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刑事诉讼审判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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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一、审判概述,(一)什么是刑事审判?刑事审判是刑事审理和刑事裁判的合称,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则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注意:特点 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裁判者处于中立的地位;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修改,1.一审程序中的主要修改第一、明确了定罪、量刑的调查与辩论程序。刑诉法193条第二、增加了中止诉讼的具体情形;刑诉法200条第三、双倍延长审理期限(233)刑诉法202第四、完善了简易程序。刑诉法208211明确被告人认罪时
2、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增加了不适用的情形,规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规定了公诉人出庭的义务,赋予了被告人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修改,2.二审程序中的主要修改第一、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第223第二、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第225226限定只能一次,且适用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第三、延长了二审审理期限(22)第2323.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主要修改。第239240规定了最高院及时作出准与不准裁定,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二、刑事第一审程序,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
3、程序规则的总称。是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是其他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和出发点;未上诉、抗诉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一)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1、庭前程序狭义:庭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准备所应遵循的规则的总称。广义:包括审判前的各类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刑诉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116117条我国新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审查问题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特点:由原来的程序性审查恢复到实质性审查。新刑事诉讼庭前审查弊端:一是庭前审查实质化(间接审理),审判意义易弱化;二是庭前审查破坏了控辩平衡原则,不利于公正裁判;三是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但可能会造
4、成互相推诿。,评价:我国现行开庭前审查与大陆法系的庭前审查还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庭前审查法官仍保留了审阅控方案卷材料的权力;二是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三是对庭前审查的法官在庭审中能否担任合议庭成员没有限制。,我国庭前审查的程序,A、内容B、处理C、期限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审查在7日内完毕检建议简易程序的审查在3日内完毕。审查期限计入审判期限当中。,刑诉法第181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高法解释第181条(见备注),高法解释第180条(见备注),(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刑诉法第182条 高法释 182-185关于庭前会议(新增
5、):A.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刑诉法第182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B.庭前会议内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
6、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3)法庭审判程序刑诉法185203 法解释185248A、法庭审判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判决B、法庭秩序刑诉法194C、审理期限刑诉法 202
7、23等D、审判监督检察院庭中、后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重要变革:2010年量刑程序的改革,2010年10月1日,两院三部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第一、规定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参与到量刑审理程序之中,为作出公正量刑裁决提出充分的事实基础。第二、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法院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三、确立了三类刑事量刑程序模式,体现了程序繁简分离的理念,兼顾了程序正义、诉讼效率等不同的价值要求。,三种模式:认罪案件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法庭审理;不认罪或者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
8、,确立定罪与量刑交错进行的法庭审理程序。第四、规定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量刑理由,避免裁判的恣意性,使得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得到充分的展示,法院进行量刑裁决的推理逻辑获得控辩双方的获悉。,(二)刑事第一审特别程序,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基本特点(1)可以独任庭,也可合议庭(2)可以调解(3)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4)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5)期限:羁押的23个月未羁押的6个月,2.刑事简易程序,(1)什么是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它是当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
9、序的修改,第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第二、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第三、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 其一,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其二,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其三,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第四、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2)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第208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明确了被告人的选择权 2)不适用的案件;刑诉法第209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
10、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简易程序的基本特点,高法解释第289-298条1)适用范围为被告人认罪的简单案件或轻微案件;2)适用独任制或合议制。判处三年以上的必须合议制3)公诉人必须出庭、被告人需要同意;4)法庭审理程序的简化(最大特点)。注意:开庭程序和宣判不能简化;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庭辩论程序不省略。5)审判期限较短(受理后20日审结,一般当庭宣判,但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高法释第298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
11、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第215条-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三)判决、裁定和决定,1.判决: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裁定: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程序性裁定: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等实体性裁定: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裁定、核准死刑裁定等。,注意:判决与裁定的区别:1)内容:判决直接针对起诉主张的内容而作;裁定主要
12、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或只针对诉讼行为(包括起诉、上诉、抗诉、申诉)而作;2)时间: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则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3)形式: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既可书面,也可口头;4)次数: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而裁定则有多个;5)上抗诉期限:判决上、抗诉期限为10天;裁定则为5天。,3.决定:法院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决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口头应记录在案备考)。,三、刑事第二审程序,(一)概念 刑事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决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不是审
13、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等同于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案例:河南平顶山法院为维稳与被害人家属签死刑保证书2012606半月谈,一份“死刑保证书”,超期羁押10多年的人命悬案。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苦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又碍于缠诉缠访者的过激行为而对悬案打起太极,七次审理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河南死刑保证书案驳回受害人民事部分2013-11-01 法制晚报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被告人李怀亮,在被羁押12年后,2013年 4月25日被平顶山中院当庭无罪释放。被害人母亲杜玉花就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下午
14、三点,李怀亮在代理人王永杰律师 和蔺文财 陪同下到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方通报死刑保证书案:不抗诉 与赵作海案不同2013-5-8【河南“死刑保证书”案,检方不予抗诉】平顶山中级人民检察院刚刚通报,就河南死刑保证书案件受害家属提出抗诉申请,检方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已决定不予抗诉。检方同时申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的重大作案嫌疑,此案与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 6条至第234条解释第299条至第335条规则第12章 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472条至第480条)、第14章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576条至第581条)六机关规定无专门
15、应对性规定,(二)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意义: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
16、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高法解释第299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权限1.具独立的上诉权: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征得被
17、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他们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2.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四)提起的理由、期间,1.理由(1)上诉人:不服;(无理由上诉)(2)抗诉: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包括:a事实认定错误;b法律适用错误;c诉讼程序错误。2.期间(1)判决的上抗
18、诉期限:10天;(2)裁定的上抗诉期限:5天;注意:从收到裁判的第2日起算;(3)附带民诉的上抗诉期限适用刑事规定,附带民诉另行审判的,适用刑诉规定。,(五)第二审程序的审判1.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移送上(抗)诉案件函;上诉状或者抗诉书;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充。,2.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
19、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应当着力于以下的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等。以上内容审理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3.对第二审
20、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一)开庭审理的方式(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不开庭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不开庭审理,即以上诉内容或者抗诉书和一审的全部案卷为基础,通过调查讯问方式进行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应当是犯罪“事
21、实清楚”的案件,即在犯罪事实和证据上,第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错误,或者控辩双方基本没有分歧,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主要集中在适用法律上、裁量刑罚上或者诉讼程序上。,4.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A.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至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
22、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B.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1)对刑事附带民事全案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审理期间,刑事部
23、分和民事部分均不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两者均有错误的,应当一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改判。(2)仅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部分时发现民事部分有错误的,应当在审理刑事部分时,对民事部分的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解释第330条,3.仅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根据解释第314条,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的,应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由于刑事部分的审理是民事部分的基础,应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和刑事是部分一并审理。如对刑事部分提审,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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