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65景谷林业公司章程(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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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条,、,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1 年修正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910 号文批准,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泰毓建材有限公司)、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
2、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景谷 傣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业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普洱景谷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530000000013615。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7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是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0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YUNNAN JINGU FORESTRY CO.,LTD公
3、司 住所:中国 云南 省普 洱市 景 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林 纸路 201,号,邮政编码:66640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80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1,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4、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依托,以优质、高产、高效、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的脂松香、脂松节油,蒎烯、蒎烯等林产化工系列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 术 的 进 口 业 务,林产 化 工 产 品 制 造(不含 管 理 商 品),人 造 板 制 造,森林资源培育,木材采运、加工,林业技术开发研究
5、,畜牧业。,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持有 6132 万股;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133.82 万股;景
6、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泰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泰毓建材有限公司)持有 133.82 万股;景谷傣族彝族县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变更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投资有限公,2,司)持有 66.91 万股;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糖业企业总公司(现已变更为:普洱景谷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 33.45 万股。2004 年 12 月 7 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1129号批准,发起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将原持有的 6132 万股转让给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3130 万股。转让完成后,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3002 万股,中泰信用担保
7、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3130 万股。2008 年 10 月 27 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81178号批准,发起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业企业总公司将原持有的 3002 万股转让给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98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980,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
8、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3,(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9、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
10、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11、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股权激励,第三十条,公司可以依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
12、激励。,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三十二条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13、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5,(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
14、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第四十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第四十一条,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
15、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16、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6,(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四十四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第四十六条,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
17、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第四十七条,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公司变更章程第四十三条所列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
18、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7,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五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19、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20、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8,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21、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22、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
23、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六十条,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第六十一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
24、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
25、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等处分;对董事、监事则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罢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四条,当公司中小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其提供协助与支持。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10,(四)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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