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监督(I)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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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建设工程开工前(具体时间以各地规定为准),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必须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查所提供的材料,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提出监
2、督工作的要求,并开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信息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四)其他需要的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交底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
3、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凡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均应在实施监督工作前,根据工程特点、设计要求、施工难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和因素,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同时应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方案做出调整。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不少于人。,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包括:(一)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依据;(二)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相关主要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三)监督组织形式;(四)质
4、量监督工作内容、程序与要求;(五)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六)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关键工序抽查计划;(七)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八)质量监督措施与公开办事制度。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执行。方案应明确监督的重点: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重点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督内容。,方案由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将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方案时,应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第三章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概念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
6、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三)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监督局部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定期向社会公示。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概念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
7、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情况。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涉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概念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指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其有关机构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控体系;以业主、监理单位平行检查验收为内容的社会监控体系;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管的政府监管体系。,第二节 工程质量行为主
8、体及其监督的重点一、建设单位(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讯息工期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三)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四)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有监理的工程除外);(五)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六)工程肢解发包情况;(七)设计变更的程序;(八)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九)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一)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十二)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
9、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三)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五)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六)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三、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三)主要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五)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六)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七)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八)检验批、
10、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九)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十)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十一)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十二)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十三)工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监理单位(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二)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三)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四)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五)建筑材料、构
11、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六)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七)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九)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十)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五、施工图审查机构(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符合规定的情况;(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资格情况;(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六)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六、检测
12、机构(一)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范围;(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三)检测报告的签字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四)是否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节 参建各方不良行为内容 对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和公布,并作为对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一、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变更而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
1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更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五)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四)勘察、设计中采用可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五)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
14、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六)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七)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质量部门,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八)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九)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收的。(十)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十一)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按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二)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
15、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或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六)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七)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八)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四、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二)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三)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16、进行监理的。(四)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五)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六)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七)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二)超越核准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三)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四)其他可以影响审图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
17、动的。(二)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三)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四)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节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 一、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处理的一般规定(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
18、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工程建
19、设的质量管理信息子系统。不良记录的备案通过该系统进行,其数据传输应尽可能做到通过internet传送,以保证记录的实时准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六)各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市(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记录的准确性负责。(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记录备案中所涉及的在建
2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状况予以公布。(九)不良记录通过有关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的,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处理程序(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承办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
21、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应当采纳。(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每月底前应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对口承办机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应及时上报。,(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将书面记录内容及时逐级上报。(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查实批准后,在各级建设工程信息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屏幕等媒体上公示。需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示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公示。(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
22、或从业人员名称、内容、有关处理结果及须公示的时间等。三、河南省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方法及其处理办法(见P330页),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一节 基本规定一、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概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一)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二)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四)突出对地基基础
23、、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五)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签发整改通知单。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一)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抽查实物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
24、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对主体分部工程和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四、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五、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一)地基处理过程中;(二)地基基础工程;(三)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隐蔽前;(四)主体结构验收;(五)幕墙及与节能有关的隐蔽工程。,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内容(一)地基处
25、理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2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二)桩基工程1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2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验报告;3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4桩基施工方案;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三)基础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3基础轴线与标高;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6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几何尺寸;7基础外观质量;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四)现浇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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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 行为 工程 实体 质量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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