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科技: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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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 股份.4第一节 股份发行.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 股份转让.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 股东.7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1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第五章 董事会.21第一节 董事.21第二节 董事会.24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第七章 监事会.32第一节 监事.32第二节 监事会.33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第二
2、节 内部审计.36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1,第一节,第二节,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7第一节 通知.37第二节 公告.37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解散和清算.39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1第十二章 附则.41,2,根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3、下简称“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发起设立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粤办函2001440 号)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1 年,11 月 9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4400002006491。,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30 万股,于 2012 年 6,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Dyna
4、volt Power Technology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河西路(华富工业区猛狮蓄电池厂内 1、,2、4 幢),邮政编码 515800。,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76,000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5、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各类蓄电池及其配件、原,材料,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6、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一)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认购 1,
7、916 万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76.64%,以实物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10 月 12 日;,(二)陈乐伍认购 446.5 万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17.86%,以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10 月 12 日;,(三)沈阳蓄电池研究所认购 75 万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3.00%,以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01 年 10 月 12 日;,4,(四)管雄俊认购 50 万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2.00%,以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2001 年 10 月 12 日;(五)杜建明认购 12.5 万股,占公司发起人股的 0.50%,以货币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 20
8、01 年 10 月 12 日。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076,000 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9、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5,(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10、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
11、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12、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
13、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14、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7,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5、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16、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17、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8,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
18、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9,(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
20、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1、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对除第(六)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22、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10,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必要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23、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24、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1,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25、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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