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公司章程(7月) .ppt
《二六三:公司章程(7月)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六三:公司章程(7月) .ppt(4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第五章 董事会.18,第一节 董事.18第二节 董事会.22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第七章 监事会.31,第一节 监事.31第二节 监事会.3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3第二节 利润分配政策.34第三节 内
2、部审计.36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第九章 通知.3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0第十二章 附则.41,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3、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3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0991739。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号201087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0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Net263
4、Ltd.。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超前路 13 号。邮政编码:102200。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240,000,000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2,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5、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使用互联网技术创造并提供新的通信服务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需求。,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一 般 经 营 项 目:电 子 商 务;设 计 和 制 作 网 络 广 告;利 用 263 网 站()发布网络广告;电子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产品;物业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
6、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昊天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星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9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北京昊天
7、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727.6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63.64;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3,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3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5;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134.4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2.605;北京利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634.9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7.055;武汉星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53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7。,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90,000,000 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 2010 年 9月 8 日首
8、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股本总额增加至120,000,000 股。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普通股总数增加至 240,000,000 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
9、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4,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0、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
11、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第二十
12、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5,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13、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14、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6,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15、院撤销。,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16、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7,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17、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8、,(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8,(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9、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20、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1、(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9,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22、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五条
2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2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第四十七条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25、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二六三:公司章程7月 二六三 公司章程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72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