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假借销售保险名义,伪造保险单据,擅自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6、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二)高额利息诱导,采用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三)伪造单据印鉴,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是单位触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
7、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
8、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事责任将更严重。,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9,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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