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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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22)10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4日青海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包括:(一)消防站;(二)消防训练培训基地;
2、(三)后勤保障基地;(四)消防通信设施;(五)消防车通道;(六)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管网以及天然消防水源取水设施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七)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第四条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未按照规划建设或者不适应城乡发展要求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每年排查一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
3、理情况,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交通运输、城建、水(利)务、消防等部门报告。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合理规划消防安全布局,依法依规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实施。水利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消防车通道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农(牧)村基础设施建设。
4、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消防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消防车通行。城建、水(利)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建设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九条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
5、应当另行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用地。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乡镇消防队(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配备人员、车辆和装备器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业密集区、物流园区、危险化学品园区、宗教活动场所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改造,按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与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联勤联训。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新(改)建市政给水管道时,应当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依规设置醒目标志和预测预警设备,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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