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docx
《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施建设与管理、服务提供、社会参与、品牌建设等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服务群众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
2、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投入,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拟定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
3、,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指导和组织实施全民阅读等工作。县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推动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和协调实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动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等对外开放、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惠民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发
4、挥各自优势,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标准制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共建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第八条【宣传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形成全民参与和协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
5、体应当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等,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九条【设施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将公共文化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第十条【设施建设】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及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二)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三)基层综合性文化
6、服务中心、农家书屋、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四)公共阅报栏(屏)、电子阅读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电影公益放映设施设备;(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车站、机场、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区(园区)等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一条【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或者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设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且易于安全疏散的地点,并征求公众意见。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报废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报废或者建设拆除报废同时的原则,提前向社会公示,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行重建、改建。在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建设期间,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过渡性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原有设施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应当作为公共文化设施予以保留并对公众开放。第十二条【管理职责】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配置、更新设备,完善服务内容,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
8、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第十三条【总分馆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实现数字服务共建共享、图书资源通借通还、文化活动联动等。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文化室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加入总分馆制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十四条【禁止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二)擅自拆除、侵占或者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三)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四)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
9、营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三章服务提供第十五条【产品传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培育优秀原创作品,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展示交流平台,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传播。第十六条【征询反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反馈制度,健全公共文化产品的遴选、采购、推介和供给机制。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文化需求征集和反馈机制,通过网络征集、电话咨询、现场建议、问卷调查、书信来函等方式征集公共文化需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第十七条【流动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服务站点
10、,组织公益性文化单位和文化企业、群众文化团队深入农村、社区、校园、企业、部队等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采取流动舞台车、流动图书车、文艺小分队、电影放映队、流动展览等方式,深入基层开展流动文化服务。第十八条【特定人群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提供公共阅览、数字文化、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供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疗养院等场所,提供适宜特定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九条【数字化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西省 公共 文化 服务 保障 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2967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