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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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一二年八月,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 股 份.2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 股份转让.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 股东.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第五章 董事会.21第一节 董事.21第二节 董事会.24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第七章 监事会.31第一节 监事.31第二节 监事会.3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第一
2、节 财务会计制度.34第二节 内部审计.38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8第一节 通知.39第二节 公告.39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1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3第十二章 附则.4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为维护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3、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安徽省商务厅批准,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80 万股,于 2011 年11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公司注册名称: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ungrow Power Supply Co.,Ltd.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 2 号邮政编码:230088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256 万元。公司为
4、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1,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研发负责人。,第二章,
5、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于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完美的接入方案,力于为顾客提供一流的可再生能源电源产品和优质专业的阳光服务,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清洁高效的绿色电力。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发电设备、分布式电源,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新能源发电工程的设计、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电源设备、电气传动设备、电动车辆控制器、不间断电源、储能电源、电能质量控制装置的研制、生产及销售。,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6、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2,(五),(二),(四),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公 司 发 起 人 为 曹 仁 贤、Sunn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EnterpriseLimited、Spread Energy Limited、合肥尚格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郑桂标、合肥昊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为。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合肥阳光电源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
7、净资产(审计截止至 2010 年5 月 31 日)按照 1:0.69226 折为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总数为 32256 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二)(三)(四),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
8、四条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3,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二)(三),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
9、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10、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4,(二),(三),(四),(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11、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12、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5,(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
13、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14、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6,(二),(三),(四
15、),(五),(六),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16、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17、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7,(二),(五),(六),(七),(九),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
18、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三)(四)(八)(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
19、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8,(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20、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均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21、元人民币;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一),(二),(三),(四),(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22、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在十二
23、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24、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市规则10.2.11 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10,(二),(一),(二),(三),(六),(一),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四十六
25、条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五),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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