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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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提 纲,一,二,改革的背景、目标与思路,改革的具体内容,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分类管理,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企业报告及登记管理,电子数据核查,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1,2,3,4,5,6,7,一、改革的背景、目标与思路,改革的背景,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进出口核销制度作为我国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的主要手段,在推进我国外汇管理改革进程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曾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发展,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也在不断推进。核销制度所依存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核销制度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实施有效管理与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双重要求。,改革的目标,贸
2、易便利化,全面降低社会成本 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改革的思路,取消现有核销制度;依托信息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业务数据;以贸易主体为中心,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收付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筛选异常主体;通过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改革的政策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汇发2011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
3、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嵌入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一个入口,不同应用,改革依托的系统,系统整合 12月1日试点地区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暂停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含网上核销子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以
4、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试点期间仍不停用。,改革依托的系统,改革后的管理体系,进出口关单信息,外汇收支信息,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核查指标,A类企业,正常,异常,现场人工核查,正常,B/C类企业,系统按月自动核查,核查结果,异常,改革后的业务流程,二、改革的具体内容,1、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
5、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名录登记,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
6、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名录变更及注销,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7、,辅导期管理,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审核,名录审核,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查询企业名录信息,2、企业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
8、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企业分类,分类待遇差别,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被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
9、调查;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分类依据,外汇局在确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前,将分类结论告知书通知相关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局应当对其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并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效期
10、为一年;B、C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时,外汇局应当对其在监管有效期内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其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程度、变化以及是否发生违规行为等调整分类结果;外汇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时,可随时降低其分类等级,将A类企业列入B类或C类,或将B类企业列入C类。,分类程序,对试点地区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的B、C类企业,试点地区外汇局应当按照试点法规,尽快重新进行分类考核,并及时对外发布分类信息;新的分类信息发布前,按照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规定确定的B、C类企业,自试点之日起,暂按照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业务。,初始化分类,3、非现场核查,外汇局依托监测系
11、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 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总量核查指标,总量差额 总量差额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收支累计差额与货物进出口累计差额之间的偏差。,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 总量差额比
12、率是指总量差额与该企业同期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 资金货物比率是指企业最近12个月内被外汇局纳入核查的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与同期进出口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是指企业按规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的月末余额合计与企业最近12个月内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累计规模之间的比率。包括:预收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付款余额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期企业等主体实
13、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外汇局对B、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可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专项监测指标,4、现场核查,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转口贸易收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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