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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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22)2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文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文成县人民政府2022年12月8日文成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
2、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个人住宅的行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规划先行、适度集中、合理布局、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一户一宅”、先批后建的原则,符合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实用美观等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四)农村村民建房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
3、民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一纳入县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最多跑一次”改革内容。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文成县农民建房“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文农字(2020)126号)执行。二、工作职责(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对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进行业务指导。(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
4、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负责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对乡镇做好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村庄规划的实施。(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施工图纸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把关;负责规范施工合同,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指导;负责督促指导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编制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组织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四)县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旅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
5、: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县城中心城区)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实现农民建房审批和监管工作数字化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农民建房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制度;指导村级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和盘活利用。(六)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鼓励村集体通过
6、制定村规民约、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对宅基地的自我管理。三、申请条件(一)农村宅基地分配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促进宅基地合理布局。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集体增收和农民致富。(二)回原籍村庄的集镇落户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经公告等相关程序,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标准参照执行。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三)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
7、改造、异地搬迁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宅基地。(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申请集体土地建房条件的农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同时,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1) 6人以上为大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2) 4至5人为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3) 3人及以下为小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过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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