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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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源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ty。德国于20世纪初开始称“无形产权”(德文为Geistiges Eigentum),前苏联一直使用“智力成果权”这一名称,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然而,“知识产权”一词真正在世界范围内普遍使用并得到各国的广泛接受则始于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正式采用这一概念,并为法学界所认同。关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含义,国内外法学界可谓见仁见智。概念: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
2、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 知识产权为无形财产权。,2、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中经过法律确认的权利。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但是,并不是说一切智力成果都受法律的保护。,3、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4、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5、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二 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3、另一种是把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这种分类方法是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划分的。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其保护对象的功能是精神上的,也称非实用功能。其保护对象是可以赏心悦目、愉悦精神,以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为目的的知识类型,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为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方便,多数国家把邻接权也置于著作权法中,例如德国和中国。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保护对象的功能是物质上的,也称实用功能。,2、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 划分标准:知识产权
4、价值的来源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结构和形式”。对这些“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所获得的收益,就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价值。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三、知识产权的性质(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和财产所有权
5、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物权,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的后三项虽然为知识产权所具备,但知识产权人却不能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在知识产权的制度中,存在着若干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可以共享的权利内容。因此知识产权不能与所有权相等同。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
6、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受偿。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
7、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在一件实体物上可以并存知识产权与物权,当二者分别属于不同主体而发生冲突时,基于物权人依法享有对实物的独占、排他的支配权,知识产权需让位于它。例如,当美术作品画在别人的物体上美术作品必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被展出。,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所有权的存在不受时间限制,是一种无期物权。而知识产权不论是何种类型,法律对它们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
8、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但期限性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技术秘密便不具时间性,只要权利人能保守住秘密,这项技术甚至可以世代相传。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物 作为劳动产能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价值的质的规定性是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量的规定性取决于其对象被社会利用的程度和范围,案例:多哈药品之战非洲艾滋病人2500万,南非500万,治疗艾滋病药物昂贵,在美国,一个病人一年治疗费为1万美元。1997年南非通过一条药物法例,准许卫生部颁发特许牌照,让本地药厂能够以较低成本生产药
9、效与昂贵专利药物相似的翻版药物,无须事先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2001.3.5国际39家药厂提起诉讼,认为南非政府这么做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南非政府认为由于正版药价昂贵,是为了公共利益,以低廉的翻版药物解决国内严重的艾滋病危机,不构成侵权。在巨大的国际舆论下,2001.4.19药厂无条件撤诉,不再阻止南非引入翻版药物。2001年,治疗艾滋病药品的价格在非洲及南亚全线下降。,1、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因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2、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已基本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还积极参加了一系列知
10、识产权国际公约,已经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格局。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已经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四、知识产权法,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法律包括:专利法(1984颁布,1985实施,1992第一次修订、2000第二次修订、2008第三次修订)、商标法(1982颁布,1983实施,1993第一次修订、2001第二次修订)、著作权法(1990颁布,1991实施,2001第一次修订、2010第二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科学技术
11、进步法、刑法、国防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规与部门规章: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防专利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第二节 著作权法,一、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12、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一、著作权和著作权法,1、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我国使用的“著作权”一词,是清朝立法者从日本引入的,大清著作权律中使用的就是“著作权”。从本源角度看,著作权体系更接近于作者权体系,而与版权体系有一定的距离。当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起草著作权法时,虽然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但立法者最后以折中方式协调了两者的分歧,即将法律名称定为“著作权法”,并在第56条规定“版权与著作权系同义语”。,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13、,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突出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四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以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每一部作品,都饱含着作者的心血,反映了作者当时的内心情结,作者通过作品中对事件的叙述、人物的刻画与描述,体现了作者的内心世
14、界。近年来,许多古典巨著被改编后制作成影视作品,而改编后的作品与原著内容产生巨大差异,有些改编后的作品将原著中的人物性格、故事情节完全扭曲,严重侵害了已故作者对该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彰显出我国司法制度在对已故作者著作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的明显不足。抗战神剧,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一)著作权的主体,1、作者及作者的认定,(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确定了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从事了创作行为的自然人。(2)、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
15、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以“视为”作者的立法技术将作者的身份赋予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见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是真正的、事实上的作者,只是在有需要时可将其视为作者,这种需要就是为了让原始的著作权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享有。,2、作者以外依法享有著作权,(1)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2)著作权的转让合同 著作权人可通过与他人签定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3)、著作权许可
16、使用合同 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其中,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许可人,许可人通常就是著作权人,而根据合同授权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之为被许可人。,继承,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二)著作权的归属,重点,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一、创作作品的公
17、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了解)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
18、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
19、人享有;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三、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一)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相似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2.可复制性: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有载体:纸、录音、录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第九条(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三)作品的分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3、音乐作品;4、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6、舞蹈作品:7、美术作品:8、摄影作品: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11、地图作品: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四、著作权的内容,(一)著作人身权
21、,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持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1、不可转让性。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
22、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
23、是无限主义原则。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二)著作财产权,1、使用权,2、许可权,3、转让权,4、获得报酬权,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使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1、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2、许可使用权(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许可使
24、用的权利种类,如复制权、翻译权等;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使用许可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当事人不得行使。,3、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权是新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
25、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4、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权通常是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必然包含的内容。但获得报酬权有时又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并非完全属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如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此时著作权人享有的获得报酬权就是独立存在的,与使用权、使用许可权或转让权没有直接联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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