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稞酒: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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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3第三章 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4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6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第五章 董事会.24第一节 董事.24第二节 董事会.28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第一节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36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8第七章 监事会.40第一节 监事.40第二节 监事会.4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
2、配和审计.4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4第二节 内部审计.46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7第一节 通知.47第二节 公告.47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0第十二章 附则.51,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青海互助青稞酒有
3、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原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继。公司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30000100029058。,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9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1年 12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Qinghai Huzhu Barley Wine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 6 号。,邮政编码:8105
4、00,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000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第十一条
5、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规范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秉承“艰苦创业,团结拼搏,求实创新,质量为纲”的企业精神,以独特而一流的产品和服务,凸显科学、严谨的现代管理手段。全方位拓展业务,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使企业稳步可持续发展,让全体股东获得最好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白酒生产、销售;包装装潢品制造;动物养殖(野生动物除外);进口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出口本公司自产的青稞酒系列;谷物种植;粮食收购;饲料生产、销售。”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
6、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分别为: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木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津博投资发展有限
7、公司。上述股东在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其拥有的青海互助青稞酒有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出资,折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9000 万股。其各自认购公司股份数、认购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序号,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万股),认购比例,出资方式,3,2,4,5,6,2,4,5,6,13,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木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津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29250455019501381.251381.25487.539000,75%11.67%5%3.54%3.54%1.25%100%,净资
8、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中磊验字2011第 0003 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 6 名发起人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因北京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经核准更名为拉萨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数、认购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序号13,发起人名称青海华实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联泰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劲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拉萨天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木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津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计,认购股份数(万股)29250455019501381.251381.25487.
9、539000,认购比例75%11.67%5%3.54%3.54%1.25%100%,出资方式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000 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50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39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67%;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6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3%。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10、式增加资本:4,(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11、。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
12、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不得修改。,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5,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以及公
13、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14、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15、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6,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16、其股份;,(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7、。,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8、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19、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
20、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8,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21、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五)无偿要求公
22、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三)占用公司资金;,(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
23、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9,(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
24、当影响;,(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与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的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的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企业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
25、施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10,(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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