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塔石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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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塔石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龙泉市人民政府塔石街道办事处二。一六年五月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笫一章规划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条规划目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条规划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条规划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条规划范围与期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条规划基础数据错误!未定义书签。笫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主要控制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条规划总体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导向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条土
2、地利用结构调整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主要用地布局与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条生态保护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笫五章主要专项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条土地整治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布局优化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条土地用途区划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条强化规划
3、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条完善规划审批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条规范考核、监督、激励和评估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条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条完善社会监督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五条规划成果组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六条规划生效期限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七条规划修改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八条规划实施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省政府于2013年12月批复同意龙泉市开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也已编制完成,确定了塔石街道相关规划控制指标
4、。为落实丽水市级和龙泉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当前塔石街道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指导塔石街道土地利用行为,在塔石街道范围内落实具体的土地管控,由塔石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对塔石街道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编制龙泉市塔石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塔石街道土地利用的重要指导文件。规划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和执行规划。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积极转变土地利用
5、方式,实现规划由“保障向保护”、增量向存量”、”指标控制向空间管制的理念转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建设用地无序增长,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塔石街道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第二条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8、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技术标准1、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2、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
6、;3、浙江省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办法;5、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三、指导性文件1、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3号);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版)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及质量检查规则(修订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4号);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四、相关规划1、龙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2、龙泉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3、龙泉市“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研究4、龙泉市环境功能区划;5、龙泉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第三条规划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确保耕地、永久基本
8、农田及生态用地空间得以有效保护。二、节约集约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用地,建立高效集约的用地模式,通过存量挖潜有效提升用地效率。三、刚性和弹性相结合原则。通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来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增强弹性。四、差别化管理原则。通过统筹生态、生活和生产用地,优化国土开发空间,通过用途管制和空间管制实现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五、多规融合原则。以“多规融合”试点为契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现代农业园区规划
9、、林地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明确保护和发展边界,建立多规融合机制。六、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举行听证,充分论证,并按程序将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进行公示。第四条规划范围与期限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塔石街道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10905.83公顷,涉及17个行政村。二、规划期限规划期为20062020年,规划调整基期年为2013年,规划调整期限为20142020年。第五条规划基础数据以2013年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要求转换形成。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主要控制指标第六条规划总体目标塔石街道现行土地利用规划总体目标是在
10、保护耕地资源的基础上,使农用地得到综合整治。从塔石街道实际情况出发,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坚持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提高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实现土地资源持续利用。按“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促使塔石街道形成一个资源节约、永续利用、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布局,保证社会、经济、生态三者效益的最大化。第七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一、约束性指标耕地保有量:至规划期末,塔石街道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0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至规划期末,塔石街道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55.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至规划期末,塔石街道城
11、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75.00公顷。二、预期性指标1、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755.02公顷;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高于6.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40.00%左右;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32.00公顷。2、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类指标至规划期末,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41.00公顷。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5.00公顷,其中新增农村居民点不少于13.00公顷。3、节约集约用地指标规划期末,塔石街道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106.00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不高于106.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GDP用地量不超过71.00平方米。
12、2014-2020年间,年均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85.00%,年均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20.00%o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重要生态用地,形成塔石街道重要的生态屏障。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八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导向1、生态优化:优化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网络,拓展国土生态空间,实现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2、耕地保护:加强保护优质耕地,挖掘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潜力,合理开发低丘缓坡资源,保持耕地数量和质量基本稳定。3、城乡统筹: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空间,引导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工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4、突出特
