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化促进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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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解读,泽普县农牧机械局,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一部分 简介,1、全称与发布时间、背景:,2、所属法律分类:,3、地位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于2004年6月25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能为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解决机构保存、甚至参公的问题?,它与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是同类法吗?,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三部分,2、所属法律分类:经济法,3、地位与意义:,是从国家宏观角度调控经济、管理企业的法律,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法律,首次明确了农业机械化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
2、位。确立了农机化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并把一些成熟的扶持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建立了依法促进农机化的长效发展机制,开始了农业机械化从人治向法治的新阶段,在农机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解读,第二部位 条文解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一、目 录:共八章,35条;总则(6条)科研开发(4条)质量保障(5条)推广使用(5条)社会化服务(5条)扶持措施(4条)法律责任(5条)附则(1条),解读,理解与记忆:管农机的(政府)=想农机的(科研开发)=做农机的(质量保障)=卖农机的(推广使用)=用农机的(社会化服务)=做得好的(扶持)=做不好的(责任),第四部分,第
3、三部分,第一章 总则(6条),原则性规定,对其他各章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解读,【释义】本条是“立法目的”1、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投资购买农业机械的主力军,国家鼓励、扶持。2、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
4、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定义。“农业生产”是指种植、林、畜牧、渔等产业生产,“产品初加工”:主要指对农产品进行清理、分级、分离、混合、保鲜、干燥等不改变产品的物理性状的直接、简 单的加工处理过程。,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
5、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记忆点:1、提高政府资金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2、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有选择地发展)3、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生态协调地发展),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自主选择先进适用农机”的规定。在“推广使用”一章中专门就如何引导农民自主购买作出了相关规定,保障了支持、引导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若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以其特殊的身份,干涉自主选择权,强迫农民购买其指定的农机产品,造成损害,怎么办?,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采取科技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服务等措施,促进农机发展”的规定。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目前高等学校农业机械专业萎缩的现象;农业机械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及技术使用者的素质。,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六条
7、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促进”的规定。1、科技、教育部门;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质检、工商部门;公安、交通在农机化促进方面的相关工作?2、县级农机化机构的设置,属于地方政府的职权,本法未作规定,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章 科研开发(4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支持农机科研开发中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科研开发,
8、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促进农机科研和推广应用”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农业、农机、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指农业、农机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科研开发,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采,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
9、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解读,【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农机化科研;产、学、研结合,农机与农技相适应”的规定。(科研机构和院校)有关科研机构指部属和全国性研究院(所)、省地县三级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工厂企业科研设计机构等。有关院校指农业、农机院校及与农业、农机有关的其他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科研开发,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解读,【释义】
10、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农机生产厂家开发和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规定(农机生产厂家)。1、“技术先进、降低成本、品种齐全、质优价廉”2、农民对国产农机“能用、爱坏、常修”的评价,科研开发,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条 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引进技术和利用外资,促进农机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规定。(外资)1、技术引进的形式:国家项目(“智能化植保机械”、大马力拖拉机等);企业引进(车用柴油机)2、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外资独资、合资企业70余家,,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
11、三章 质量保障(5条),解决农机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质量问题,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机产品有关标准和强制执行的规定。1、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工业产品(包括农业机械产品)的标准等作了规定。2、我国农业机械还缺乏强制性报废规定。,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
12、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解读,【释义】本条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是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款是本法针对农机产品质量存在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
13、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责任;以及产品的安全标志说明”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本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
14、、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作出。受害人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
15、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强制性认证和禁止非法拼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C认证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全称的英文缩写,在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中,农机的背负式植保机械(喷雾喷粉机被列入)。随本法实施,3C认证的农机会更多,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四章 推广使用(5条),推广,鉴定,示范;产品目录;宣传、教育安全规程等,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本章对相关农机推广内容未作规定的,适用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
16、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解读,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解读,【释义】第十六条是对“国家支持先进适用的农机推广、农业机
17、械试验鉴定、自愿鉴定”的规定。1、本条讲的“国家支持”是原则规定,具体规定:本法第十七条“通过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农民购买国家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的农机给予补贴”。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无偿提供公益性的推广、培训等服务”。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推广前鉴定,即对准备推广的农机具进行 全面鉴定,作出技术评价,是评定能否推广的重要环节。,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
18、,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示范点,引导使用先进适用农机的规定。示范基地是农机技术应用于生产的示范样板、引导农民自主购机的参考。也起着农民生产技术培训、具有潜在需求的先进农业机械的展示等作用。推广人员在试验示范中,不断地得到生产经营能力和农业机械操作技能的锻炼。,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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