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理解与适用(朱广友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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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理解与适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朱广友 研究员,第一节 总则,评定依据,评定时机,一、评定依据,宣贯材料:“伤残评定的原则主要是以交通事故伤者的治疗效果为依据,即经治疗后遗留下的后遗障碍程度。同时,评定中对受伤当时的损伤部位、程度等也应当给予甄别,这是判明事故与损伤及后遗障碍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是排除伤残者原有伤病的重要依据。”,二、评定时机,宣贯材料:评定时机应掌握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事故损伤直接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的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确定评定时机的原则,肢体或组织器官缺失,临床治愈后即可进
2、行评残。颅脑器质性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经治疗1年后可进行评残。颅脑及耳、眼损伤致听觉或视觉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颅脑及神经系统损伤所致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6个月后进行评残。面部瘢痕形成,影响面容的,经治疗3个月后可进行评残。骨关节损伤,影响躯体负重或肢体运动功能的,经治疗6个月后可进行评残。,类比原则,同部位同性质,同部位不同性质,伤病关系处理原则,类比原则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为了防止“类比原则”的滥用,宣贯材料提请鉴定人注意:在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对医学难以客观描述的损伤后果,条文中没有给予规定,如味觉、嗅觉、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对这些损伤后果本标准认为不构成等级的伤残,因
3、而也不适用本条(指附则5.1条)的规定。,同一部位或性质损伤伤残评定,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臂丛神经完全性损伤,甲鉴定机构根据左臂丛神经完全性损伤致左上肢单瘫,参照标准4.5.1.f条(肌力2级以下),评定为五级伤残。当事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乙鉴定机构在进行重新鉴定时,参照标准4.5.1f条评定为五级伤残外,另根据左上肢三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参照标准4.5.10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评定为五级。结论:张某左上肢瘫痪、左上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五级伤残。,同部位不同性质损伤伤残评定,李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肌力三级),同时伴有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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