13、色:保护林地和水资源,保持自然生态的原始景观。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目标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通过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和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地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一、农用地结构变化规划期内加大农用地整理力度,农用地总量和结构保持稳定,在严格保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基础上适度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2013年全街道农用地面积为10418.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5.94%;2020年调整为10551.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14、96.74%,规划期间净增加132.14公顷。1、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同时必须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数量不减少。规划基期年耕地面积为1025.00公顷,规划期间建设占用6.00公顷,主要为城乡及交通占用;规划期间补充耕地142.21公顷,主要途径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至规划期末耕地面积调整为1161.04公顷,规划期间净增加136.04公顷。2、园地规划基期年园地面积为14.36公顷,至规划期末园地面
15、积调整为14.24公顷,规划期间净减少0.12公顷。3、林地以生态保护和城乡绿色开敞空间的要求,根据塔石街道的自然条件,保护好水源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等生态脆弱区域林地。在保护现有林地的前提下,稳步改善林区生态,加快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规划基期年林地面积为9136.82公顷,至规划期末林地面积调整为9173.02公顷,规划期间净增加36.20公顷。4、其他农用地规划基期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42.81公顷,至规划期末其他农用地调整为202.84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39.98公顷,主要为农用地结构调整和建设用地占用。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规划期间,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以城乡建设用地
16、增减挂钩为抓手,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风景旅游用地。规划期间塔石街道建设用地规模由2013年的268.00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24.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从2.46%调整为2.06%O1、城乡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落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村庄撤并。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01.71公顷,至规划期末调整为158.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从1.85%调整为1.45%o规划基期城镇用地面积为90.93公顷,至规划期
17、末塔石街道城镇用地面积93.69公顷,规划期内净增加2.76公顷。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农村居民用地面积为110.60公顷,至规划期末用地面积为64.44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46.16公顷。2、交通水利用地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66.25公顷,至规划期末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66.25顷,规划期内不作调整。3、其他建设用地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0.05公顷,至规划期末其他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为0.05公顷,规划期内不作调整。三、其他土地结构变化适度开发和利用其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保持水域面积基本稳定,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规划期间塔
18、石街道其他土地规模由2013年的218.8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30.28公顷,规划期间净减少88.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从2.01%调整为1.19%o1、水域规划期间,结合“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保持水域面积基本稳定、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至规划期末塔石街道水域面积为71.77公顷,规划期内不作调整。2、自然保留地规划基期年塔石街道自然保留地面积为146.06公顷,规划期末自然保留地面积为58.51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88.56公顷。第四章主要用地布局与规划第十一条生态保护用地规划一、生态建设目标围绕生态用地战略,协调各类用地布局,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加强生态基
19、础建设,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护重要生态用地。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构建生态型土地利用模式,使区域内水土污染和地质灾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切实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对土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减轻资源环境压力,使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得到有效协调。二、生态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全街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4556.02公顷,占全街道土地总面积的41.78%,主要分布在山际村、岱根村、黄土村、山后村。划定区域主要为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林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纳入建设用地管制区中的禁止建设区,严格保护区域内自然
20、资源、生态环境。三、生态环境整治、建设与保护规划期内实施下列土地生态环境整治与建设工程:1、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结合土地整治安排,采用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运用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综合整治土壤,防止土地污染,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和建设用地绿化建设,大力植树造林,增加有效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持现有水面率,控制水体污染,改善河流水质和整体水环境,充分发挥其改善气候、提高生态系统质量的保障作用。2、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建设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推广生态农业用地模式;采用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技术,遏制或减少农用化学品对水源和土壤的污染;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
21、利用模式,实施“循环经济”模式;生态保护区、沿河生态隔离带、城镇公园等生态功能区实行科学规划、有效保护、限制开发、合理利用;保护各类自然要素生存环境,改善地貌、植被与景观,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第十二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一、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1、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严格保护耕地,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进行保护,并实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上级下达塔石街道耕地保有量1002.00公顷,规划基期年耕地1025.00公顷,规划期末落实耕地1161.04公顷,不低于上级下达的指标。2、加强农田建设加强标准农田保护,确保标
22、准农田数量、质量稳定,加强标准农田储备建设,维护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农田地力建设,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制度;大力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健全,有利于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及产业化生产,充分发挥优势农产品的强力带动作用,全面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和农业的转型升级。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1、划定条件:现行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中9等以上、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优质耕地;已建成标准农田;经中低产田改造的耕地;农业科研试验田集中连片且有良好水
23、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2013年底已验收的整治新增优质耕地。2、划定规模与分布: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968.17公顷,主要分布于塔石街道横片村、秋丰村、洋贩村、山际口村。3、划定调整情况:根据塔石街道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求,对原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了优化,优先将城镇扩展边界外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农田范围内的优质耕地,城镇周边、交通沿线易被建设占用的优质耕地,以及高等别耕地和集中连片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加以保护。划出的均为已被建设占用的、与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林重叠的耕地,低等别、坡度25度以上、质量较差、区位偏僻、不易管理零星的耕地、现状为非耕地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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