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跟踪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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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维通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对信维通信2011年年度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跟踪,有关情况如下:一、信维通信执行及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制度的情况(一)信维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为彭浩先生(现任信维通信董事长)。截至2011年6月30日,彭浩先生持有35,856,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2、其他关联方(1)持有信维通信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股东名称肇恒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伟,持股数量(股)14,857,00011,310,02611,205,000,持股比例11.14%8.48%8.40%,与信维通信关系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名称联合英杰,与信维通信关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其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
3、企业,关联方名称中盈科技宜正高,关联方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彭浩持股50%公司控股股东彭浩持股26%并担任其监事,天键电子工业天键电声三立通讯中山天域,公司董事冯砚儒控股企业公司董事冯砚儒控股企业于伟的配偶李文持股100%,为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周玮持股90%,为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的其他企业,(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关联方名称彭浩吴会林于伟冯砚儒徐帆贾巍任婷谢泽敏陶长春焦永昌李爱华韩雪松张海军左建彬朱杰周仲蓉毛大栋王秋红,关联方关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董事董事董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监事监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
4、监董事长助理,(二)信维通信执行及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情况信维通信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在2011年度的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通过:(1)与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访谈;(2)查阅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2011
5、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3)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现金报销单等相关资料,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执行并完善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在2011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公司资源。,二、信维通信执行及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的情况,(一)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维通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提名、战略、薪酬与考核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系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1名职工监事,监事会设主席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名,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董事会秘书1名,技术总监2名、财务负责人1名。,(二)执
7、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各治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规范运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按制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一系列内控制度,主要包括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8、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等。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及规范执行上述内控制度,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在2011年度的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通过:(1)与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访谈;(2)查阅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3)抽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资料,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
9、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执行并完善了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在201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三、信维通信执行及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的情况(一)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信维通信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1、公司章程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回避制度作出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九条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
11、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 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12、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3、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4、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赋予独立董事审核关联交易的特别权利,“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14、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的规定,“第九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包括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三)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第十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批:(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包括本数)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但在前条所述标准以下的关联交易。”,“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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