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股份: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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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通知和公告通知公告,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2、,修改章程附则,-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陕政发1997168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28 日经中国证
3、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7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07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英文:SHAANXIXINGHUACHEMISTRY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陕西省兴平市南郊,邮政编码:71310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840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4、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股票被终
5、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为原则,以股东最大收益为目的,获取最大利润。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着眼于国际市场,巩固现有市场并开拓潜在市场,发挥名牌产品的优势。,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硝酸铵、合成氨、氢、,氧、氮、氩气、硝酸、羰基铁粉、五羰基铁、工业硝酸、压缩、液化气体、化学试剂、液体无水氨、多孔硝铵、化学肥料、硝酸钠、亚硝酸钠、铁粉的生产和销售;气瓶检验;复合(复混)肥的销售;羰基铁粉
6、系列产品、标准气体、吸收材料、彩色光刻掩膜版、精细化工系列产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第三章第一节,股份股份发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司集中托管。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票,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7、司深圳分公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12000 万股。-2-,200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70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2007 年 1 月 17 日以货币方式出资。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股份总额普通股 160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股12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75%,社会公众股东持股 40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2008 年 3 月 25 日经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160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总股本为 22400 万普通股。2008 年
8、8 月 13 日经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22400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6 股,公司总股本为 35840 万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5840 万股,没有发行其他种类股票。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
9、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3-,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
10、;(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11、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12、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13、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14、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5-,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15、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16、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17、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18、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若公司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9、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0、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7-,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八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21、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利润分配;(六)根据公司章程规
22、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八)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评估-8-,变更;(十)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一)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资产收购;(十二)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须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23、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监事
24、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25、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9-,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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