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板旺村罗家寨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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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荔波县板旺村罗家寨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加快旧城改造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荔波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江东富脑片区相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荔府专纪2016)92号)等相关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玉屏街道板旺村罗家寨片区(详见规划红线图)。二、征收单位荔波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主体,荔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三、征收时间:自荔波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
2、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签约期限,即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2月9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为搬迁交房期限。四、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的原则。(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四)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五)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的原则。(六)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七)遵循先签协议先交房先抽签选房的原则。(A)产业安置涉及的经营性用房遵循先回迁先选房的原则。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为准。(-)被征
3、收房屋按照一宅一户的原则认定房屋户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认定,产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后对房屋进行拆除,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法律文书后再进行补偿。(三)历史形成无产权证的同一宗地上封闭建筑,按一个产权户计算补偿。如建筑物内的多个被征收人提出不同的产权主张,则由荔波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后拆除。待被征收人提供合法产权证明或司法机关裁决生效法律文书后再进行补偿。.(四)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权籍档案的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委
4、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首次测绘或评估费用由征收单位负责,如被征收户对首次测绘或评估结果仍持有异议,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测量,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负责)。对于未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性质、用途等由国土、住建、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联合认定和处理后,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五)无楼板的砖木、木瓦房屋的外墙处出檐距室内地面高度达到5.5m(含5.5m)至65m的,按一层半面积进行货币补偿,高度达到6.5m(含6.5m)以上的按二层面积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面积只能按一层面积进行调换。复式建筑的房屋按其空洞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给予货币补偿,该面积不作为产权调换面
5、积。(六)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偿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予以拆除。.(七)被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房屋被征收人(户)参与,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测量。如被征收人拒绝参与的,可由征收部门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并委托荔波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A)对于无土地证的房屋,其使用土地合法性、性质及面积的认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房产证的房屋,其合法性、性质及面积的认定由住建部门负责。(九)涉及底层临街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以现状为依据,在房屋认定合法后,被征收人须提供与房屋所在地点一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街道办事处、村
6、(居)委会、征收部门共同认定。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认定为住宅。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法(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形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L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砖混、砖木、木瓦结构住宅均按照荔波县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2550元/行进行补偿。非住宅的砖木、木瓦结构房屋按450元f进行货币补偿征收。被征收人对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市场评估价按征收公告之日确定评估时点。对于无证房屋的处理按照关于荔波县樟江河道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荔
7、府专纪(2016)23号)执行。2,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同等用途性质建筑套内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建筑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同等套内面积互不补差。(房屋产权证记载有套内面积的,按该套内面积调换;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套内面积的,按实测套内面积调换)。产权调换房不分栋号、楼层及朝向,选房以被征收人签约顺序,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选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过渡安置、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构筑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二)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补差和补偿标准L门面房的补偿按照征收一间(门头)只能选择一间(门头)进行调换。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
8、偿的,产权调换房套内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原房套内面积的部份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差:(1)住宅房屋安置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相差部分面积按照按照荔波县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2550元/Itf补偿;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0以内按1500元/Itf结算(仅限于在一套住房内),IOnI2以外的按照荔波县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2550元/门结算。差价部分在交付安置房时一次性结清。(2)门面房屋调换门面总面积超出被征收门面总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被征收人按涉及项目第一期开盘价的9.5折补差价,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涉及项目第一期开盘价补差。被征收门面总面积超出调换门面总面积的,
9、超出部分按涉及项目第一期开盘价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差。(3)在公告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的才能享受产权调换的优惠价格。(4)若被征收人原始住房合法面积小于65的,按安置房中最接近且不小于65Itf的套内面积靠档安置,不用补差,但仅限于产权调换。(三)临街底层门面的认定及补偿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批注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底层经营性门面必须是沿街建筑;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设计用途为商业或商住)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行政机关依法批准的执业证(证照登记地址须与房屋地址一致),其他经营证照齐全的。符合以上条件的,政府统筹按
10、实际合法经营面积调换底层临街门面。(四)临街底层住宅改为门面的认定及补偿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11)6号)第六条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L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2.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可以适当提高补偿的情形和标准:(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变房屋用途,
11、按规定应当缴纳国家税收和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法纳税和补交土地收益金。安置经营性用房的按安置经营性用房的占地面积另外补交土地出让金。(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偿金额或以原营业用房面积60%的面积调换。(3)2001年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在住宅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偿金额或以原营业用房面积30%的面积调换。(4)2
1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房改住房(含集资建房)改为门面的,按住宅用途认定。(五)企业单位房屋的安置补偿L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荔波县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出据指导价,并按相关项目征收方案进行补偿。货币补偿按征收公告之日确定评估时点。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套内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原房套内面积的部份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差。选择产权调换的企业单位经营性门面及办公用房由政府统筹。(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计发标准L搬迁费:被征收人因征收而搬迁的,由征收人付给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不符合安置的计算一次搬迁费,符
13、合安置的计算二次搬迁费。标准为:住宅10元f次,营业用房20元/itf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两次计算。涉及被征收人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物资等的搬迁费用,由征收人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征收人按物价部门出据的参考价为准付给过渡费。如无现房的,按2年计算,如因征收单位原因致过渡期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十二个月按基础过渡费每月增加25%;超出十二个月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按基础过渡费每月增加50%付给临时过渡费。征收人提供同等面积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提供周转房面积与被征收
14、房面积不相等的,按面积差互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3个月给予过渡费。3 .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由征收人按物价部门出据的参考价为准付给过渡费。如无现房的,按2年计算,如因征收单位原因致过渡期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基础过渡费每月增加25%;超出十二个月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按基础过渡费每月增加50%付给临时过渡费。征收人提供同等面积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提供周转房面积与被征收房面积不相等的,按面积差互补差款。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3个月给予过渡费。4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室内装修补偿根据实际装修情况,参照荔
15、波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波县县城建设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格进行鉴定的意见书执行。5 .树木花卉补偿费:树木花卉补偿参照农业、林业部门出据的指导价计算补偿费。6,县价格认证中心及农业、林业部门出据的指导价格有缺失的补偿项目或因市场因素需要调整的,涉及的补偿费由征收部门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核定或由房屋征收部门市场询价后进行补偿。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征房还房加产业安置、货币补偿和划地安置三种形式。1 .持有本村户口和本村土地联产承包权证且只有一宗宅基地的房屋被征收户,可选择征房还房加产业安置、货币补偿和划地安置三种安置方式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1)征房还房加产业安置征房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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