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州矿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4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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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 2011 年 4 月 2 日公司二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为维护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2、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
3、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第四条,第五条,(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额度(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的融资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4、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分别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5、定的。,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2,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6、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7、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8、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3,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担。,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9、由公司承,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向股东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10、,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4,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11、,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12、选举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上届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上届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在董事、监事任期未满但因其他原因需要撤换时,应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决议通过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5,第十九条
13、,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通讯表决方式或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或董
14、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表决,方式,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该等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
15、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6,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16、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将依据有权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17、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7,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8、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二条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五章,股东大
19、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三十五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第三十七条,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
20、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五)其他重要事由。,8,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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